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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企业与资产的传承(2)

 天涯军博 2016-08-17

 家庭企业与资产的传承(2)

 

中国有一句俗语“富不过三代”,尽管近代历史上传颂着很多中国人富可敌国之故事,但往往经历不了几十年就消声灭迹,而所谓的“百年老店”也屈指可数。当然大家认为中国的近代史多灾多难,战乱和军阀割据,占据了大部分时间,所以家族财产难以传承,但相比分布于世界各地的犹太民族,他们同样也经历了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特别受希特勒的清洗。但你一旦研究这个民族的历史,就会发现每次战后他们的家族生意恢复得很快,而财富又在短时间内重新积累,我觉得他们的文化和理念值得我们学习。

32岁的犹太人飞利浦是贝利家族的第四代掌门人,这个犹太家族发迹于20世纪初的上海,干过实业,做过代理,而家族投资则是遍布全球各地的房地产,飞利浦大学毕业后曾经在罗斯柴尔德的私人银行部门干过几年,前年正式接手家族生意,以前曾经代理瑞士名表,现在则代理法国红酒。贝利家族历经近一世纪,依然坚守“兄弟不分家”的祖训,他们的观念就是:家族财富的树身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分割,财富的根基不可动摇。家族成员则不断努力让树身长出分支,享用其果实,这种家族成员的团结,就是犹太家族能成功度过战争,金融危机而屹立不倒的秘诀。分家只能使家族财富受到稀释和外流,并大大降低了抗风险能力,而如何保证家庭财富的保值增值而各家庭成员又能享受其权益分配,这就需要家族信托。

一般人认为,家族企业和资产的传承主要围绕的是资金,但是在现代社会,人才是最大的财富。而家族信托这种财产管理制度,纽结了家族成员,专业人士,企业和财富,这种法律框架下的顶层设计,把各种资产、各相关人士,智力资本,特别是家族的价值观和文化传统都统一并充分体现出来,家族信托包括股权信托,不动产信托。境内不动产和股权设立信托的主要问题,在于信托法没有专门针对家族信托的明确规定,造成这类资产的信托登记和税收制度不明确。前者是指不动产和股权股立信托,应如何办理信托登记不明确,而后者则指资产设立信托是否等同于税法上的转让并引发额外税负不明确,而仅以签订信托合同约定产权的方式一般认为风险太大。

所以在境外设立家族信托是财富保全和传承的最佳工具。从受托人的角度来看,首先关注的是委托人的信托目的、设立信托动机的合法性,财产来源的合法性,是否侵犯其它第三方的利益,以及信托权利义务设置的公平与合理。在家族信托中,股权信托是其重要内容且是最复杂的部分,因为对于企业传承、股权信托要配套家族治理和企业治理的双重协调机制,并可能涉及企业管理层的股权激励计划,其它传统的传承方式,比如股权的继承,赠与等在治理的灵活性,资产的风险控制,以及传承的效果等方面都不如股权信托,它保证了在企业传承中家族股权的集中,便于决策,加强了家族作为一个整体对企业的控制,同时防止财产的流失。不动产信托也是家族信托的另一重要内容,它主要指房地产、艺术品投资,而不是金融资产和现金,相对也比较复杂,因为它涉及当地的法律法规、日常的管理,标的物的保存和防护等等,需要其它人士参与运作与管理等。

但是家族信托的核心就是家族的文化传统与价值观所形成的家庭宪法,它本身不是一种工具,而是一套治理家族、治理企业的理念,包括一些遗传下来的祖训,它是确保家族财富长久传承下去的最重要基础,在这种基础上,才有设计出来的制度和架构。而目前在英国普通法的情况下,家族信托才能最大限度地、最自由地实现不同文化背景下,来自不同民族的家族宪法。中国人的文化有它的局限性,喜欢分家,自己顾自己,对法律认识不足,法律意识淡溥,人治社会绝对无办法保证家族财富的长久传承,“富不过三代”,是因为一般最长是三代同堂,第一代倒下,家族财产便被分割而无法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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