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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词写作入门(六)

 微云书屋 2016-08-05

        第五节 关于“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

       “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这是流传已久的口诀。“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这是对七言律诗讲的。对五言律诗则是“一三不论,二四分明”。由于韵脚要押韵,七言律诗第七个字、五言律诗第五个字,当然也要分明。这个口诀一般来说是合乎规律的,但不能绝对化。说它合乎规律,因为律句都是由两个字的音节合成的(末字单音节),在两个字的音节中,后一个字较为重要,是关键,前一个字是次要的;在一个律句中,后头的字较为重要,前头的字是次要的。所以,五言律诗的第三个字、七言律诗的第五个字还是要论的,不能随意改变。

    人们在实践中认识到,只要节奏点上的平仄能够达到“相同”、“相对”、“相粘”,就可以收到平仄错综协调的效果,所以便要求二、四、六(五言为二、四)位置上的字,其平仄必须分明,不可随意变动。至于一、三、五(五言为一、三)位置上的字,由于是非节奏点所在,并不影响大局,因此,对其平仄的要求便可以从宽处理了。这就是前人所说的“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应该说,这正是对平仄格律的一种突破。然而,仅仅是“一三五不论”,即仅仅允许非节奏点上的平仄可以自由灵活,仍然难以满足写作实际的需要。因为表情达意毕竟是第一位的。这样很可能出现不符合平仄规定的情况,这就是所谓“拗”。“拗”便破坏了平仄的协调性,于是,人们又设法调整其平仄关系,以便保持其协调性,便又有了所谓的“救”。这样写起诗来就更加自由方便了。

    不过,由于“拗”、“救”的产生,又使“二四六分明”的通则出现了例外。因此,可以这样说:“二四六分明,两处不明。”这两处是:

    ⒈在一定条件下,“(平平)仄仄平平仄”句式中的第四字(七言为第六字)之平可以作仄声。

    ⒉在一定条件下,“(仄仄)平平平仄仄”句式中的第四字(七言为第六字)之仄声可以作平声。

    同时,由于格律诗要求避免“三平调”和“孤平”现象,因而“一三五不论”的这种自由,仍然是受制约的。所以,可以这样说:“一三五不论,两处必论。”这两处是:

    ⒈必须避免“三平调”。在“(平平)仄仄仄平平”句式中,第三字(七言为第五字)的仄声是不能任意变动的,否则,就会出现“三平调”。所以,这一处平仄是要论的。

    ⒉必须避免“孤平”。在“(仄仄)平平仄仄平”句式中,若第一字(七言为第三字)的平声改为仄声,这就叫“犯孤平”。这是因为该句除了句末的平声而外,就只有一个平声字了。出现“孤平”,则会使平仄失调,故而格律诗要求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注意:孤平只限于“(仄仄)平平仄仄平”这一句式。]

(岁寒斋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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