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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强宣布离婚必知的法律常识,否则就太傻根了!

 lgzlawyer 2016-08-14

     在这个炎炎烈日的八月时节,世界局势总是动荡不安:俄乌大战在即,南海冲突连连,“萨德”争议不断,真是没有一件省心的事!好在奥运比赛精彩纷程,每天早上起床第一时间刷屏看看咱中国队的夺金状况,也算是一件乐事!

     可是就在8月14日早上,中国队零金牌的消息还是让我这个资深爱国男青年有些沮丧,尤其看到奥运会男子单人双桨赛艇比赛中,克罗地亚选手马丁以0.001秒之差遭到对手绝杀,痛失金牌,躺地垂手顿足之态,确实让人唏嘘不已!确实,这个世界的每时每刻,注定有人欢笑,有人悲伤!


       更令人震惊的娱乐新闻是:8月14日凌晨,王宝强发离婚声明,称“无法容忍恶意背叛婚姻、破坏家庭”。王宝强声明中指出:马蓉与我经纪人宋喆的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严重伤害了婚姻、破坏了家庭,郑重决定解除我与马蓉的婚姻关系,同时解除宋喆的经纪人职务。此消息一出,立即抢占头条,各方内幕不断,一时让人眼花缭乱。其实,我一向不关心娱乐界的你你我我,但王宝强宣布因妻子婚外情离婚,还是让我的律师职业病有复发了,相信此事还会不断发酵,但从法律角度来说,我想和诸位聊聊这一事件中涉及的多个法律问题。

      至于王宝强是谁,他取得了怎样的成绩,我在这里就不在罗嗦了,实在想了解的话去问度娘!如果你说你不认识王宝强,那这篇文章你就别看了,抓紧看一下你的身份证,看看国籍是不是中国?


       好了,言归正传,咱先来回顾一下王宝强及妻子马蓉曾经的甜蜜婚姻之路:

 

  据悉,是在一次做活动的时候认识的,当时马蓉还是个没有毕业的大学生,两人第一次见面互有了好感。据王宝强透露,对妻子马蓉是一见钟情,但没敢表白只是将爱慕之情放在了心里。

2008年,接受媒体采访时,当记者问到王宝强还是不是单身时,王宝强脱口而出自己已经有了女友,并且透露出女友的身份是一位播音主持专业的学生。

2010年马蓉为王宝强生了1个儿子。

2011年4月,王宝强在宣传《蔡李佛拳》时第一次承认与马蓉结婚的事实。

2011年10月传出赴美产子的消息。

2013年01月04日上午,王宝强公开在微博向妻子马蓉示爱,微博原文如下:2013、14我们在一起,不管是还是未来!我都要和你在一起,一生一世,一心一意,爱你永不变@金耳朵兔子。

2015年4月23日,在儿子生日之际,王宝强为体恤妻子分娩之痛,实名定制乐维斯粉钻“爱的交响”赠送马蓉,并在微博高调示爱:一生只送一人,而马蓉则感动回应:愿得一人心,白首不分离。

然而这一切在剧外人看来的感动,在昨晚王宝强的一纸声明下灰飞烟灭:


本人王宝强,现就与妻子马蓉解除婚姻关系一事,声明如下:

我与马蓉2009年结婚以来,一直谨守结婚誓言,相亲相爱、坦诚相待、忠于婚姻。在生活中呵护妻子、疼爱儿女、孝敬双方父母,努力做一个好丈夫、好爸爸、好儿子。兢兢业业勤奋工作、为了给家人一个更好的生活环境而拼博。

负责任的声明:我无论在生活中、工作中、社会效中,都是一个对婚姻与家庭、对朋友与团队、对工作与社会,尽责忠诚的人。我无愧于关心我、厚爱我的家人、朋友和社会。我自婚姻关系建立以来的一切言行与举止,绝对忠诚、正派与宽容。但我绝无法容忍恶意背叛婚姻、破坏家庭的行为。

现因马蓉与我经纪人宋的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严重伤害了婚姻、破坏了家庭,郑重决定解除我与马蓉的婚姻关系,同时解除宋的经纪人职务。在此过和中我将依法处理好一切事宜,尽力将因此给双方父母和两个尚未成年孩子造成的伤害降到最低,希望他们继续拥有平静的生活。

最后,感谢家人、朋友、影迷及广大媒体与社会各界长期以来对我的关心、帮助与支持,奶请念及两个年幼儿女和双方年迈父母,尽量给予我和家人一些私人空间。我会一如既的保持初心,加倍关爱家人、努力工作!


  问题出来了,这个声明牵出了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1、  声明离婚是不是意味着王宝强和妻子马蓉正式离婚了?

