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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也|“狗咬人调解”与“人打狗坐牢”:法律供给要跟上时代!

 黄律师的书屋 2016-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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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日前,连云港一女子与男友回家,在小区内被一条大狗咬伤,几日后,被咬女子的男友再次与狗相遇,随后砍杀大狗致其死亡,狗主报警,警方通报此狗为德国牧羊犬,价值3.6万元,打狗男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依法刑事拘留。

人们不禁要问了:“狗咬人调解,人杀狗坐牢”,人比狗贱?

对狗有情,对人无情

对于此案,有人不禁纳闷:麻了个痹,这什么世道?这是什么社会?还有没有法律了?连云港警方真是“狗带”了:一讲到狗咬人,立马想到了调解,属于民事协商;一讲到狗的价钱,突出了狗的生命的价格化,立即实施刑事责任。警方办案思路已明显着被一条狗的价格牵着走了,没有顾及被这条昂贵的狗命伤害的人命主体一方的感受。这种法治环境,真是“对狗有情,对人无情”,真不知道这是个人类社会还是狗类社会!

警方这种机械化思维的执法,显然把人的生命安全,贬到了不如一条贵重的宠物犬的地步。当然,这是法律上可以找到依据,警方似乎可以说自己是秉公执法,按章办事的,但在人性上找不到任何一点依据,正因为如此,这桩奇葩案件才引起舆情哗然!

说来说去,目前国内现行宠物管理司法存在漏洞还是比较大的,从立法到执行仍有许多值得完善的地方,很多地方确实处于空白状态,导致出现了“狗权”大于“人权”的法治尴尬局面。

其实,加强宠物犬只,最有效且直接的办法并不复杂,就一个原则:宠物犬只一旦攻击了人,就应当执行死刑才对,而主人要连带刑事责任的,毕竟人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保护人自身的。要不然,连人的尊严都无法维护,遑谈什么法律尊严?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这一点,在国外做得比较到位了:

比如英国在20145月起,新法案规定,无论在公共场所还是私人场所,狗咬伤人的话主人要面临5年有期徒刑;如果狗咬死人,主要面临14年的徒刑。更为严厉的是:狗主不清理狗的粪便,都会处罚1000英镑的。

在美国,宠物狗伤人,通常会被执行注射死刑的,严重时主人要受连带责任,咬死人最高可判处主人终身监禁,而饲养大型犬只必须强制购买10万美元保额的保险用于赔偿,和我们的强制车险一样。另外公共场所不牵狗链要罚款,大型犬不戴嘴套也要罚款。《妨碍公共利益法》“三吠”原则,狗吵闹可投诉警察。

日本的原则很简单:宠物狗伤人,狗是要被处死的。

很多狗血事件的背后,恰恰反映的是:我们国家的法律供给确实是跟不上时代了!最著名的,当然莫过于层出次不穷的未成年犯罪保护法了。

从“狗咬人”到“人杀狗”

还是回到连云港因狗咬人引发的纠纷,症结之所在,就在于我们法律没有规定“狗伤人”,狗该处理,狗主该如何连带责任。

但是,现实却是养宠物犬只的人越来越多,爱狗人士也是人多势众,有的简直把狗看得比爹都亲,实在也是得罪不起,一不小心误伤宠物犬只,很多人被饱揍一顿,甚至发生被逼向狗下跪的事件,也非孤例了。所以,立法机关有必要与时俱进,查漏补缺,建立健全宠物管理的法律法规了。

正因为是法律空白的现状,才导致了连云港一个连贯性的“狗血事件”。这个事件拆分开来,就是两起冲突,当然第一起是因,第二起是果,虽然有个因果关系,但是警方处理,似乎生硬地切割开来,机械地一码归一码,这才是引发舆论讨伐的原因。

第一起冲突:狗咬人。根据目前媒体报道的事实,应当是达成了5000元的赔偿协议,但狗主并未能履行。很多人说警察应当介入,督促狗主履约。这是大家对民事纠纷不大了解,法律解决途径是这样的:受害者如果需要寻求救济的话,只有到法院去起诉,提出请求赔偿的诉讼。因此,从第一次冲突来看,狗主确实是一个很不地道的人——虽然狗主是个女人,但女人泼起来,也是骇人听闻的。

第二起冲突:人杀狗。显然当事人是主观故意的,可能是为了报复,也可能防止再次被狗咬(新闻报道称,在论理的争执中,此狗再次“想上来咬人”),从而造成了宠物狗死亡的直接后果。如果真的是按照新闻报道中的价值数额3600元,法律规定5000元以上就构成了立案批捕的标准,警方对当事人实行刑拘也合理合法的。但这个执法程序存在瑕疵,这鉴定只不过当地物价局给出的,缺失必要的法律效力。不过,从这类宠物犬只的市场价而言,是超出5000元的,狗主报警,警方也只能按章办事了。

也就是说,第一起冲突,人身权利被侵犯要赔偿,这是民事法律范畴;而第二个冲突,私人财产被侵犯,却是刑事法律范畴。于是,就是演绎了这个法治现状的悲剧:人的生命安全,连“公私财物”都算不上,连5000元的标准都够不上!

学会运用法律这武器

我们很多法律规章,越来越与时代脱节,有的时候,成为一部恶法,让好人变坏!

比如连云港因狗咬人引起的纠纷,你要通过民事法律诉讼拿到赔偿绝对是得不偿失的事,因为目前国内法律对于养狗者的限制实在太少,根本没有法律手段,而且诉讼周期非常长,得到的赔偿也根本不高,还要做一系列的伤情鉴定,另外被狗攻击的精神损失更是一笔糊涂账,blablabla……费时费力,即使得到了赔偿也是一肚子气的,简直要气疯的,所以最直接的手段,就是直接打死狗来得解气。

但是,解气的代价却是让自己面临刑责的风险!因此,通过这种方式来维权,并不是很理想。虽然说“在公权力不能覆盖的时候,对于私权力救济应该有所容忍”,这个可以理解为刑法理论上的“自救行为”,但法学界一致认定通过自救行为可以恢复受侵害的法益,才能实施自救,显然这种方式还是说不通的。

那么,面对这样的事件,我们该如何来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呢?

方法不是没有,就是要应用法律这个武器了。当你被大型攻击性恶狗咬了,而且狗主的态度不好的话,最好的应对之策,就是直接说狗主唆使恶狗攻击你,这是恶意伤人,妥妥地升级为刑事案件;另外,狗主不对烈性狗采取安全措施,构成放任危险口危害公共安全,那么又是妥妥的可以定性为刑事案件。如此技术性处理报案(事实上,也是如此),警方是必须出警立案的,而且需要blablabla地进地一系列调查取证,比如作笔录等等!这个时候,处于被动状态的并非被咬的人,而是狗主了!

至于最后,恶狗伤人事件能不能入刑定罪,那又是另当别论了,但是,这样恰恰更有可能维护自己合法合理的权益,因为这已经上升到刑事案件了。

结语

法律就是个工具,就看你懂不懂应用了。所以呢,大家还是不要义愤填膺了,恨不能砸烂公检法,建议多学点法律知识,这绝对于人于己都有好事,并非单单叫你遵纪守法,更多的时候,是让你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也防止犯打死咬人狗承担刑责的蠢事。当然,最最重要的是,大家都懂法了,更有利于推动法律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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