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源《杜氏家法》
误娶本姓之女为妇者,责令离异。故犯者逐出境外,永不许归宗。误娶本族再醮之妇为妇者,责令离异。故犯者照暂逐例,俟离异后三年无过准亲房具保归宗。
以女许优隶下姓及鬻女为妾者,照暂逐例,仍责令设法改正,俟改正后方准归宗。
男子与妇女戏谑者,初犯跪香,再犯、三犯者笞二十。
十六岁以上男子动手与妇女戏侮者,初犯笞二十,再犯者倍治。
初次奸人妇女幸事未成者,暂逐出境,三年无过准其亲房具保归宗。至于强奸无论已成未成,妇人羞忿自尽者,家法不足以蔽辜,公同送官究治。
男妇通奸丑声彰著经人指实者,男子逐出境外,永不准归宗,妇人责令其夫出之。
拐人妇女及私贩人口胆大妄为形迹确凿者,除永不许归宗外,禀官存案以免后累。
寡妇应终身守节,若不得已而改适他姓,子幼者听其携带抚养,婚书务须注明;如妇本无丑行,亲房捏造谣言,即以贪产逼嫁从重处治。
妇人得罪于翁姑者,初犯跪香,再犯、三犯者罪坐其夫,笞二十。如妇实顽悍异常夫不能制者,免其夫而笞其妇。怙恶不悛者出之,免致酿成大戾。
妇本无过失而其夫殴辱百端,使妇失所饥寒不保者,重惩其夫。夫仍不改者,责令批产给妇。罢妾凌妻者同。
妇人凌辱童媳及婢女,罪坐其夫,令夫跪香。夫助妻为恶,则加等处治。如夫不能制妻,则罚妇跪香,令夫将童媳送母家抚养,著贴衣食;婢女幼,则托有德之亲邻抚养,长则早为择配以全其性命。
妇人好与人斗辨,及藉端图命者,责令跪香;如终不悛,当责其夫不管束,笞二十鞭;如无夫,当责其子不善谏,笞十鞭;无夫无子则笞其妇。
妇人无故夜哭者,跪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