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以案释法】只是在朋友圈吐槽老板、同事,万万没想到...

 我是孔德 2016-08-09

近日,爆红的洗脑神曲《感觉身体被掏空》唱哭了无数上班族,想借机好好吐槽奇葩老板、同事的小伙伴们还是克制一下体内的“洪荒之力”吧,这种行为,有可能既要担责,还要赔偿呢!



案例一 成都女员工离职骂公司,被判登报道歉


2015年6月,80后女孩陈某进入成都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担任设计部经理,入职时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期一年。但2015年12月,陈某因与该装饰公司在工作中发生矛盾而离职,并写了一份火药味十足的《辞职报告》,内容包括“公司七宗罪”“核算部就是一群傻子”“全公司都是警犬”“公司行政和后勤部都是吃屎的”等等一些词句。此后,陈某将这份辞职报告发到自己的QQ空间、微信“朋友圈”等网络社交平台。

公司曾电话要求陈某立即删除相关内容,但陈某没有理睬,继续发布了一些针对该公司的侮辱性语言。为此,该装饰公司以其名誉权受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近日判令,陈某立即停止对该公司的名誉侵权行为,并在本地权威报纸刊登赔礼道歉声明,为该装饰公司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案例二  微信群骂上司  被判赔偿5000元


魏女士系某酒店酒店总经理。2015年2月2日,张女士入职该酒店,受聘营销主管。因张女士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经试用认为她不能胜任岗位职责,于2015年7月17日与其解约。张女士在接到通知后表示不服,并对魏女士心存不满,随后通过各种方式对她进行辱骂、威胁以及人身攻击,并多次在员工微信群(该群内共26人)发布对其及家属的侮辱性言论、恶意捏造影响夫妻关系以及影响公司同事关系的谎言。

魏女士认为,张女士的行为对她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对其名誉权、夫妻感情、家庭生活以及正常工作均造成恶劣影响,故诉至法院,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等4万余元。

西城法院一审判定张女士向魏女士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致歉内容由法院审定,同时赔偿魏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公证费2500元,律师费5000元。驳回魏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张女士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  离职后朋友圈骂同事  被判道歉并赔钱




于某、盖某原是海口国宾馆开发有限公司的同事。2014年7月底,盖某离职后,因工作期间对于某心怀不满,2014年8月8日盖某在微信同事、朋友圈、QQ空间里发帖,称“人至贱则无敌……傻逼于某!”

于某认为自己名誉上受到损害,精神上受到打击,盖某对此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盖某停止名誉侵权、恢复名誉,并在微信朋友圈、QQ空间里发公开赔礼道歉帖3个月,赔偿精神损失2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盖某的行为侵犯于某的名誉权,判令盖某在微信朋友圈中刊登向于某的道歉函,刊登天数不得少于10天;盖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盖某不服,提起上诉,海口二中院终审后,维持原判。


以案说理

网上言论有规矩  名誉侵权要担责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微信朋友圈、QQ空间虽然大多是熟人交流的圈子,但也有一定的影响和传播范围,且朋友圈与受害人的工作、生活联系更为紧密,在熟人圈内散布侮辱言论,言词中直指具体个人身份信息,经熟人间口耳相传,极易从网上传播到现实中,影响程度更深,更易加重对受害人的伤害。



案例一中,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的朋友圈成员达100余人,已具备影响较大、传播速度较快的相应规模,其在个人微信“朋友圈”发布前述内容的行为,会致使公司名誉及名誉感均受到损害。

来源:劳动午报微信公众号(文中案例摘自法制日报、四川日报、中国网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