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受贿笔录特别注意问题(1)

 好似的1 2016-08-05

1、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的心理变化分为几个阶段,即试探摸底阶段、矛盾斗争阶段、对抗僵持阶段、动摇反复阶段、供述坦白阶段。在许多情况下,这五个不同阶段并无明显界限,需要侦查人员运用丰富的侦查经验来分,讯问笔录的制作也不能急于求成.需要把握好时,一般在犯罪嫌疑人经过这几个心理变化,心理防线彻底崩溃而坦白交代时再制作讯问笔录。如果时机把握不准,急于求成,在犯罪嫌疑人心理处于试探摸底阶段就急于做讯问笔录.会给犯罪嫌疑人可乘之机,狡猾的犯罪嫌疑人会通过讯问内容来试探虚实.摸清侦查人员的底牌。一旦暴露侦查意图和侦查方向,犯罪嫌疑入往往会避重就轻,有所准备,给侦查讯问工作增加困难。而在矛盾斗争阶段、对抗僵持阶段、动摇反复阶段,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尚未崩溃,也不适宜做讯问笔录,此时犯罪嫌疑人心理不稳定,如果急于固定讯问笔,会造成骑虎难下的被动局面,甚至会使讯问工作前功尽弃。供述坦白阶段做笔录是最适合的,此时犯罪嫌疑人是最配合的,也是记忆最清楚的。

2、受贿笔录要围绕犯罪构成要件来做:

(1)受贿笔录要运用犯罪构成对笔录进行谋篇布局。笔录的谋篇布局是笔录制作的前提,而谋篇布局最佳的框架就是“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大构成要件。据此谋篇布局,将犯罪事实填充到各个犯罪构成要件中。例如,通过记录犯罪嫌疑人的简历、任职及职责明确犯罪主体可能利用的职务便利;通过记录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因等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明确行受贿过程和请托谋取事项;通过记录犯罪嫌疑人对收取他人钱财的认识来解释行受贿的主观目的以及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某教育局局长调动教师后收受贿赂的笔录制作为例,首先要记录该局长在人事调动方面的职权,而后记录人事调动的过程及收受贿赂的过程,最后记录犯罪嫌疑人对通过人事调动收取钱财的认识。

(2)注意强化不同的侧重点 ,突出受贿行为的主观和客观方面,受贿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等四方面。其中犯罪主体身份因为有其他书证及任职的证明文件.在讯问笔录上不需要作为重点。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应该作为讯问笔录的重点。主观方面主要包括受贿行为的犯意如何形成,对自己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识,对行贿人为何向其行贿的认识,“权钱交易”的关系是如何形成的,对财物占有的认识等主观因素。其中讯问笔录中难度最高的往往是能够体现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因为客观方面毕竟有犯罪事实的发生经过。而主观方面需要深入挖掘犯罪嫌疑人内心深处的贪欲和犯意。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需要面对自己的心理阴暗面。讲明自己内心的贪欲,往往令人难以启齿。而且受贿罪的嫌疑人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家工作人员,甚至是领导干部,让他们交代自己收受贿赂的行为,可以想象难度有多大。有的犯罪嫌疑人即使如实交代了受贿犯罪行为,但当制作讯问笔录,深入挖掘其犯罪思想根源时,也是不愿意直接面对,甚至产生逃避心理。这时需要引导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结合犯罪行为的一些客观表现,通过客观表现查明其主观意图,促使其将犯罪的主观意图揭露出来。因此,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语言,必要时可以进行引导。但笔录中要尽量使用犯罪嫌疑人的语言,这样才会使得讯问笔录更加客观、真实。犯罪客观方面也需要详细记录,诸如收受财物的时间、地点;和行贿方商谈的经过;行贿方的请托事项; 收受财物的特征、数额、数量、面值、存放地点、用途去向,谋利事实的经过等都应明确列明。

