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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审核法务指引|高杉LEGAL

 chialeewei 2016-08-06
  广告及公关营销素材审核指引

  作者:熊定中(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清法律师团队首席律师,微信号:siberwaage)

  鉴于网上对新《广告法》过度解读的文章较多,尤其涉及“极限用语”解读的某出处不明文章有引发业内恐慌、影响行业秩序之嫌,特起草本指引,供相关公司文案设计、公关营销等业务部门参考使用,否则可能引起如下严重后果:

  1.广告费3-5倍处罚,广告费偏低或无法计算的20-100万罚款;

  2.二年内违法3次以上的,广告费5-10倍处罚,广告费偏低或无法计算的100-200万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广告审查申请;

  3.连带赔偿媒体、客户相应的处罚及罚款以及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注:如合同约定由客户在特定媒体平台自行上传素材的,可将本指引交客户法务相关负责人参考。本指引完整标注版本请微信联系作者索取。

  第一条 定义

  1.本指引所称“素材”:创意或承载创意的实体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图片、文字、视频、动画声音、海报等。特别提示:公关营销活动策划方案亦为本指引所述“素材”。

  2.本指引所称需要审核的“素材”:包括公司自行设计创作或根据客户意图进行优化、修改,以及客户直接提供给公司代为上传到媒体平台三种情况。

  第二条 “极限用语”使用指引

  1.绝对禁止使用:

  核心规则:所有主观的最高级别形容词均绝对禁止使用;客观上无法证明或证伪的极限形容禁止使用。示例如下:

  国家级、最高级、最佳、最美、最优秀、最先进、最时尚、最受欢迎、顶尖、终极、极致、万能、永久、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绝无仅有、前无古人、史无前例、世界领先品质、填补国内空白等。

  2.相对禁止使用:

  核心规则:在没有限定范围,或者限定范围但无法通过客观证据证明的描述不得使用。示例如下:

  第一、顶级、最高、最新、最大、最小、最多、最早、最先、金牌、冠军、王牌、独家、全球首发、全国首家、全网首发等。

  3.相对禁止的例外:

  核心规则:在限定范围且可以用客观证据证明的情况下,由绝对用语变为相对用语时可以使用。示例如下:

  某新款产品“第一”次发布、某款车的“顶级”配置型号、某网站某月销量“最高”产品、某公司“最新”推出产品、某楼盘“最大”户型、某鞋型“最小”尺码、某款特定型号的手机在独家平台上“全网首发”、某产品在某范围内的“独家”代理等。

  4.实际操作注意要点:

  a)使用相对禁止用语时,必须走法务支援流程。按照法务或律师建议,备好万一工商机关调查时可以提供的充足的证据,并应定义适用的范围。

  b)使用相对禁止用语时,应当具体说明所指向的领域或者直接以可量化标准代替,以转化为事实描述(如“最大”指的是员工最多、分支机构最多、注册资本最多等)。

  c)谨慎使用第三方市场调查结果。将该结果作为“销量第一”“份额第一”的依据实务中可能被工商机关认定证明力不足,除非该数据经过国家机关的认可(如通过司法裁判确认)。

  d)禁止情形不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其它组织、个人的姓名、名称或荣誉性称号中本身含有极限用语的情形(例如“最高”人民法院、英格兰“超级”联赛、奥运会“金牌”获得者、某空军“王牌”飞行员)。

  第三条 由业务部门判断的禁用广告素材

  核心规则:素材出现下列内容时禁止使用——对此由业务部门自行判断。

  1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2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3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4发布声称全部或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5宣传烟草制品内容;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6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7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8属于本指引第五条所涉特定行业广告,但内容不符或证明文件不全;

  9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无法确保一键关闭;

  10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

  11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及网络游戏广告的;

  12声称已在专利申请过程中的。

  第四条 需通过法务支援流程审核的广告素材

  核心规则:业务部门认为素材涉嫌下列内容时,应当将素材通过公司法务支援流程提交法务或律师审核。

  1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2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4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5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6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7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8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9劝诱十四岁以下未成年人要求家长购买的,涉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

  10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活动;

  11文案中出现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

  12声称是专利的产品;

  13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但本身是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的除外,适用本指引第五条)。

  第五条 特定行业素材审核指引

  核心规则:业务部门认为素材涉嫌以下斜体部分(均为较复杂的判断标准)时,应当将素材通过公司法务支援流程提交法务或律师审核。未标斜体部分条款所涉及内容由业务部门自行判断。

  (一)招商、金融投资等涉及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服务——全部过法务审。

  (二)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类

  1.不可投放的广告

  1)处方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

  2)处方药(只能在监管部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2.禁用内容

  1)表示功效、安全性;

  2)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3)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或医疗机构比较;

  4)涉嫌使用广告代言人推荐、证明。

  3.素材必须具备的描述

  1)药品内容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一致;

  2)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

  3)处方药: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

  4)非处方药: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5)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6)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三)保健食品类

  1)不得与其他药品、保健食品比较;

  2)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3)涉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4)涉嫌使用广告代言人;

  5)涉嫌表示功效、安全性;

  6)涉嫌声称或暗示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教育、培训类

  1)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保证通过升学、考试、考证;

  2)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考试机构、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3)涉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形象推荐、证明。

  (五)房地产类

  1)不可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2)不可违反价格管理规定;

  3)不可作升值或投资承诺;

  4)不可对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六)酒类

  1)不可诱导、怂恿饮酒,宣传无节制饮酒;

  2)不可出现饮酒的动作;

  3)不可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4)涉嫌明示或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类

  1)不可说明有效率;

  2)不可有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3)涉嫌表示功效、安全性;

  4)涉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八)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类

  1)不可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

  2)不可作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3)不可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

  4)未真实、清楚、明白地对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做出表述;

  5)涉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本指引起草于2015年9月4日。感谢汪雪律师对本指引作出的特别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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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由作者授权发布,欢迎分享到朋友圈,谢绝无授权转载。**另添加「高杉LEGAL」出品人@高杉峻 个人微信号:legalgaoshan,可获更多分享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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