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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的权利——米兰达警告的意义与局限

 风影墨客 2016-08-18


嫌疑人,“在我的律师到场之前我不想谈任何东西。”

警察,“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都将作为呈堂证供。”

相信看过美国警匪片的观众,对这一段台词一定不陌生。这段话就是美国刑事诉讼领域著名的miranda rights——米兰达权利,也称为“米兰达警告”,这一制度不仅在美国妇孺皆知,如今在普通法系地区也被广泛采用。


作出米兰达警告的大法官沃伦

   米兰达警告的完整内容是,“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都将作为你的呈堂证供。你有权在接受警察询问之前委托律师,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我们将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其核心内容是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的权利。

   

米兰达警告的由来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1963年3月3日深夜,美国亚利桑那州一位女孩下班回家时,被一名男子劫持并强暴。警察于3月13日将嫌疑人米兰达抓获。受害女孩指认米兰达就是罪犯,米兰达对自己所犯罪行亦供认不讳,很快就招供签字。法院以米兰达本人供述为主要定案证据,判决米兰达构成绑架罪和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和30年。米兰达无力聘请律师,法庭为其指定了一名辩护律师。律师以警方未事先告知嫌疑人的相关权利为由,辩护称米拉达的口供不能作为证明其有罪的证据。这个官司历时三年,一直上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66年2月28日,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此案,谁也不曾料想,此案成了美国司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例。

当年6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5:4一票之差,推翻亚利桑那州法院判决,宣判米兰达供词无效,责令重审。时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沃伦执笔起草判决书,强调警方在讯问嫌疑人之前,必须告知他有保持沉默和聘请律师并要求律师在场的权利。如果嫌疑人未获告知这些权利,那么供词无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书这样写道“《权利法案》所保护的公民不得自证其罪的权利,并不只在法庭内有效。在州警察局这样更为封闭也更不易受监督的环境中,也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没有充分的保护措施驱散其固有的强制气氛,那么警察的审讯就背离了个人不得自证其罪——这一合众国人民最为珍视的宪法原则。”

通过本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立警察审讯嫌疑人所应遵循的规则:一是预先告知嫌犯有权保持沉默;二是预先告知嫌疑人,供词可能用来起诉和审判他们;三是告知嫌疑人有权请律师到场;第四,告知嫌疑人,如果雇不起律师,法庭将免费为其指派。


米兰达警告的价值与意义

米兰达权利确立之前,警察无需告知嫌疑人有请律师和保持沉默的权利,警方认为让嫌疑人如实回答讯问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关于“米兰达警告”的确立,一位美国法学教授说,“这一规则对所有人都有好处。因为历史已经证明,如果一个人受到非法监禁,却惨遭无视,那么每一个人都有可能身陷囹圄。”米兰达警告从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被羁押嫌疑人供述的可信性,同时避免因过分重视口供而出现屈打成招的冤案、错案。因此,现在世界范围内采用普通法系的地区都吸纳了这项“米兰达警告”的精神,以保障被羁押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及司法程序公正。

毋庸置疑,“米兰达警告”这一保障嫌疑人权利的制度,可能导致一些罪犯逍遥法外。但是,大多数美国人愿意接受这样的后果。他们认为这是保障公民权利免受国家暴力机器侵害而不得不付出的代价。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兰奎斯特曾说过“米兰达权利已经深深植根于警察的日常工作中,以致于它已成为我们民族文化的一部份。”米兰达警告的争议与思考

“米兰达警告”的核心要义在于刑事诉讼领域的程序性保障,而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根深蒂固。自古以来,判案断罪就把口供作为“证据之王”,认为“断罪必取供词”、“无供不录案”。各种戏曲中常见的情节,如“包青天”常挂嘴边的一句颇有威慑力的话“还不从实招来,大刑伺候”。我国民众对惩治和打击犯罪的期待远高于对权利保护的重视,中国人大多认为“米兰达规则”对警察权力限制似乎过于苛刻。

在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中,更注重结果的公正性,似乎只要结论是正确的,过程和手段是否正当可以退而求其次。在这种文化的潜移默化影响下,形成了这样一种默许:如果犯罪行为确系嫌疑人所为,审讯手段是否合法并不重要。由此推演而来的是,对“真犯”实施刑讯逼供并非不能原谅。现实中的情况也印证以上观点,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遭受刑讯逼供的嫌疑人最终被证明确实有罪。

即便是在美国,也有许多司法人士对机械遵守“米兰达警告”提出质疑,他们认为“在刑事讯问中,拷问逼供是一回事,提出合理问题是另外一回事。”例如在审讯重大刑事案件嫌疑人过程中,警察在告知嫌疑人“米兰达权利”上即便出现了瑕疵,但是却得到了嫌疑人认罪的如实供词。还原案件事实真相,伸张正义和遵守米兰达权利,孰轻孰重?显然,得到证词和证据更重要。我们既不否认“米兰达警告”存在的积极意义,也不过份夸大它的作用,事实证明刑讯逼供问题在美国仍然存在,例如美国以“反恐”为名在古巴关塔那摩基地的虐囚事件等。

近年来,因刑讯逼供导致的冤错案件被公开报道并得以纠正,由此引发全社会对权利保障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虽然赋予嫌疑人沉默权,在我国现阶段似乎尚不可行。但诉讼程序正当性的重要意义正迅速被全社会广泛接受,人民群众对刑讯逼供的容忍度已经大大降低。我们期待符合我国国情的、具备可操作性的嫌疑人权利保护制度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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