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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民商事第一审普通程序判决书126条制作规则(上)

 宫辉律师 2016-08-11

阅读提示:本规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及新版《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等编写,供法官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开庭审理民事案件终结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判决使用。除有特别规定外,其他民事判决书可以参照本判决书样式和规则制作。

作者:徐忠兴〔微信:xzx_lawyers〕

来源:ilawyer微信公众号首发

声明:转载须经授权并于文首注明作者及来源

2016年第91期(总第184期)

一、标题

 

【规范表述】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制作规则】

 

1.判决书的标题由制作法院名称和判决书名称两部分组成,应分两行居中书写。

 

2.制作法院名称一般应使用全称,与该法院公章的文字一致。其中,县、县级市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发的印章冠名;涉外案件,制作法院名称之前应当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

 

3.判决书名称应使用规范的称谓,即“民事判决书”。其他的裁判文书名称还有“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等,因不在本文探讨之列,故不予赘述。

 

二、案号

 

【规范表述】

 

(××××)×××民初××号

 

【制作规则】

 

4.案号的基本要素为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实行一案一号。收案年度是收案的公历自然年,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法院代字是案件承办法院的简化标识,用中文汉字、阿拉伯数字表示;类型代字是案件类型的简称,用中文汉字表示;案件编号是收案的次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5.案号各基本要素的编排规格为:(收案年度) 法院代字 类型代字 案件编号 “号”。其中,收案年度应使用圆括号括入,如“(2016)”。

 

6.法院代字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书写,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各级法院代字表》、《部分法院代字变更事项(截至2015年12月24日)》、《部分法院代字调整事项(2016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重新编制发布军事法院代字的通知》。

 

7.一审民事判决书的案件类型代字一般为“民初”,具体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书写,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案件类型及其代字标准(2015年5月13日)》、《案件类型及其代字标准修订事项(截至2015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及其类型代字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安置教育案件及其类型代字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类型划分的通知》。

 

8.案件编号应根据不同类型代字的案件,实行单独编制。

 

9.同一类型代字的案件编号,按照案件在同一收案年度内的收案顺序,以阿拉伯数字顺位自然数编排,如“1号”不得写为“001号”等。

 

10.对同一案件出现的多个同类裁判文书,首份裁判文书直接使用案号,第二份开始可在案号后缀“之一”、“之二”……,以示区别。“之一”、“之二”……,应按照裁判文书作出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编排。在同一案件的多个不同类型裁判文书之间,无需通过上述案号后缀方法进行区分。同一案件不同类型的裁判文书均出现两个以上时,每一类型裁判文书从其第二份开始均可采用上述案号后缀方法加以区分。

 

三、诉讼参加人

 

【规范表述】

 

原告(反诉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信息)。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信息)。

委托诉讼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信息)。

被告(反诉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信息)。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信息)。

委托诉讼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信息)。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信息)。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信息)。

委托诉讼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信息)。

 

【制作规则】

 

11.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写明“原告”、“被告”。反诉的写明“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均写明“第三人”,对第三人无须冠以或括注“有独立请求权”或“无独立请求权”。

 

12.当事人的排列顺序。一审民事判决书,先列“原告”,后列“被告”,再列“第三人”;被告提起反诉的,在本诉称谓后用圆括号注明其反诉称谓,写明“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原告有多人的,按起诉时间先后列明;原告多人共同起诉的,按照起诉状列明的先后顺序列明。被告有多人的,按原告起诉状中的顺序列明或按追加的各被告参加诉讼的时间先后列明。第三人有多人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之前。

 

13.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住所。其中:(1)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所依居民身份证确定,如居民身份证确定的姓名与常用名、曾用名等不一致的,在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常用名、曾用名等。(2)外国人写明国籍,无国籍人写明“无国籍”;港澳台地区的居民分别写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3)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在当事人的住所之后写明当事人的联系方式、居民身份证号码。

 

14.当事人是法人的,写明法人名称、住所。法人名称和住所依有关职能部门有效的登记注册文本确定。住所之后直接写地址,并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其中:(1)当事人如为解散清算企业法人,则写明清算组负责人,不写法定代表人;如为破产清算企业法人,则写明破产管理人,不写法定代表人。(2)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前不写法人名称,可用“该公司”、“该支行”之类词语替代,如“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董事长。”(3)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在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之后写明其联系方式、居民身份证号码。

 

15.当事人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的,写明其名称、住所。名称、住所依有关职能部门有效的登记注册文本确定。住所之后直接写地址,并另起一行写明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必要时可写明联系方式)。注意,这里使用的是“代表人”的称谓,不使用“负责人”的称谓,理由在于“负责人”在诉讼中的表述不准确。同时,亦不能写为“诉讼代表人”,以免与代表人诉讼制度中的诉讼代表人相混淆。

 

