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截图
今(8)日,记者从重庆市保监局网站获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因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被处以罚款30万元。 未按照规定操作 中国人寿重庆市分公司被罚 记者从市保监局网站获悉,2014年至2015年期间,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163笔新鸿泰金典版两全保险业务,3044笔国寿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涉及保费合计21996.13万元。 渝保监罚〔2016〕23号显示,重庆市保监局认为,中国人寿重庆市分公司上述行为构成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中国人寿重庆市分公司罚款30万元。 中国人寿重庆市分公司总经理受到警告 罚款6万元 渝保监罚〔2016〕24号显示,因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存在着“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的行为,时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总经理的周某某遭警告并罚款6万元。 渝保监罚〔2016〕25号显示,因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存在着“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的行为,时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副总经理的税某某负有直接责任,遭警告并罚款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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