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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悟】规则意识与内在观点

 望云1120 2016-08-08

作为反思性批判态度的“内在观点”一旦引入到法学理论中来,就极具诠释性和生命力,并成为解释规则及其法律约束力的关键性因素,同时,对待规则由“外在观点”到“内在观点”这一转向也具有极大的方法论意义,它时刻提醒任何期望解释法律基本特征的理论都不能忽视“内在观点”的作用。



文 | 四剑斋主

来源 | 四剑斋主的法律博客



(网络图片)


近段时间,老虎伤人、美国车祸、台湾大巴惨案等一系列事件的发生,引发了人们关于规则意识的热烈讨论。人们这一理性的反思与批判意义重大,它意味着我们已经开始逐步由一种问题化约的“立法思维”导向向“守法思维”导向转变,但现阶段关于规则意识的思考,大都还停留在比较粗糙的阶段,即仅仅关注人们遵守或执行规则的行为状态,而基本忽视了在这一行为状态背后隐藏的“被强迫”(was obliged)与“有义务”(had an obligation)的巨大心理差异,更遑论提出有针对性的问题解决方案了。


就此而言,二十世纪英国著名法哲学家H.L.A.哈特在规则意识方面提出的“内在观点”颇具启示和借鉴意义。哈特是二次世界大战后英语世界最具代表性的法哲学家之一,他的伟大之处不仅在于他是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新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并先后围绕自然法学与分析法学、法学教育等主题同朗·富勒、罗纳德·德沃金、帕特里克·德富林、埃德加·博登海默等人展开了为法哲学界所津津乐道的大论战活动,而且在于通过精湛的语义分析和严格的逻辑论证,揭示了此前被实证主义法学家所忽视的“内在观点”这一重要概念,从而实现了法学方法论上的大转变。


关于哈特的“内在观点”,还必须从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谈起。奥斯丁认为,“如果一个人是主权者发出的某些一般命令的对象之一,他就负有法律上的义务。除非他服从这一命令,否则他就面临着遭受制裁的危险。”由此可见,“命令”与“制裁”是奥斯丁理论的核心,但缺陷也非常显见:


一方面,命令说把人类行为的规范性归因于“被强迫”而非是“有义务”,从而失去了遵守规则心理视角的正当性诉求,而只能以观察者视角来预测“敌对反应”(外在观点),难以说明法律的基本形态。即使是与强制性命令最为相像的刑法,在适用范围上也与其是有显著差异,因为刑法的约束对象也包括那些将它制定出来的人,而命令不适用于制定者本身。


另一方面,命令说只是简单勾勒出一种上下级垂直关系,并没有为区分各种不同的法律规则提供可能。众所周知,在法律的种类中,还有授予权利的法律,而强制性命令对此无法解释。指出这点至关重要,因为,法律的主要功能是控制、引导和规范我们的生活,科以义务的法律相对于授予权利的法律而言,是附属性的,是次要的,正如交通规则的目的是保证人们顺利出行,而并不是要去给驾驶员施加命令甚至处罚。


在哈特那里,“强制”并非法律的核心要素,没有强制法律一样可以存在。哈特一针见血地指出,“有效的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不是人民一般地服从法律,而是他们感到有义务服从法律。”可见,命令说忽略了责任性观念和现代法体系中的法律实践品格,脱离了社会实际,从而只能站在法律之外来观察法律。“内在观点”与“外在观点”的关键差别就在于:受规则指导的人的规范性行动不仅表现为外在行为的一致性,而且表现为行为人内在心理的一致性。


哈特的这一洞见极具开创性:在其之前的理论家们都将目光集中在行为本身,他们的区别不过是“什么因素才能更好地解释强制的来源”问题,只有哈特的“内在观点”才能解释规则为什么会产生这种约束。哈特颇具预见性地看到:即使能够找到很多解释义务人行为一致性与非任意性的理由,但如果没有认识到规则为行为提供理由这一点,进而脱离规则单纯地关注行为本身,那么所有的解释都将注定失败。


这或许就是当今时代虽然立法者/执法者绞尽脑汁地通过各种方式强化法律的执行力,但却收效甚微,依然会有大量违法犯罪行为出现,乃至屡教不改的原因。因为我们只是过多地关注落实规则的压力及其背后的惩罚性举措,而没有去关注规则生成的理由,并进而使人们在遵循规则中秉持“内在观点”。


持“外在观点”的人虽然也会遵守法律,但却并没有真正的接受规则。“外在观点”关注的仅是行为本身,而与行为背后发挥指导功能的规则无关,他们所忌惮的仅仅是规则背后的惩罚与制裁,一旦有机可乘,让他们感觉不会有惩罚与制裁,他们就一定就不会再遵守规则。


而持“内在观点”的人则不然,对于他们而言,作为某一群体的成员,不但接受这些规则,而且用它们来指导自身行为的立场。他们既不是将责任等同于被强迫,也不是将责任视为对于不利后果出现的预测,更非某种神秘的心理压迫,责任只不过是规则提供的行为标准。即使没有被强迫、不利后果或压迫感产生,遵循的行为仍将存在,因为行为人已经将这些规则当作自己行为的正当性标准,而这恰恰是“外在观点”所忽略的。


毋庸置疑,法律就是受到规则指导的实践活动,只有“内在观点”才能成为认识法律现象的起点。一旦我们将认识法律现象的基点由“外在观点”转向“内在观点”,那么法律就会呈现出不同面向:原有围绕着制裁展开的理论大厦都将瞬间坍塌,失去解释力,因为制裁不过是对某种行为所引发征兆的外在描述,即使所有违反规则的行为都会引致某种程度的惩罚,但惩罚依然不是认识规则的关键,因为法律更多地表现为行为人以规则作为指导自身行动的标准。所以,即便不存在制裁内容,人们对规则的遵守仍然可能维系。正是通过“内在观点”的解释,哈特成功地将惩罚从法律概念的组成要素中驱逐出去,并为以后法律实证主义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哈特之后的实证主义者,如拉兹、麦考密克以及魏因贝格尔等都不同程度地受到这一观点的影响。


由此可见,作为反思性批判态度的“内在观点”一旦引入到法学理论中来,就极具诠释性和生命力,并成为解释规则及其法律约束力的关键性因素,同时,对待规则由“外在观点”到“内在观点”这一转向也具有极大的方法论意义,它时刻提醒任何期望解释法律基本特征的理论都不能忽视“内在观点”的作用。


此外更为重要的是,“内在观点”的引入对当下中国的法治建设实践十分具有指导意义:一方面,它启示着我们的法律工作者必须不断通过对法律的守成、认同乃至信仰的高度来维护整个法律制度的有效存在。另一方面,它也启示着我们在法律宣传或普法教育过程中,必须从“内在观点”养成的视角关注民众遵守法律的状态,并不断通过提升规则条文质量、完善规则条文解释和增强人们的规则理解力等途径,真正使人们从心底把法律当作自己行为的标准和主张的基础,而非仅仅是对行动的预测或者惩罚的规避,并进而通过持续性的法律人与民众的反思性批判及他们之间的有效互动,不断促进中国法治事业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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