16.当事人为个人合伙组织的,以全体合伙人为当事人(共同诉讼人),写法同自然人的写法;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在自然人的住所之后注明该字号和其住所,字号和住所依有关职能部门有效的登记注册文本确定。住所之后直接写地址。全体合伙人推选诉讼代表人的,另起一行写明诉讼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17.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写明该经营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所。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所依居民身份证确定;起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写明该字号和住所,字号和住所依有关职能部门有效的登记注册文本确定,在住所之后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所。

 

18.当事人的名称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变更的,在此部分直接写变更后的全称。具体如何变更的情况在正文查明事实部分的开头或者末尾写明,在此部分不写。

 

19.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此部分仍以登记注册文本确定的名称为当事人,但在事实叙述部分应写清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法人被注销前已经成立清算组织的,以清算组织作为当事人。

 

20.自然人的出生年月日不能写成“年龄”,应规范表述为:“××××年×月×日出生”,“出生”不能简称为“生”。

 

21.自然人的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能够查明的,应规范、具体表述。例如,对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其职业应表述为“系××(字号)业主”;没有起字号的,其职业直接表述为“个体工商户”,不宜写“经商”或“个体户”。再如,“老师”应表述为教师、“农民”应表述为务农等。

 

22.当事人住所的写法:(1)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住所写为“住××(具体地址)”;实际地址与居民身份证上载明的住址不一致的,住址写为“住(居民身份证上载明的住址),现住(当事人提供的现地址)”。自然人的住所应具体写明。其中,居住城市的,应具体写明所在的省、市、街(或道、路、巷)号码,有小区或大厦的,写明具体的幢、单元和房号;居住农村的,则具体写明省、县、镇、村等。如果当事人均住同省的,可以省略“××省”字样。(2)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写为“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一般应与其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载明的住所一致;住所变更,尚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可以同时列明。(3)当事人住址或住所在市辖区的,写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具体地址)”。(4)当事人住址或住所在市辖县、市辖县级市的,写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具体地址)”,不写所在地级市(地区)。(5)如有两个以上当事人住址相同,应当分别写明,不能用“住址同上”代替。(6)当事人在民族自治地区的,应注意写明自治区的全称,不能用简称。

 

23.多数人诉讼,推举出诉讼代表人的,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一节写“×××(等××人),基本信息见附表”即可。诉讼代表人的人数为2至5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各个具体的代表人姓名等基本信息,按照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基本信息内容写明。

 

24.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及其姓名、住所,并在姓名后括注与当事人的关系。

 

25.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写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姓名。(1)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当事人近亲属的,近亲属姓名后括注其与当事人的关系,写明住所。(2)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当事人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写明姓名、性别及其工作人员身份,不写该诉讼代理人的民族、出生年月日及住址等其他信息。例如:“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女,该公司(或厂、村委会等)工作人员(可写明职务)”。(3)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写明姓名、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的名称及律师执业身份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身份。例如:“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4)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住所及推荐的社区、单位或有关社会团体的名称。

 

26.有两名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分写两行,其排列顺序为:近亲属或者本单位工作人员在前,其他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后;均为外单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的写在一般授权之前;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同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写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之前。

 

27.律师助理、实习律师一般不能独立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须与主办律师为同一律师事务所,可以共同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此时,可以写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28.“委托诉讼代理人”后一般不必括注是特别代理或者一般代理。

 

29.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当事人共同委托的,可以合并写明。

 

30.表述当事人与其近亲属之间的关系,应使用正式规范的书面称呼,不宜使用昵称。如“系原告张××之兄”,不宜写“系原告张××之哥哥”。

 

31.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后面用冒号隔开,诉讼参加人的各项基本信息之间用逗号隔开。

 

四、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

 

【规范表述】

 

原告×××(以下简称×××)与被告×××(以下简称×××)、第三人×××(以下简称×××)……(写明案由)纠纷一案,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如系二审发回重审案件,写为:本院于××××年××月××日作出一审判决,×××不服该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字第××号裁定,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年××月××日公开开庭(如系不公开开庭审理,写为:因涉及……〔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制作规则】

 

32.案由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应写为“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案由)纠纷一案”。不写“×××诉×××……(案由)一案”。经审理认定的案由与立案案由不一致的,应以经审理认定的案由为准。

 

33.本部分应写明原告起诉日期及立案日期,以此作为判断当事人是否在诉讼时效内起诉以及法院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审查立案、是否在规定的审限内审结案件的依据。如涉及被告提起反诉的,还应写明反诉的提起日期、法院立案日期以及是否决定合并审理情况;涉及发回重审的,写明二审法院作出发回重审裁定的日期和案号。

 

34.本部分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前应写明其在一审中的诉讼地位。

 

