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县级市)农民兴建各类养殖畜禽舍的较多,其中不少未办理任何手续。2014年,我局接群众举报后,按非法占地定性立案查处了一起2002年兴建、2010年扩建畜禽舍的案件。下达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后,被处罚人提出听证申请,我局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听证会后,我局根据被处罚人申诉理由减轻罚款标准,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主审法官认为,养殖畜禽舍用地属于设施农用地,设施农用地不属于建设用地范畴,按非法占地定性不妥,要求我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否则,判决我局败诉。 请问,对未办任何手续兴建的养殖畜禽舍如何定性查处?对这类用地怎样监管? · · ·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以下简称“127号文件”)规定,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其中,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用地属于生产设施用地的一类。127号文件规定了设施农用地的标准,部分地方也出台文件,设定了规模化养殖的最小规模。 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但需要履行一系列程序,方可从事设施农业建设:
如果上述养殖畜禽舍符合设施农用地标准,行政诉讼案件的主审法官关于“建养殖畜禽舍用地属于设施农用地,设施农用地不属于建设用地范畴,按非法占地定性不妥”的认定正确。建养殖畜禽舍没有改变农业用途,且《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非法占用土地的前提是“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设施农用地现采取备案制度管理,适用第七十六条规定进行罚款欠妥。 关于对未办任何手续兴建的养殖畜禽舍应如何查处、监管问题。按照127号文件关于“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要求,进一步完善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要求,切实加强和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的要求,请结合本地方办法或规定进行监管。同时,可参考如下建议——
本报特邀专家 田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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