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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时代小偷横空出世颠覆三观!

 独钓秋江雨 2016-08-07

“小偷”头上之所带“小”,是因为自古以来偷盗是一种低下且受人鄙视的行为。从有关“偷”的成语中就能看出来,例如“偷鸡摸狗”、“鸡鸣狗盗”等。


但是近日在滁州发生的盗窃案,让安安三观崩塌。


这名小偷在行窃之后,在被盗者家中留下字条,上面写满了:


“想报警您就报吧”

“真搞不懂,看上去蛮有钱,怎么连一件像样的衣服都没有”

“你家这么有钱,为么不做好事,种那些野花有毛用,不如种些蔬菜……”

“不堵你家锁眼,你怎么知道我们开锁的厉害?换什么锁都没用……”


狂妄和嘚瑟跃然纸上




小偷本是既违法又受人鄙视的“职业”,但是这位仁兄好像不以为耻,反以为荣。


不仅偷人东西,还不忘对失主进行“思想教育”,大概主旨是“你那么有钱,我偷你你能咋地?”强行向失主灌输他的价值观,强调有钱就种点水果蔬菜,既省钱又环保。


围观群众不禁大呼:小偷怎可以如此嚣张


安安自己家也曾被盗,涉事小偷计划严密,同样嚣张至极,现在想想还有些后怕。


那是一个月黑风高、大雨瓢泼的夜晚,安安全家外出郊游,却突然接到邻居的电话,说是小区里三户人家都进了小偷,让我赶快回家看看丢了东西没有。


等安安紧赶慢赶回到了家,警察叔叔早已到了,正准备勘察现场。安安紧贴在警察叔叔身边才敢进屋。


刚进门就看见了客厅桌子上小偷兄给我留下的“礼物”——1尺长的两把刀。设备这么齐全,这是要跟我拼命的节奏?大刀边上就摆着家里的保险箱和安安的大浴巾,想必正好用来当包袱皮,准备打包盗走的财物。


给安安留下长刀做礼物的这位偷兄,与上文留下字条奚落失主的小偷是不是有异曲同工之妙?一个是武力威胁,一个是文字侮辱。两位小偷成功逆袭,摆脱“偷鸡摸狗”,变身小偷里的“战斗偷”。安安不禁感叹一句:这种无法无天的小偷们,真的没人能管得了吗?


上法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看似严重程度可直达无期徒刑,但在司法实践中,除非人赃并获,或者小偷自己良心发现,主动供述多次作案,否则证明盗窃罪的各种法定情节是非常繁琐的。一般的小偷小摸行为都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由此可见,小偷小摸的犯罪成本较低,被抓也就是拘个十天半个月,出来之后又是“一条好偷”。


面对这样的窘境,每每都有人感叹,“还是我们国家法律对偷盗判得太轻!”不然怎么会有如此多的人铤而走险、知法犯法?看看古代,小偷轻则被断手断脚(先秦、西晋),重则丢失性命,小偷们人人自危,让广大人民群众出了一口恶气!


的确,我国唐代以来法律明确规定:“夜无故入人家者,杀之无罪。”随之还衍生出了一句俗语叫:“夜入人家,非奸即盗。”甚至连官员抄家一般都不会选择晚上,因为“家里的人”有杀人无罪的权力。


这一法律规定被多个朝代所沿用,直至辛亥革命后,小偷的性命渐渐才“得以保全”。


古代杀偷无罪提高了惩治小偷的效率,但在21世纪的今天随意杀人肯定是不可行的。


现如今小偷如此猖狂并非刑罚不严,而是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客观困难,导致小偷们没有受到足够的打击。众多“偷界前辈”顺利地从警察叔叔手中脱身,将逃脱经验广而告之,进而使得广大“偷界才俊”如雨后春笋般“茁壮成长”。


由此,小偷们渐渐对法律视而不见,乃至偷东西时肆无忌惮,戏耍苦主。盗人财物还对失主加以侮辱,不仅蔑视法律,还能体现出当今道德崩塌的现状。


法律是调整道德崩塌的最低底线,只对人的行为进行了最低规制。但是由于在现实中的司法实践不力,这种最低底线形同虚设。


其实要根治道德崩塌,应该从司法实践和道德教育双向入手。由刑罚规制其行为,由法律的教育功能规制其思想。如果只一味加重刑罚,而不关注如何提高实践效率。


一切终究只是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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