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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夕,已经被法律人玩坏了

 doc摘录 2016-08-09

法大人的精神家园

第0265期


今天是一年一度的七夕,一个关于爱情的节日, 整个微信朋友圈都是晒幸福的,“法大人”推送这篇应景的小文——


牛郎织女非法同居?谈谈七夕传说涉及的法律问题

文/陈振



1、牛郎泡到织女的方式近乎无赖,属于民事行为中的趁人之危


因为天宫高处不胜寒,民间的水暖和一点,人家织女公务之余(织女专门织布,属于铁饭碗之类)下凡来洗洗澡,本无可厚非。但咱们牛郎这个屌丝就搞点小动作,拿了人家的衣服,逼迫人家与他结婚,这典型的属于趁人之危。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所以牛郎娶织女结合的行为本就无效,而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既然自始无效,那后面动人的故事就大打折扣了。



2、牛郎织女之后的关系一直只能算同居关系


婚姻的缔结一定要有一定的形式要件,古代虽然没有民政局之类的组织机构,但也有三书六礼的民间嫁娶风俗。没有法律调整的民事关系,应依公序良俗而为,且民间惯例也会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上。而牛郎织女之间都没有来这一套礼俗,开头的“你耕田,我织布;你挑水,我浇园”充其量也是同居关系,若在八十年代,这同居两字之前还要加上“非法”二个字。


后来,牛郎织女生了二个孩子,依据现在的法律,一者违反了计划生育,(织女为居民户口,且织女即使为多分征地款而迁为农民户口,他们二个孩子的间隔也不可能有四年,所以违反计划生育是确定的)应向相关部门缴交社会抚养费,二者也不能使他们结合的事实变成事实婚姻。因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之间不管生了多少个子女,不管如何共同居住,只要不去办理结婚证,就只能算同居关系,也不算事实婚姻了。



3、王母娘娘的行为触犯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王母娘娘发现织女与牛郎相亲相爱一起生活,妒火中烧,派天兵天将去抓织女,甚至以金簪划河,使二人不得相见。这种行为干涉了牛郎织女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触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当然,这种罪在没有造成被害人自杀身亡的情况下,只是亲告罪(也称自诉罪),即告诉才处理,也就是说,如果牛郎织女不提起诉讼的话,相关部门不能越俎代庖,来处罚王母娘娘。



4、喜鹊搭桥的行为是无因管理


牛郎织女如欲金风玉露一相逢,便需喜鹊去搭桥。对于喜鹊来说,并没有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它们有搭桥的义务,但它们还是去了,并且不求报酬的为牛郎织女搭桥,这种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害或维护利益,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现在世风日下,自然也会影响到喜鹊的行为,它们可能会觉得老是无偿为牛郎织女去搭桥,不划算,不干了,那牛郎织女是否可以诉诸法律呢?那当然不可以,因为搭桥并不是喜鹊的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5、情侣们偷听牛郎织女在天上的脉脉情话有侵犯个人隐私权的嫌疑


七夕之夜深时,若情侣们有意偷听牛郎织女的情话,便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且依常理而论,一年才有一次相逢,二人之鹊桥相会便也似干柴与烈火的相逢,哪里还有时间卿卿我我。那一夜的风情,便只剩下简单的体力运动了,即使还有情话,也只是属于隐私之中的极品:阴私了,侵犯别人的阴私权,更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了。所以,各位情侣,你们爱干啥就干啥,千万不要在葡萄架下听到牛郎织女的脉脉情话了,法律可不是开玩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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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丨《牛郎织女》连环画

文丨学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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