35.当事人的名称在本部分第一次出现时应使用全称,如当事人或者案件中涉及到的法人或组织名称过长的且多次提及的,可在本部分全称后或第一次出现的全称后加圆括号注明“以下简称×××”。使用简称应注意以下几点:(1)简称应当清楚、得当、规范,体现当事人的行业特点,避免引起歧义。当事人起有字号的,简称可表述为“字号 组织形式”;没有起字号的,表述为“行业 组织形式”。例如,“北京市华夏商贸有限公司”,可简称“华夏公司”,不宜简称“商贸公司”;“上海市建筑有限公司”,可简称“建筑公司”,不宜简称“上海公司”;又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可以简称“建行吉林分行”。(2)有些组织可以使用约定俗成的简称。如“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简称“长春市工商局”。(3)简称不宜表述为“以下称×××”或者“下称×××”。同时,简称不必加引号。(4)简称应当保持全文前后一致,避免出现全称与简称、原告与被告、甲方与乙方、供方与需方等称呼混用现象。(5)判决书主文应恢复使用当事人的全称,不应再使用简称。

 

36.本部分不必写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姓名,因为裁判文书尾部落款处已有审判人员署名。

 

37.诉讼过程中,如果存在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程序转化、审判人员变更、中止诉讼、恢复审理、延期审理等情形,应当同时写明。

 

38.对于开庭审理的案件,不论是公开审理还是依法不公开审理,表述时均不要遗漏“开庭”字样。

 

39.对于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写明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例如:“因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因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因涉及商业秘密,×××申请”或者“因涉及离婚,×××申请”。

 

40.对于多次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写明各次开庭审理的日期。出庭人员没有变化的,写明:“于××××年××月××日、××××年××月××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如果第二次开庭时间与前次是同年,开庭日期中的年可以合并,写为:“于××××年××月××日、××月××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出庭人员有变化的,应分别写明各次开庭审理的出庭人员。

 

41.诉讼参加人参加诉讼情况的写法:(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的,写为:“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不必具体写明各方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称谓和姓名。(2)如果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有的到庭,有的没有到庭,或者有的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都应如实具体写明到庭和未到庭、中途退庭的情况。

当事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的,写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或者“×××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如果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应继续写明:“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的,写明:“×××经送达出庭通知书,未到庭参加诉讼”。当事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写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当事人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写明:“×××因……(退庭原因),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其他诉讼参加人出庭的,应在表述当事人参加诉讼情况之后一并写明。可写为:“原告×××申请的证人×××出庭作证”;“鉴定人×××出庭作证”;“×××担任庭审翻译”。

 

42.本部分最后一句应写明“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五、当事人的诉辩意见

 

【规范表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2.……(写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概述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辩称:……(概述被告的答辩意见)。

×××(第三人)述称(如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写为:诉称):……(概述第三人的陈述意见。如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概述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制作规则】

 

43.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一般应当包括: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诉讼请求;被告答辩、反诉的事实、理由和请求;原告针对被告反诉的答辩理由;第三人陈述的事实、理由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及其事实与理由。

 

44.原告诉称部分应先写诉讼请求,后写事实和理由。诉讼请求两项以上的,用阿拉伯数字加点号分项写明。诉讼过程中增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的,应当连续写明。增加诉讼请求的,写明:“诉讼过程中,×××增加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的,写明:“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为:……。”放弃诉讼请求的,写明:“诉讼过程中,×××放弃……的诉讼请求。”归纳原告(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般可以使用“请求判令”作为承接句。

 

45.共同诉讼原告的意见写法:(1)意见完全相同的,可以合并写明。(2)意见部分相同、部分不同的,先写明原告之一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及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再另起一段写明“×××(原告之二)与×××(原告之一)提出的意见相同,但认为……”或者“×××(原告之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写明不同部分的诉讼请求及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其余意见与×××(原告之一)的意见相同,认为……”。(3)意见完全不同的,分段分别写明。

 

46.概述被告的答辩意见,应着重反映其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及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所做的认可或辩驳意见。被告承认原告主张的全部事实的,写明:“×××承认×××主张的事实。”被告承认原告主张的部分事实的,先写明:“×××承认×××主张的……事实”,后写明有争议的事实。被告不承认原告主张的全部事实的,则直接归纳其主张的事实。被告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的,写明:“×××承认×××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承认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的,写明“×××承认×××的……诉讼请求,请求驳回×××关于……的(或其余的)诉讼请求”。被告承认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但又另行提出部分不同于原告请求的,写明“×××承认×××的……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不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的,写明“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47.被告未作答辩的,写明:“×××未作答辩”。被告未作出书面答辩,但在庭审中提出口头答辩意见的,写明“×××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或者“×××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被告既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到庭参加诉讼的,写明“×××未作答辩”。如果该被告在庭审前有过口头答辩意见且记录在卷的,可写为“×××在……时,口头答辩称”。

 

