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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追责“八项注意”要注意什么⑦

 yxzxyz15 2016-08-14

环保追责“八项注意”要注意什么⑦

这条规定的内容不难理解,但实际操作起来,难度将会很大。有环保工作者认为,这一看似不易被追责的条款,有可能进入追责“冤枉风险榜”。

与这一追责情形有关的是新环保法第53条和第54条。第53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第5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修改前的环保法只规定了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这次修改大大扩展了公开的内容,不再限于宏观的环境总体状况。从国家环境质量信息、环境状况公报,到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环境监测信息、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突发环境事件等信息,环保部门都要主动公开。

对于主动公开,责任边界应该很清楚。但主动公开的周期是多长,公开到什么程度?则比较难把握。

相对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自由裁量和弹性大,问题也多。信息公开有没有边界?有没有时间节点?需不需要对申请人与申请公开信息的利益关系做出界定?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怎么认定?重庆市环保局副局长张勇认为,这都是特别现实的问题,如果不解决,对于所有申请都支持,涉及很大的行政成本,恐怕不合适,也有悖立法初衷。

近年来已经有人向地方环保部门申请公开近五年的水质监测数据、近十年审批的环评文件等。这么多文件,光整理复印就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行政成本很高。诸如此类的申请,是不是真要全部公开才可以?是不是只要没完全公开就要按此条追责?

总结起来,不管是主动公开,还是依申请公开,问题的指向只有一个:信息公开的责任边界。

与行政许可、违法行为查处、责令停产关闭等有本质不同,环境信息公开是环保部门的一项法定义务。既然是义务,一般就与利益纠葛无关。除了粗心大意外,不履行义务常常是由于有关规定模糊导致的无意之失。如果因此而被追责,就有点冤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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