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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王宝强离婚案”看离婚纠纷财产分割

 lgzlawyer 2016-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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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娱乐圈明星王宝强离婚声明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昨日,王宝强在律师陪同下,已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其妻马蓉离婚,朝阳法院已正式立案。关于王宝强起诉离婚一案,其巨额财产如何分割直接关系到两人的财产利益。本期法信小编结合离婚纠纷相关案例,对离婚诉讼中不同种类财产分割的情况进行说明,供读者参考。


房屋


1.婚前个人财产用于婚后购买商品房,该房屋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诉张某离婚案

案例要旨: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在婚后购买房屋和理财产品,应视为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一种投资行为,投资所得的收益即房屋和理财产品的增值部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案号:(2012)二中民终字第05230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


2.房屋出资方在产权证上添加未出资方名字视为对相应房屋产权份额的赠与——金静诉殷伟建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夫妻出资一方在房屋产权证上添加未出资方的名字,应视为是对未出资方的赠与行为。未出资方应当拥有房屋产权份额,在离婚时,有权要求取得房屋折价款项。

案号:(2008)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3010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9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3.婚前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房屋并未表明是赠与夫妻二人,婚后登记在子女个人名下且父母尚为该房屋偿还房贷,该房屋应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王靖晶诉吴松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婚前一方父母以该方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交付定金及首付款,并未表明是赠与其夫妻二人,婚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登记在该方个人名下,且该方父母尚为该房屋偿还房贷,该房屋仍应认定为父母对个人的赠与,涉案房屋为婚前个人财产。

案号:(2011)龙民初字第472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80辑(2012.2)


股权、股票


4.股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股票的增值部分作为一种生产、经营收入,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在对股票增补部分进行分割时,当事人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市价的规定,确定分割份额;如果按市价分配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来源:《新编婚姻家庭纠纷处理法律依据与案例评析》


5.夫妻感情恶化,一方恶意转让名下股权的行为无效——金君利诉蔡夫业、蔡海波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夫妻感情恶化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将其名下股权转让给亲属,且该亲属并未实际支付合理对价,不构成善意取得,应当认定转让股权的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转让股权行为无效。

案号:(2008)怀中民三终字第36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0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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