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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区分与比较

 卡斯特罗二世 2016-08-15


PART

01

目前我国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有两个:

其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7年3月6日发布2007年5月1日实施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16180-2006);

 其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12月1日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18667-2002)。

PART

02

对于既非工伤又非道路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适用什么标准,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各方当事人的主张存在较大的差异,各地法院的处理又不尽相同,需要予以澄清与甄别。.


一、两个标准的主要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发布,它适用的对象非常明确——职工工伤及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发布,它主要是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中所发生的受伤人员的伤残等级鉴定。 



2、依据的标准不同鉴定结果不同  

 对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鉴定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鉴定出是几级就是几级,不存在争议,但是在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与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所得出的伤残等级却存在明显的差别。    

     (1) 标准对比 。比如皮肤损伤。 

      ①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其九级、十级标准如下:     

      i)九级?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j)十级?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②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其九级、十级标准如下:

      4.9.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2%以上(九级)     

      4.10.11 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十级)  

       比如,某人皮肤损伤瘢痕面积占全身皮肤面积的11%,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可评定为九级(大于5%),若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只能评定为十级(九级需12%以上)。 若某人皮肤损伤瘢痕面积占全身皮肤面积的3%,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可评定为十级(<5%,但≥1%),若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不构成伤残等级(十级需4%以上)。      

        经过比较,不难发现:《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比《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更严。     


       (2)实例对比 

        郭某在雇佣劳动过程中从高处坠落受伤,造成“胸腰段二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郭某委托福建东方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该中心根据郭某的自述“在工作过程中受伤”,遂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作出六级伤残的鉴定结论。在诉讼过程中,对方不服伤残等级鉴定结论,要求重新鉴定,法院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重新委托福建东方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但向鉴定中心释明:应当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鉴定。福建东方司法鉴定中心最终对郭某作出伤残等级八级的鉴定结论。



3、依据标准不同赔偿金额差额大  

   (1)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的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主要包括: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贸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死亡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或死亡人员的赔偿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死亡的:除了伤残期间的赔偿项目外,还有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3)赔偿金额计算:    

      ①例:死亡的赔偿计算 

      根据2008年度福建省南平市的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计算:①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587.83×6=9526.98元;②死亡补偿金:48至6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587.83×40=76215.84元(1587.83×60=95269.80元);③抚恤金:配偶-死亡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他亲属-死亡职工工资30%,总数不高于死亡职工本人工资。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标准:①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9526.98元;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居民15505×20=310100元;农村5467.08元×20=109341.60元;③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居民为11055元/年,农民为4053.47元/年)。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②例:十级伤残的赔偿计算 

       根据2008年度(福建省南平市)的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计算: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个月本人工资;②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统筹地区平均预期寿命-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年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0.3。比如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30岁,男性,那么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71.44-30)×1587.83×0.3=19739.90元。 

     若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标准:一次性伤残赔偿金-居民:15505×2=31010元,农民:5467.08×2=10934.16元。 

     从以上计算式中可知:如果伤者或死者是城市居民,那么按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比按工伤的赔偿要高得多。这就是为什么在既非道路交通事故,又非工伤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受害方要求按工伤等级标准鉴定伤残等级,而赔偿义务方却坚持要按道路交通事故标准鉴定伤残等级的原因。



二、

既非工伤又非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适用什么标准


       1、工伤赔偿纠纷是基于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这决定了工伤等级鉴定与工伤赔偿必须适用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和《工伤保险条例》均属劳动法规、规章的范畴。 

       2、工伤赔偿纠纷之外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其赔偿项目与赔偿标准均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进行,而不是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赔偿。如果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定伤残等级,又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项目与标准(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项目与标准)赔偿,显然不合理。 

        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既非工伤,又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当适用哪个标准进行鉴定”的问题,以问答的形式,发所辖的各级法院。该问答虽然不具法律效力,但是其精神对审判实践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法律适用问答选登(二) 

       问题8:目前人身损害伤残鉴定中只有工伤伤残鉴定和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两个标准,而没有统一的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在遇到既非工伤,又非道路变通事故损害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当适用哪个标准进行鉴定,有待明确。 

       答:我们认为,工伤的伤残鉴定标准是建立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负有的特殊保障义务基础上的,因此,这一标准只能适用予劳动者因在工作中导致的伤残事故进行的鉴定,而不能适用于其他类型的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其他的人身损害伤残事故,在目前无其他准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作出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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