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黑龙江省工商局印发《黑龙江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试行)》,明确9月1日起在全省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 《办法》实施后,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企业将免于报纸公告,免于向企业登记机关进行清算组、清算人备案登记。登记机关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申请简易注销的企业,在45日公示期未收到书面异议的,在公示届满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销的决定。 《办法》共12条,对简易注销程序的适用范围、注销流程、登记材料、异议处理、受理范围等方面作出明确与规范。《办法》中明确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设立未满3年、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的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该办法。同时,明确了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的5种登记材料: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企业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等情况的承诺书,全体股东(投资人、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企业解散、清算及进行简易注销的决议或决定,营业执照正副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