(3)以犯罪构成为指导提炼出笔录制作的中心意旨。比如,行受贿犯罪笔录需最大可能地还原行受贿犯罪的来龙去脉。从行贿过程至受贿款去向是受贿笔录必须厘清的事实。但实践中,行受贿犯罪的来龙去脉往往并非单线条,而会掺杂许多“线头乱麻”。如某地房管局局长黎某受贿案中,黎某通过武某开设的土特产店向房地产开发商索取钱财,开发商按照黎某要求将钱交给武某。黎某有时直接支取钱款,有时用于抵扣购买的土特产费用。面对行受贿钱款经多人转手且假借土特产店报销费用的复杂情况,笔者认为应以受贿罪犯罪构成为指导,紧扣“索取贿赂”的核心要件,明确笔录的中心意旨为记录索取贿赂的过程,将“要求开发商把钱交到土特产店”作为揭示“黎某掩盖索取贿赂的真实目的”的问题,将“从武某处支取索取来的钱,有时将索取来的钱抵扣黎某在土特产店购买的土特产费用”作为受贿款的去向进行记录。 


(4)运用犯罪构成裁剪出用于定罪的事实,尽量剔除对定罪无关痛痒的事实。笔录记载的应是法律事实,即为犯罪构成所规定的证明事实。受贿罪的法律事实即属于受贿罪四大构成要件所框架的事实,而有些生活事实则应通过犯罪构成框架裁剪剔除。例如,王某年节期间收受他人贿赂,笔录中如此记载:“张某以拜年的名义送给王某1万元人民币,王某予以收下。”关于“以拜年的名义”的记录,仅仅属于生活事实,且会淡化请托谋利事项,在笔录中无须赘言。 


(5)在运用犯罪构成指导笔录制作时还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切忌将笔录模板死板化,应根据具体案情调整不同构成要件在笔录中的分量。例如,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应淡化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职权方面的记录,而强化对共同受贿故意主观内容方面的挖掘。二是注意犯罪构成要件逻辑顺序的调整。从第一份询问笔录到第一份讯问笔录,再到刑拘后第一份笔录,逮捕后第一份笔录,如果均是按照“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由人到事式”(任职职权—利用职权提供帮助及受贿过程—主观故意)的记录顺序,很可能产生笔录重复记录的现象,因此,应根据笔录制作阶段进行记录顺序调整。例如,对第一份讯问笔录,可以按照“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的“由事及人式”(利用职权提供帮助及受贿过程—主观故意—任职职权)顺序记录,以有别于第一份询问笔录)。


3、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在笔录中要充分体现。在受贿案件中,“索贿”不以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为犯罪构成要件,但非法收受?即被动受贿?是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构成要件的。目前笔录中在此要件上常会记作“为与某某搞好关系”来表现,这样记录容易被法官理解为这是“礼尚往来”,实际上只要在笔录上再追问一句“搞好关系为了什么﹖”行贿人自然会回答:为得到受贿人在某某方面的帮助或关照,等等。实践中,谋取利益有的是明确的,有的是没有明确讲过,但行贿人和受贿人都心知肚明,是先感情投资,以后遇到事情再求人帮忙的,这种情况在做笔录时至少要记明送的人是为了想通过行贿得到受贿人的帮忙,受贿人主观上也明知行贿人送钱或物是为了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以后满足行贿人要求。

4、突出行贿人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行贿罪讯问笔录的制作要比受贿罪更突出强调的是行贿方“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内涵作出了具体规定,笔录应明确行贿人谋取的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只要行贿人主观上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思表示或者要求对方提供违法违规性的帮助,客观上主动实施了行贿行,不正当利益是否实现并不影响行贿罪的构成。我们办案人员在办案中,总是去寻找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书面证据,其实如果能证明他向受贿人提出过不正当利益的请求,即构成行贿罪。

注:本文是从《浅谈行、受贿案件讯问笔录的制作》(王东兴,作者单位: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和《以犯罪构成指导受贿罪笔录制作》(王江明、赵斌,作者单位: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检察院)两文中提练出来,非原创。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