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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解读】最新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修订要点(下)

 乐山136 2016-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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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关于《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2013)问题征集的邀请

  时间:2015.12.12~2015.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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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发送邮件至gczljdjckf@163.com;

  2、在“社员互动”栏目提出您的完整问题

  内容:鉴于最近大家对于以上两本规范的疑问较多,协会君将集中一周时间收集大家关于以上两本规范的疑问,并找到相关专家集中回答您的问题。临近年底,专家也很忙,协会君也不能够天天去找他们。所以,在此时间之后提出的这两本规范的问题将不再一一解答。希望大家谅解!


大家好,协会君今天推荐的文章作者是《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主编之一,李东彬。在本篇文章内,作者将以主编的视角对于《验收规范》中的主要修订内容予以详细的阐释。由于大家的关注,新版《验收规范》的解读将会做成一个系列,以方便大家对于规范的理解,指导工作。

作 者 简 介

  李东彬,1985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原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工民建专业,工学学士。现任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总工程师、研发中心主任。兼任中国土木工程学会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学会理事、中国土木工程学会混凝土质量分会常务理事、住建部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委员、住建部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委员会委员。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建造师。

  为《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的主要编制者之一。

==内容接上篇==

5)混凝土分项工程,明确了预拌混凝土拌合物的商品属性,同时弱化有关施工方面的规定,强化混凝土质量验收要求。

  明确了预拌混凝土拌合物的产品属性。我国大部分地区的混凝土实现了工厂化预拌生产。国内各地对预拌混凝土进场验收的规定理解有所不同,实践中操作也各不相同。《规范》强调了预拌混凝土拌合物的产品属性,进场时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预拌混凝土》(GB/T 14902-2003)的规定,验收以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进场时的专项检验为主,并明确原材料检验报告在生产企业存档备查。进场时的专项检验主要有混凝土强度、外观、稠度等,当有要求时,还有混凝土耐久性和抗冻性检验等。

  删除了混凝土配合比设计的验收规定。2002版《规范》的7.3节为“配合比设计”,共有3个条文,涉及的相关规定也比较简单。本次修订时,考虑到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属于混凝土施工的过程控制技术要求,在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2011)中已有较为细致的规定,更详细的规定还可以执行《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2011),同时考虑到规范之间的协调,避免重复,突出本《规范》作为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特点,因此,《规范》中删除了原规范的第7.3节,但保留了开盘鉴定的有关规定。配合比设计技术资料不再作为验收的内容,而作为备查资料,当然,在首次使用的混凝土开盘鉴定中,仍要核查配合比相关资料,但其主要目的是核对相关材料及性能是否符合配合比设计要求。

  增加了大批量、连续生产的混凝土提供基本性能试验报告的规定。工程中普遍存在重视混凝土强度指标,轻视其他性能的倾向,并由此造成了诸多混凝土质量问题。鉴于混凝土组分越来越复杂,导致强度增长规律甚至出现短期上升,长期下降的情况。为确保混凝土质量,《规范》规定,大批量、连续供应的混凝土,生产单位应提供其基本性能检验报告。《规范》要求混凝土生产单位提供其基本性能试验报告,相当于提出了型式检验要求。一般情况下,混凝土在浇筑前,其生产单位应提供稠度、凝结时间、坍落度经时损失、泌水、表观密度等指标,当设计有要求时,才需要提供其他基本性能指标。

  首次规定,混凝土强度评定时不宜将施工持续时间超过3个月的混凝土划分为一个检验批。进行混凝土强度评定时,《规范》首次规定不宜将施工持续时间超过3个月的混凝土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主要考虑以下因素:施工时间太长时,各项施工条件发生变化的可能性较大,

不易保证混凝土生产过程中“原材料、生产工艺、配合比、龄期应基本相同”这4个强度评定时划批的重要条件。如:预拌混凝土持续生产时间超过3个月后,环境气温和湿度将随着季节改变明显不同,生产操作人员可能变化,生产工艺可能调整,原材料的质量波动等。对于施工现场,当持续施工时间超过3个月时,随着施工部位的改变,其各项施工条件发生改变的可能性更大。考虑到大多数情况下,在连续3个月内生产的混凝土,其各项生产条件较能保持基本一致,更符合检验批的划分条件,故本规范规定了同一检验批的施工持续时间不宜超过3个月。


6)现浇结构分项工程,调整了严重缺陷的处理程序,完善了现浇结构位置、尺寸允许偏差的验收要求。

  调整了严重缺陷的处理程序。2002版《规范》对严重缺陷的处理规定是,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根据缺陷的具体情况提出技术处理方案,经监理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考虑到严重缺陷意味着已经显著影响了结构安全性、耐久性或安装和使用功能,因此,其处理应慎重,且理应由对结构安全性、耐久性及使用功能更熟悉的设计人员把控处理方案。因此,《规范》规定严重缺陷的处理方案必须经设计单位认可后方能实施。通常,严重缺陷中有关安全度的影响更难以把握,因此,规定主要构件的裂缝、连接部位的严重缺陷及其它影响结构安全的严重缺陷,技术处理方案尚应经设计单位认可。这一规定,进一步严格要求了涉及结构安全性能严重缺陷的处理程序,有利于保证处理方案的合理性和处理以后的结构安全性。

