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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相撞”交通事故赔偿案如何定责?

 蚂蚁英雄 2016-08-12

       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外乎车与车、车与人、车与物相撞等几种情形,“相撞”通常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前提。但是车辆没有发生碰撞也算发生交通事故吗?损失又由谁来承担呢?8月8日,新疆璟广谦律师事务所主任龙璟为你阐述没有“相撞”交通事故的相关法律法规。


案情回顾面包车为避让摩托车冲下路基

       去年9月,韩某开着自己的面包车去库车办事,当他行驶至五团附近路段时,卡某驾驶着一辆摩托车从后面超越了韩某的面包车,并在与韩某面包车相距5米处突然停止。由于制动距离太近,为避免撞上卡某及其摩托车,韩某紧急刹车,并在快要撞到卡某时,及时向左转向。面包车虽然没有撞到卡某,却冲下了路基,撞在路边的树上,韩某受轻伤,并为修复面包车支出费用6000余元。

       当韩某要求卡某承担自己的修车损失时,却遭到卡某的拒绝,理由是韩某的车辆损坏是他自己造成的,自己驾驶的摩托车并没有与韩某的面包车发生碰撞,彼此不构成交通事故。而韩某则认为事出皆因卡某所致。那么韩某的损失究竟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摩托车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韩某驾驶的面包车与卡某驾驶的摩托车没有违章行为,也未发生直接碰撞,交警部门在交通事故证明书中对事故责任也没有认定。在此情况下,能否认定交通事故的发生,如何对韩某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认定?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本案鉴定结论,韩某驾驶面包车与卡某驾驶摩托车未发生直接碰撞,卡某的行为与韩某面包车冲下路基的行为没有任何关联,卡某不应承担本案交通事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卡某驾驶摩托车与韩某驾驶面包车未发生直接碰撞,但卡某在未保持充足的安全距离情况下紧急刹车,韩某采取紧急避险措施致面包车撞坏,故卡某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采用了第二种意见,判决卡某赔偿韩某经济损失6000余元。


法官说法: 侵害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新疆璟广谦律师事务所主任龙璟说,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车辆没有发生碰撞也算发生交通事故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从该法定概念规定可以看出,从主体上说,引起交通事故的必须是道路上的车辆。从交通事故发生场所看,交通事故发生在道路上。从因果关系上看,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谓因果关系,是指交通事故中,客观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从交通事故责任人的心理上看,是过失或意外,且交通事故在损害结果上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结果。

       龙璟说,“相撞”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只要当事人的行为(法定)对发生该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并起到了作用,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双方车辆虽然未直接相撞,没有违章行为,但并不代表没有过失。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已明确载明韩某面包车冲下路基是因为卡某超车并紧急刹车所致,应当可以确认卡某违反注意义务的危险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应是交通事故。

       就双方责任分担问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然而本案中,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并没有认定。本案中,从事故表面上看,车的损失是韩某自己开到路基下造成的,与卡某没有关系,但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为防止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面包车驾驶员为了防止面包车撞到卡某及其摩托车,采取了紧急避让的措施,保全了卡某的人身财产安全,但却给自己人的生命财产造成了损失,该损失应当由卡某来承担。


本报记者 唐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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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编辑:李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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