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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继承前妻死亡赔偿款 前任丈夫起诉现任婚姻无效

 半刀博客 2016-08-16
谢某在一起医疗事故中不幸身亡,其丈夫刘某及两个子女将法定继承谢某的一笔赔偿款。得知此事后,谢某前任丈夫杨某为获得这笔赔偿款,将被告刘某起诉到武隆县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谢某与刘某的婚姻无效。近日,武隆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驳回原告杨某的请求。

  案件基本情况:谢某系武隆县某乡镇一名妇女,与第一任丈夫杨某育有一子,谢某曾于1996年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杨某离婚,但经法院调解后两人和好。不料,谢某于1998年与第二任丈夫何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并生育了两子女。好景不长,谢某与何某的婚姻没能维系长久,两人于2011年经法院调解协议离婚。离婚后不久,谢某便与本案被告谢某的第三任丈夫刘某步入了婚姻的殿堂,两人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且婚后生育了两个子女。天有不测风云,谢某因一起医疗事故于2015年2月19日不幸去世。2016年3月9日,原告杨某以谢某与刘某重婚为由,向武隆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谢某与刘某两人的婚姻无效,确认原告杨某的继承人身份。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本人无法提供其与谢某的结婚证,且民政部门也无法查实其结婚档案,仅有当年谢某起诉杨某离婚的诉讼档案。从1996年法院调解谢某与杨某和好后至谢某与何某登记结婚前这一期间,两人是否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当事人均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杨某与谢某在1994年2月以前同居生活并生育了子女,存在事实婚姻关系,应当认定其婚姻关系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谢某已于2015年2月19日去世,原告杨某于2016年3月9日才以其重婚为由起诉要求确认婚姻无效,超过法定的期限。因此,原告杨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原告杨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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