  完善了现浇结构位置、尺寸允许偏差的验收要求。根据修订组对结构构件尺寸偏差的实际调查结果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实际,《规范》调整了墙轴线位置、层高与全高垂直度、电梯井位置与尺寸、预埋件中心位置等现浇结构位置、尺寸允许偏差要求。位置允许偏差:对柱、墙、梁的轴线位置允许偏差进行了统一要求,并包括剪力墙。增加了预埋板、预埋螺栓、预埋管之外的其他预埋件中心位置偏差要求。垂直度允许偏差:将层高的划分由原标准的5 m调整为6 m,并适当调整了偏差要求,更接近于当前建筑层高(特别是公共建筑)的实际情况。全高垂直度允许偏差:提出了允许偏差值新的计算公式。考虑国内高层建筑发展实际情况,将原标准要求的全高垂直度允许偏差限值“H/1000,且≤30”修改为按300 m高度分界,分别给出计算公式,其在300 m以下高度范围内总体加严了偏差限值要求,而300 m以上高度范围内适当放松了垂直度允许偏差限值要求,更符合工程实际。不同建筑高度下,新老规范允许偏差值对比如表3所示。


  考虑到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中增加了结构实体构件尺寸偏差检验,且同样用到现浇结构章节的相关偏差指标,因此,梁、柱、墙、板的截面尺寸偏差统一为 10 mm和-5 mm,比原规范略有放松,且与模板工程中的允许偏差协调。对于电梯井洞,考虑安装要求,不再提出垂直度要求,而改为要求电梯井筒的中心位置。增加了部分尺寸偏差要求,包括:混凝土基础的截面尺寸偏差要求,楼梯相邻踏步高差要求,预埋板、预埋螺栓、预埋管之外的其他预埋件中心位置偏差要求。调整前后的有关偏差要求如表4所示。


7)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明确了预制构件的验收要求,调整了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要求,同时完善了装配式结构安装质量的验收要求。

  明确了预制构件的验收要求。《规范》将预制构件分为厂家生产和总承包单位制作两种情况。对厂家生产的预制构件,《规范》规定其作为“产品”进行进场验收,进场时应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并对外观质量、预埋件规格和数量、标识、尺寸偏差等进行专项检验。对总承包单位在施工现场制作的预制构件,没有“进场”的验收环节,其材料和制作质量应按本规范各章的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其等同于监理监督管理下的现浇结构。

  调整了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要求。对于预制构件的结构性能检验,《规范》根据目前国内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发展的具体情况,主要解决了三个问题:提出预制构件进场时应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的基本要求;提出了什么构件做、怎么做以及什么情况可以少做、免做的规定;对不做结构性能检验的构件,提出了加强质量控制的技术要求。《规范》的具体规定为:

  ①梁板类简支受弯预制构件进场时应进行结构性能检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结构性能检验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及设计的要求,检验要求和试验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钢筋混凝土构件和允许出现裂缝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应进行承载力、挠度和裂缝宽度检验;不允许出现裂缝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应进行承载力、挠度和抗裂检验;对大型构件及有可靠应用经验的构件,可只进行裂缝宽度、抗裂和挠度检验;对使用数量较少的构件,当能提供可靠依据时,可不进行结构性能检验。

  ②对其他预制构件,除设计有专门要求外,进场时可不做结构性能检验。

  ③对进场时不做结构性能检验的预制构件,应采取下列措施:

  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代表应驻厂监督生产过程;当无驻厂监督时,预制构件进场时应对其主要受力钢筋数量、规格、间距及混凝土强度等进行实体检验。

  完善了装配式结构安装质量的验收要求。针对装配式结构的发展现状,《规范》从预制构件的外观质量与尺寸偏差要求、构件连接施工质量及现浇部分的隐蔽工程验收等方面对装配式结构的验收规定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8)混凝土结构子分部验收,补充和完善了结构实体检验的项目和验收要求,完善了采用同条件养护试件法检验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时试件取样和留置规定。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规定调整。2002版《规范》对于同条件养护试件留置的规定不够详细,造成操作中存在理解差异。《规范》对此予以补充完善,增加了试件取样在施工周期、楼层间隔、方量间隔等方面的要求,体现了取样的均匀性和代表性原则。首先,试件取样应均匀分布于工程施工周期内,即试件应在施工的每个阶段均匀分布留置;其次,每连续两层楼取样不应少于1组;最后,每浇筑2 000 m3取样不得少于一组。取样地点及养护方面规定,同条件养护试件应在混凝土浇筑入模处见证取样,且尽量与在靠近结构构件的适当位置“同条件”养护。

