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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达岭动物园老虎袭人惨剧到底怎么回事?动物园需不需要担责任?

 半刀博客 2016-08-05
作者| 席锋宇 常煜
来源| 法制日报

7月23日15时许,北京延庆区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内发生一起老虎伤人事件,致1死1伤。


最新消息
据了解,伤者下车前被提醒不要下车。昨日曝光的监控视频显示,女子在园区内下车后遭扑咬。伤者家属透露,该事件中的死者为伤者的母亲,受伤的女儿24日凌晨5点已做完手术,生命体征稳定,无生命危险;女婿下车营救无果,后返回车上,没有受伤;外孙子一直在车上,没有受到伤害。
在此前的报道中有知情人士称,年轻男女因发生口角而下车导致悲剧发生。不过,涉事游客亲友则有不同说法,据这位亲友表示,事发时,游客并非因口角下车,只是自己误认为已经出了虎园,下车后才出了意外。目前,到底哪一种说法是事实还有待确认。
动物园巡逻车第一时间进行高音喇叭警示
记者从延庆区相关部门获悉,当天发生意外的游客是自驾游游客,入园前按景区规定签订了安全协议,内容包括禁止游客下车、禁止摇下车窗投食等。进入景区后,景区内也有广播反复提醒游客安全注意事项,包括禁止下车。景区内还有相关的安全提示牌,并有巡逻车来回巡视。
  景区方面称,年轻女子违反安全须知下车后,巡逻车及时发现,用高音喇叭警示游客迅速回到车内,并向现场赶来,但为时已晚。
涉事动物园已停业整顿 警方介入调查
事发后,延庆区委宣传部发布通报,据初步调查,事故发生在当事游客自驾游过程中,游客私自下车受到老虎攻击。详细情况正在进一步调查中。在此我们也提醒广大游客,游园时要遵守有关规定,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避免意外事件发生。
  通报还称,事件发生后,延庆区全力组织救治伤员,并责成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在第一时间对事件原因进行调查,责令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立即停业,配合调查,进行整顿,确保旅游安全。
  北京警方表示,此事正在调查中。
律师说法

动物园是否需要担责?
如对损害结果不具有过错,无需担责
常莎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动物园内动物致人损害发生时,侵权责任首先推定应由动物园承担。但如果动物园能够证明其兽舍设施设备没有瑕 疵,设置有明显的警示标识,管理人员对游客挑逗及投打动物或者擅自翻越栏杆靠近动物等行为进行了劝阻等已尽到管理职责和安全注意义务的,可以认定为动物园 对损害结果不具有过错,不需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野生动物园所提供游玩场所的危险性远高于普通动物园,其在警示游客注意自身安全、严格区分控制安全及危险区域等方面所需承担的管 理责任也要重于普通动物园,此事件中园方是否能免责仍有待商榷,“若确定园方需要承担责任,同时游客自身也有过错,可以减轻园方的责任。”

游客园方如何划分责任?
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酌情划分比例
常莎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此事件中的伤亡游客对于自身当时所处环境的高度危险性具有完全的判断能力,但由于其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尚未尽到,对于损害后果的避免存在侥幸心理,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有过错,因此应根据游客与野生动物园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划分各自的责任比例。

  对于游客与园方签订的协议,常莎认为,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的部分有效,但不能免除动物园的法定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动物园在管理上有过错,未尽到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还是要依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在野生动物园管理方面,主要是依据《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通知、意见。相关文件中虽然提到动物园安全管理的规定,但 并没有明确规范野生动物园自驾游。不过,每个野生动物园在自驾游方面都有自己的规定。比如本案中的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就规定“猛兽区严禁下车、开车窗、投 食”。野生动物园,特别是其中的猛兽区,属于高度危险区域,游客在游览时只有遵守相关规定,才能确保人身安全。

保障游客人身安全是园方的法定义务
  首先,保障游客人身安全是园方的法定义务,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因此,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在提供园区内自驾游服务的同时,应尽到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加上此前该园发生过多起猛兽伤人事件,园方未能充分认识其服务中存在缺陷,停止提供此类服务,这恐怕与园区自驾游的刺激感更能吸引消费者,为园方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不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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