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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斑斓· 司改】王 静| 法官助理与书记员职责不清,如何合理分工?

 望云1120 2016-08-14


作 者 | 王 静(南京中院研究室主任)


随着司法改革向纵深推进,审判人员分类改革和法官员额制也在积极推进中,法官员额制是法官专业化的必由之路,员额制的推行意味着法官绝对人数的减少,但案件数量却有增无减,这就带来了法官减少与案件数量增加的叠加冲突。审判辅助人员的合理配置作为确保人员分类改革以及员额制顺利推行的重要基础条件之一,如何明确定位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司法雇员的职能、权限和责任,并据此确定相应的招录标准、职业保障及管理方式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核心审判工作与辅助审判工作的区分


按照审判权的本质要素是判断与裁量的标准,我们可以将审判性工作内容区分为核心审判工作与辅助审判工作。核心审判工作是体现审判权作为判断权决策权性质的部分,它主要包括三项内容:(1)认定事实:根据现有证据推定已经发生的未知事实的专门活动,(2)适用法律:是根据证据证明的事实选择法律适用的过程,(3)司法裁断(或司法决策):是依法确认和分配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过程,同时,也可能会有一些公共政策的诉求。换言之,也可以将审判工作的核心内容理解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必须由职业法官亲自完成或者在场完成的具有独立决策性质的审判工作。


辅助审判工作是指,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虽然也具有一定的专业要求,但由于其具有流程化、重复性、纯粹程序性,或者不具有司法判断等特点,对具体操作者的法律专业水平、决策能力要求不是特别高,可以交给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主持或者完成的事务。


如果以民事案件的审理为例,按照审理流程,可以将完整的案件审理环节划分为:阅卷、送达、调解、诉讼保全、庭前调查、开庭审理、案件合议定案、裁判文书制作、结案归档等环节。那么,根据各个环节的性质,可以认定只有开庭审理、合议定案、裁判文书制作这三个环节,属于核心审判工作,必须由法官亲力亲为,且体现了审判权的基本属性。


而其他环节的辅助审判工作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包括阅卷、财产保全、庭前调查等司法技术性事务,此类事务需要相应的法律专业技术,具有一定的程序指挥能力,并能与法官的裁判思路保持基本一致。这类行为宜由受过良好法律教育、具有法律工作实践,并以升任为法官或者成为资深律师为人生职业追求的法官助理来担任。另一类则包括送达、结案归档等纯事务性事务,这类事务可以交由具备初步法律知识和经验、具有相应行政工作能力的书记员来担任。


当辅助审判事务都交由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完成时,就能够进一步明晰法官与法官助理等审判辅助人员的职能分工,将法官从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使其专注于核心审判工作,提高其工作效率,进而减少法官员额,进一步推动法官职业化的进程。


二、审判辅助资源配置不足的现实困境


审判辅助人员的配置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法官的审判工作量。法官助理及书记员因为工资待遇与工作负荷不成正比,导致审判辅助人员的稀缺性和不稳定性,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审判工作的有序进行。


我们对55名民事法官的审判辅助人员配置情况进行统计,其中一审一书配置占比最高,达61.8%,一审一助一书占比16.4%,三审一书一助占比为21.8%从统计结果可以看出,审判辅助人员的配置与法官审判的效率成正比,配置越充分,则审判效率越高,反之则越少。


这一结论也得到了域外经验的验证。美国自60年代以来,案件总量大幅增长,与之相应的是法官数量及为法官服务的工作人员数量的扩张,而且,包括法官助理在内的工作人员数量相比法官数量有了更多的增加,最高法院及上诉法院的大多数法官都有4位法官助理。


即使是对法官助理等司法工作人员的增加与司法产品产出之间的比例关系持有疑虑的波斯纳法官也承认,在初审层级,这是完全必要的,因为那里的案件实在太多。我国也有学者注意到了这个问题,认为法官员额制所确定的各类人员比例存在弊端,在一个合理设置的员额制度中,司法辅助人员的比例,不应当低于法官的比例,尤其是法官助理,应当明显甚至成倍数高于法官的比例。


或许有人担心,给法官配备更多的司法辅助人员是法院或法官为了追求机构或个人利益。波斯纳就认为司法工作人员扩张包括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是案件总量及复杂性增加的需要,另一方面则是一直以来自我生发的官僚现象“管理主义”---法官助理的数量与法院及法官级别成正比,导致“官”越大助理越多,而不是“活”越多助理越多。显然,更多的法官助理等审判辅助人员当然意味着管理成本的增加,并会导致法官的有效工作时间被更多地消耗,但这是完全不可避免的必要代价。何况在中国当下司法语境下,中、基层法院的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的比例连1:1的最低标准都远未达到,这种“管理主义”的隐忧为时尚早。


三、合理配置审判辅助资源的可行路径


审判辅助人员的合理配置对于法官员额确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从现有的配置情况来看,远远达不到“一审一书”的基本标准,严重制约了审判效率与质量。审判辅助人员的工作与司法活动联系密切,工作特点又各不相同,因此,如何合理配置辅助人员,对法官员额制的实现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而且,目前多数法院并未区分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的工作职责,这些人员包揽了从送达、保全、调查到收集资料、查阅法规、阅卷、撰写审理报告、草拟判决书、结案归档等辅助性审判工作。职责不清,定位不明,导致审判辅助人员队伍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对于相应的工作能力要求也含糊不清,加重了法官的工作负担。


我们认为,根据具体职责是否需要相应的司法专业能力,可以把审判辅助人员分为两类,一类从事具有相应司法技术含量的审判辅助性工作,另一类则从事无需司法技术要求的纯粹审判事务性工作。以某基层法院民事审判辅助人员的工作职责为例,民事审判辅助人员的工作职责的分类详见下图。



审判辅助性工作由法官助理承担,审判事务性工作则由书记员承担,不同的工作职责对任职资格及工作能力会有不同的要求,应当根据各自的特点区分管理。


法官助理应当从正规法学院校毕业且通过司法考试的、具有硕士以上学历的法科毕业生中招收,可以借鉴美国法官助理的模式,将法官助理的工作经历和工作业绩作为从事律师、法官等相关法律实务职业的一个重要要求,法官助理应当成为今后法官的主要“后备军”。书记员则只要达到通常文员要求即可,重点在于速记等职业技能。同时应当明确书记员不再向法官序列过渡,按职业技能考核的要求设立初级书记员、中级书记员、高级书记员,并据此享受相应的薪酬待遇。


结  语


审判辅助人员,尤其是书记员与法官助理以及法官的职责分工、功能定位是最近热议的话题。任何制度设计都需要有整体的逻辑考量,否则各项制度内部难以自洽。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的功能定位,逻辑基础主要在于现实的需要。


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一是“案多人少”背景下法官的需要。需要有人来分担审判流程中的辅助性事务。二是培养递补未来法官的需要。近十年,甚至二十年内,可以预见指望靠律师、学者来成为法官的“后备军”都不现实,只有通过自己培养。


所以,从以上两个逻辑基础出发,书记员职能在书记员序列里晋升,要进入法官助理序列,必须获得相应的资格准入。法官助理作为法官的主要后备力量,按照“法官助理—预备法官(或称为限权法官)--员额法官”,这会是今后相当时期内,法官职业的晋升路径。书记员与法官助理的职能分工、招录标准、培训管理模式,都应当沿着这样的逻辑路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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