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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必背考点

 诗心竹梦 2016-08-07


第二审程序

一、二审程序的提起主体

(一)上诉的主体

1.独立的:

①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②附带民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一审法院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

2.非独立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方可上诉。

【陷阱点拨】被害人没有上诉权,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
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二)抗诉的主体:一审法院同级的地方检察院。

二、二审程序的提起理由

1、上诉的理由(灵活)无需理由,只要不服一审判决即可。

2、抗诉的理由(严格)一审判决确有错误

三、二审程序提起的形式与途径

1、上诉的形式与途径(灵活)

(1)形式:书面或者口头。

(2)途径:上诉状即可以提交原级法院、也可以提交上级法院。

2、抗诉的形式与途径(严格)

(1)抗诉的形式:必须以书面抗诉。

(2)抗诉的途径:抗诉书只能提交原审法院。

四、二审程序提起的期限与效力

1.二审的提起期限:判决10日,裁定5日

【考点提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法院一审的判决,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新法速递】对附带民事裁判的上诉、抗诉期限,上诉期限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确定。

2.二审提起的效力

(1)上诉、抗诉必然引起二审程序。

(2)权利人是否提出上诉,以他们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

五、上诉和抗诉的撤回

1.上诉的撤回

(1)上诉期间内要求撤回上诉,法院应当准许。

【考点提示】是否再提出上诉,以其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

(2)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关联法条】《刑诉法解释》305条规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2.抗诉的撤回

(1)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法院不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

(2)抗诉期满后二审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二审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一审法院和当事人。

3.撤诉后一审裁判的生效

期满前: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

期满后: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六、二审审判的原则(重点内容)

(一)全面审查原则

1.含义:二审法院应当就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的限制。(区别民诉)

2.体现:

(1)共同犯罪

①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或者检察院只就部分被告人提出抗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②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考点提示】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陷阱点拨】全面审查不等于所有被告人都要出庭。对同案审理案件中未上诉的被告人,未被申请出庭或者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到庭的,可以不再传唤到庭;被告人要求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告人可以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

(2)附带民事

只有附带民事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

1.基本含义

二审法院审判只有刑事被告方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陷阱点拨】控方上诉、抗诉的,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对谁加刑

(1)一并原则:共同犯罪,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2)分别原则:共同犯罪,检察院只对部分人抗诉的,对其他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3.何为加刑

(1)一审判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2)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总刑罚,也不能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3)一审判死缓,二审不能改判死缓限制减刑。

(4)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

(5)法院对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6)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不能变相加刑)

【考点提示】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4.那怎么办

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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