答案:不是,声明离婚不是正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方式。两个人目前还是夫妻关系。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的方式有两种:协议离婚诉讼离婚,没有声明自动离婚这种方式。《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什么是法律角度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3: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 ,需要什么样的证据支持?

答案:首先需要普及一下法律知识: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是指已婚人士自愿与配偶以外的异性发生性行为的行为。所以只要是已婚人士,不论男女,和其他异性发生性行为都属于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从法律角度上来说: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仅限于保持相对长期关系的那种。比如婚内一夜情之类的,一般不被视为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

下面重点普及一下关于如何婚外情取证的问题

证明外遇、婚外情证据比较难以取得,而且单独的证据也很难证明一方有婚外情存在,所以应当尽量多地准备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便于法官综合判断:(一)照片:显示配偶与第三者亲密关系的各种照片;(二)录音:能够证明配偶与第三者有婚外情的录音,如与配偶谈话中配偶承认与第三者的婚外情关系等;(三)录像:显示配偶与第三者婚外情关系的各种录像;(四)手机短信: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婚外情短信,有时候配偶与自己、第三者与自己还可能通过短信联系,这种短信都可保留下来作为证据。但由于短信的特点,一是保存比较困难,二是很难直接证明短信发出及接收者到底是谁,所以需要采取一些特别的手段予以保留,并且可能还需要一些辅助的证据才能证明婚外情的事实。但无论如何,这些短信可以作为婚外情的佐证,帮助证明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比如短信保留在接收者的手机中,一直未被删除,储存在手机储存空间或储存卡中,或将手机短信固定,经公证机关公证等,以备将来作为证据使用; (五)电子邮件:有时配偶会与第三者通过电子邮件联系,其中也会涉及婚外情内容,有些当事人也会将邮件内容打印作为证据提交法院,也有些采用公证方式对电子证据进行保留。但由于很能证实电子邮件的发出和接收者到底是谁,所以电子邮件单独作为婚外情证据十分困难,只能作为辅助的证据,帮助证明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六)配偶和第三者亲口承认的书面材料:如我们在案件中经常碰到的,有婚外情的一方曾给配偶写过的保证书等,保证不再与某某发生婚外情关系,这样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帮助证明配偶有婚外情行为;(七)周围邻居、朋友的证言:婚外情的取证方式要注意,无论是你自己亲自取证,还是请其他人帮你取证,必须要注意的是,都不能侵犯个人权利,否则,法院将不会采信。比如:纠集多人强行闯入他人住宅等,那样的话,不仅法院不会采信,在法律上还是一种侵权行为。

既然王宝强已经声明妻子有婚外情,想必已经认为自己拥有了确实充分的证据,如果证据不足,一旦诉讼,可能不会被法院采信,甚至要承担侵权责任!

4、      王宝强是否可以向第三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答案:不可以,因为法律不支持。

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本条所列的民事权益也没有包括“配偶权”。《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这条司法解释已经明确了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排除了婚内一方起诉第三者的可能。夫妻关系不是财产所有权关系,不能因为夫妻领了结婚证就相互是对方的财产。在《婚姻法》中没有明确规定“配偶权”是十分明智的选择,离不离婚是夫妻双方的事,第三者充其量是一个诱因。我们不能把夫妻感情破裂的所有责任都强加在第三者身上,并以此要其承担拯救家庭的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综上,法院不支持向第三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起诉。

5、假如离婚,王宝强的两个孩子会归谁抚养?

答案: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一般情况下,排除不相关因素: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指两岁以下,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2岁至10岁的子女,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也就是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10岁以上的小孩,征询小孩个人意见。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5、        假如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有婚外情是不是不能获得财产,要净身出户?

答案: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时,以照顾无过错方为原则。”需要提醒的是,所谓“照顾无过错方”通常是在离婚时财产的分割方式上,对无过错方予以适当的照顾。在财产的数量上可能是略有倾斜的分配,或者是在财产总类的分割上更多的是考虑到无过错方的生活、工作的便利。比如说夫妻之间在婚后有一处共同房产,如果双方都坚持要求分得房子而同意给对方适当的折价的话,那么法官就可能考虑把这处房子判给无过错方。而由无过错方给予过错方适当的折价,这也是对于无过错方的一种照顾。所以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发现,很多当事人认为有婚外情就一定少分和不分财产的想法只是一种想当然,并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好了,就写到这里吧!曾经沧海难为水,除却巫山不是云。最后需要强调的是:

既然相爱

好好来爱

既然不爱

不要伤害

 

多一个律师朋友多一份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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