  增加了回弹-取芯法检验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新方法。本次修订结合2002版《规范》实施十多年的经验,继续沿用简单实用的同条件养护试件法检验混凝土强度实体强度的同时,为提高实体混凝土强度检验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并弥补同条件养护试件法的不足,提出了回弹-取芯法检验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的新方法(以下简称回弹-取芯法,见图1),完善了实体强度检验方法。


  首先按《规范》规定选取同一强度等级混凝土的构件(梁、板、柱、墙),并按《回弹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JGJ/T 23-2011)的规定在选定的每个构件上布置不少于5个测区并回弹,取得测区回弹值平均值,选定每个构件五个测区回弹值平均值中的最小值作为该构件的回弹代表值,再次将构件的回弹代表值排序,选取其中最小的三个值对应的测区,并各钻取一个芯样。按规定的要求对芯样进行加工,并按《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2002)的规定进行抗压强度试验。当三个芯样的抗压强度算数平均值不小于设计要求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值的88%,三个芯样强度的最小值不小于设计要求的强度等级值的80%,即判定实体混凝土强度满足要求。该方法将回弹法的简便性和钻芯法的准确性有机的结合,实现了针对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高效可靠的检测。《规范》编制组在修订期间在黑龙江、北京、新疆、海南、四川、浙江、云南等全国有代表性地区的14个新建工程中进行了该方法适用性专题验证,取得满意的效果。实测验证表明,该方法科学、可靠、可操作性强,回弹-取芯法给出的合格判定标准技术指标科学合理,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适用性与可行性。

  值得重视的是,回弹-取芯法检验结构实体混凝土,系《规范》第一次提出,仅适用于本规范规定的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中的实体混凝土强度检验,不可扩大范围使用。

  调整了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检验程序。考虑到同条件养护试件法是简便可行的方法,且严格执行时,能够解决大部分工程的实体混凝土强度检验问题,因此,仍保留作为实体混凝土强度检验的主要方法。当没有取得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强度,或出现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不合格时,采用回弹-取芯法检验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规范》第10.1.2条规定,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应按不同强度等级分别检验,检验方法宜采用同条件养护试件方法;当未取得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或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不符合要求时,可采用回弹-取芯法进行检验,回弹-取芯法的检验结果不满足相关要求时,可判定该混凝土强度不合格。混凝土强度及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检验流程如图2所示。


  完善了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检验的龄期规定。同条件养护试件和实体结构混凝土易受到季节气候条件和温度、湿度的影响。混凝土强度检验时的等效养护龄期按同条件养护试件或混凝土实体强度与在标准养护条件下28 d龄期试件强度相等的原则确定。《规范》保留了“混凝土强度检验时的等效养护龄期不宜小于按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600℃·d时所对应的龄期”的规定,并规定平均温度低于0℃时不计入,最低养护龄期不应低于14 d。取消了原规范龄期上限不应大于60 d的规定。对于设计规定标准养护试件验收龄期大于28 d的大体积混凝土,混凝土实体强度检验的等效养护龄期也应相应按比例延长,如规定龄期为60 d时,等效养护龄期的度日积为1 200℃·d。当日平均温度在0℃及以下时,当天的龄期不计入。这是因为日平均温度为0℃及以下,混凝土强度的增加已明显减缓。不计入此龄期是一种偏于安全的简化。

  规定等效养护龄期不应小于14d,主要考虑工程实际情况,若龄期太短,混凝土强度尚处于增长阶段,强度增长不稳定。且在14 d内逐日温度积累达到600℃·d,意味着日平均温度达到43 ℃,此种情况在我国不大可能。

  《规范》对冬期施工混凝土强度实体检验提出了两个可操作方案:其一,冬期施工时,混凝土强度检验仍然按逐日累计达到600 ℃·d时作为等效养护龄期。此时,日平均温度可取结构构件实际养护温度,而不是大气环境温度,且0 ℃及以下的龄期不计入。其二,冬期施工负温环境下,进行混凝土实体强度检验时,检验龄期可根据混凝土强度增长规律及施工环境温度等情况,由监理、施工等各方共同研究确定。通常,可通过试验或经验确定。

  增加了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的实体检验要求。构位置与尺寸偏差是反映结构质量的重要特性。近年来,部分地区实施住房分户验收办法,客观上强化了实体结构尺寸偏差的验收。根据强化混凝土结构实体验收的原则,并结合国内实际工程质量控制水平,《规范》在混凝土结构子分部验收的结构实体检验中增加了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检验要求。考虑实体检验是在各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前提下,针对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实体进行的复核性检验,降低其抽检比例,约占总数的1%,且仅选择若干主要指标进行检验,包括柱截面尺寸、柱垂直度、梁高、墙厚、板厚、层高等六个指标。

  《规范》明确了结构实体位置与尺寸偏差检验合格标准,即合格率应该达到80%及以上但是考虑到实际工程中可能出现的较大偏差,以及抽样检验的偶然性,规定,当一次检测结果的合格率小于80%但不小于70%时,允许再次抽样,并按两次抽样总和平均合格点率达到80%及以上作为合格判定。检验结果合格判定示例如表5所示。

==END==

关于《规范》的网友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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