48.共同诉讼被告答辩意见的写法:(1)答辩意见完全一致的,写明“×××、×××共同辩称”。(2)答辩意见部分相同、部分不同的,分段写明:“×××(被告之一)辩称”;“×××(被告之二)同意×××(被告之一)的答辩意见,还认为,……”或者“×××(被告之二)辩称:……(不同部分意见),其余意见与×××(被告之一)的答辩意见相同,认为……”。(3)答辩意见完全不同的,分段分别写明。

 

49.第三人述(诉)称包括第三人主张、事实和理由。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写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后接第三人请求的事实和理由。再另起一段写明原告、被告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的答辩意见,表述为“×××对×××的诉讼请求辩称,……。”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写明:“×××述称,……。”第三人未作陈述的,写明:“×××未作陈述”。

 

50.第三人有多名且意见一致的,可以合并写明;意见不同的,应当分别写明。具体表述方式可以分别参照上述原告、被告诉辩意见的相关写法进行。

 

51.被告提出反诉的,写明:“×××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2.……。”后接反诉的事实和理由。再另起一段写明原告或第三人对反诉请求的答辩意见,表述为“×××对×××的反诉辩称,……。”被告反诉主张比较简单的,可与答辩意见综合归纳,写为“被告答辩并反诉称:……”。

 

52.对于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应当归纳提炼、整理概括,但应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得断章取义。既要注重对起诉状、答辩状等书面意见的归纳,也要反映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前补充提出的主张和意见。

 

53.概述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应使用第三人称,对诉辩意见中出现的“我方”、“本答辩人”、“我公司”、“我单位”、“本公司”、“本人”等第一人称,应当转换为第三人称即直接用该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替代。

 

54.对于感情色彩较浓或偏激的言辞应作技术处理,作相对客观的表述。比如,对诉辩意见中出现的反问句、疑问句、感叹句等,应转化处理为陈述句。

 

55.对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在本部分及以下几部分均可不予表述。

 

六、证据和事实认定

 

【规范表述】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各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对如下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1.……;2.……(写明证据名称)。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2.……(写明证据的提交主体、证据名称、证明目的、当事人的不同意见、法院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理由)。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

 

【制作规则】

 

56.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数量较多的,原则上不必一一列举,可以在判决书后附证据目录清单,但不得遗漏,同时对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应列入。对证据数量较少的,可以在判决书中列明。

 

57.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证据,可以直接表述认定结论,不必表述理由。为体现认定事实部分的完整性和权威性,建议在判决书中列明此类证据的名称。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是仅写明:“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即可。具体的表述方式,可以根据个案灵活掌握。

 

58.对有争议的或与案件审理焦点密切相关的证据,应当写明证据的名称、来源、提交主体、大致内容、证明目的、当事人的意见、法院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理由等,可以阿拉伯数字为顺序号分小项列明,也可不分项。法院的认证意见一般包括对证据能力、证据“三性”和证明效力的认定。根据阅读习惯,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或虽无争议但法院不予采信的证据,一般可采用先阐明理由,后说明是否认定的写法。

 

59.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可以一并叙明;也可以先单独对争议证据进行认定后,另段概括写明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可以表述为“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如果争议的事实较多的,可以对争议事实分别认定;针对同一事实有较多争议证据的,可以对争议的证据分别认定。

 

60.对于法院调取的证据、鉴定意见,经庭审质证后,按照是否有争议分别写明。其中,对法院调取的证据,应当写明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启动调取证据程序的理由。

 

61.证据一般应当按照证据的证明对象在法院认定事实中的叙述顺序书写。具体的表述方式,可以根据个案灵活掌握。

 

62.法院的认证意见一般不应在判决理由部分表述,以免造成文书格式结构混乱,但当事人举证、质证意见本身即为案件争议焦点的除外。

 

63.法院认定的事实主要包括: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法律关系的时间、地点及法律关系的内容;产生纠纷的原因、经过、情节和后果。

 

64.法院认定的事实,必须是经过审理查明属实的事实。对当事人存在争议而法院不予认定的事实,不予表述。

 

65.根据通常的阅读习惯,叙述案件事实应当清晰完整,不能支离破碎地散落在认证意见或裁判理由中。

 

66.对于案件事实比较复杂的案件,可以分段表述认定的事实,并使用汉语小写数字“一”、“(一)”等标示层次或段落,还可以运用“另查明”、“还查明”等区分层次。

67.法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的,可写为“本院经审理,对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或“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

 

68.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实不作表述,可采用附件等形式送达当事人,不对外公开。

 

69.对难以通过文字表述的内容,可采用附图、附表等适当方式予以表述。

 

70.表述合同、协议等书证名称的,应全面、准确且用书名号标注,如名称较长且多次出现,可用前后表述一致的简称。


下半部分已备好,因公号推文字数限制,只能明天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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