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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颜值高的都看了~~

 张维良的图书馆 2016-08-19

民事诉讼法
二轮背诵版二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法谚


第六讲诉讼代理人

一、法定代理人
1、代理权限享有当事人的所有诉讼权利,也应当履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2、诉讼地位:法定代理人不是当事人,当事人仍然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本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二、委托代理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2、代理权限:
(1)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依据委托当然享有程序性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管辖权异议等,但不能享有具有处分实体权利性质的诉讼权利。
(2)特别授权:实体性的诉讼权利,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3、在委托授权书上写“全权代理”,但未写明具体授权范围的,视为一般授权。


第七讲民事证据

一、证据概述
1、民事证据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经过审查判断,采纳作为认定案件真实情况事实的材料。
2、证据的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3、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证据的法定种类
1、书证:
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者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2、物证:
以其自身的外形、特征、质量、性能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3、视听资料:
指以利用录像或者录音磁带所反映的图像、音响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具体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4、证人证言:
知道案情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做的陈述。
(1)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2)证人包括单位与个人。
(3)本案的诉讼代理人、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勘验人员不能作为本案的证人,即证人的身份不得具有重合性。
(4)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5)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6)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7)证人出庭费用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
(8)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9)保证书制度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5、当事人的陈述:
(1)当事人的主张一般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除对方当事人认可,法院不得支持其主张。
(2)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3)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4)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6、鉴定意见:
是人民法院聘请或者当事人自己委托的鉴定机构对专门性问题经过鉴定后做出的结论性意见。(可依申请,可依职权)
(1)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2)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
(3)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4)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即“谁申请,谁负担”。
7、勘验笔录:
(1)勘验是一种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活动,是对证据的固定和保全。因此,勘验必须由法院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可依申请,可依职权)
(2)勘验必须由法院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因此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属于这里的勘验笔录。
8、电子数据:
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三、证据的理论分类
1、本证与反证:
分类标准按照证明责任来划分。
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分类标准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
3、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分类标准根据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


我们早点去占座!

第八讲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一、证明对象:
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证据事实、外国法律、地方性法规与习惯等。

二、不需要证明的事实: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和定理。(绝对免证事实)
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和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5、自认的事实。

三、自认制度:
1、自认的对象仅限于事实。
2、自认的效果:承认对方事实主张的当事人要受自己承认行为的约束,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3、自认的范围:
(1)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能适用自认制度,如涉及收养关系、婚姻关系等案件。但是和婚姻等身份关系相关的财产分割等问题可以适用自认。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不适用自认。
(3)在诉讼中当事人为了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而做出的妥协所涉及的对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4、自认的方式:
(1)明示承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2)默示承认: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3)诉讼代理人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
      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5、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四、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
1、一般分配原则:谁提出积极主张,谁举证;
2、一般侵权:由原告就以下要件负举证责任,被告不负举证责任。如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过错,均有原告举证;
3、合同纠纷:
(1)主张合同成立、生效一方对合同订立、生效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由负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4)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4、特殊案件举证:
专利侵权被告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被告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环境污染:被告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④高空坠物:被告就自己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⑤饲养动物致损:被告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⑥缺陷产品:被告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⑦共同危险:被告就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⑧医疗行为:被告就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证明程序:
1、证据保全
(1)诉前证据保全:
适用条件:证据可能灭失;证据可能以后难以取得;
启动方式:利害关系人申请;
担保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担保;
④申请法院: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⑤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 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2)诉中证据保全:
适用条件:证据可能灭失; 证据可能以后难以取得;
启动方式:当事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
申请期限: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④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2、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涉及身份关系的;
涉及公益诉讼的;
④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申请人对于不予准许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
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冷静!冷静!
先看民诉,民诉


六、举证时限:
1、举证期限有两种确定方式:
(1)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2)人民法院指定。
2、举证期限的变更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3、举证期限的延长:
(1)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2)再次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4、举证时限的效力
(1)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2)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具体而言:
   ①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②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3)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七、证据交换
1、证据交换在开庭审理前进行,并由审判人员主持。
2、证据交换的启动
(1)经当事人申请;
(2)人民法院依职权组织:证据较多或复杂疑难案件。
3、交换时间的确定
(1)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2)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4、证据交换日期与举证期限的关系:
(1)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2)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5、证据交换的次数:
①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
②特殊情形下,可以超过两次: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

八、质证
1、质证的主体范围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第三人。(法院是证据认定的主体,不是质证的主体,即便是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
2、质证的对象: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证据,包括依当事人的申请由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不属于质证对象。)
3、质证的原则:原则上公开质证,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但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除外。)
例外: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2)在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如证据交换)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九、认证
1、不能单独定案的证据:
①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②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③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④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2、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3、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好多啊啊啊啊啊
不好意思,有点狂躁


 第九讲期间、送达

一、期间:
指人民法院、诉讼参与人进行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应遵守的时间。狭义的期间指的是期限,广义的期间包括期限和期日。
1、种类:
(1)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期间。法定期间包括绝对不可变期间和相对不可变期间。绝对不可变期间,是指该期间经法律确定,任何机构和人员都不得改变,如国内案件上诉期间、申请再审期间等。相对不可变期间,是指该期间经法律确定后,在通常情况下不可改变,但遇有有关法定事由,法院可对其依法予以变更,如一审的案件审理期间,涉外案件中境外当事人的答辩期间、上诉期间等。
(2)指定期间: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时遇到的具体情况和案件审理的需要,依职权决定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间,如法院指定当事人补正诉状的期间、限定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期间等。指定期间在通常情况下不应任意变更,但如遇有特殊情况,法院可依职权变更原确定的指定期间。
2、计算:
期间以时、日、月、年为计算单位。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期间,诉讼文书在期间届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3、耽误与延展:
法定情形: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
当事人申请补救。
必须在障碍消除后的10 日内提出。
④人民法院最后决定是否准许。



二、送达
1、直接送达:
(1)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本人或他的同住成年家属、代收人、诉讼代理人的送达方式。
(2)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3)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2、留置送达:
(1)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拒绝签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留放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
(2)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
(3)留置送达时,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也可以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4)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3、电子送达:
(1)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2)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3)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4、委托送达:
是指受诉法院直接送达确有困难,而委托其他法院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送交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5、邮寄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的方式将需送达的文书邮寄给受送达人。如果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6、转交送达:
是指受诉人民法院基于受送达人的有关情况而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交有关机关、单位转交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转交送达只适用于受送达人是军人、被监禁人。
7、公告送达:
采取上述方法均无法送达时,而将需送达的文书主要内容予以公告,公告经过一定期限即产生送达后果的送达方式。公告送达的期限为60 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去听又要一个上午的时间~~~
民诉怎么办~~

第十讲法院调解

一、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知识:
1、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的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诉讼和解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3、诉讼和解主体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
3.有给付内容的生效调解书具有执行力,而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二、调解的适用范围
1、一般原则:
(1)审判程序:一般都可以调解;(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
(2)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调解时当事人各方应当同时在场,根据需要也可以对当事人分别作调解工作。
2、先行调解: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3、不适用调解范围: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2)在执行程序中不适用调解,但是当事人可以达成和解;
(3)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案件;

三、调解协议的内容
1、可协议的内容
(1)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双方可以就不履行调解协议约定民事责任。(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3)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4)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
(5)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2、不可协议内容
(1)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2)侵害案外人利益的;
(3)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四、调解后的结案方式
1、调解书结案:
(1)通常情况下都是应该制作调解书,应注明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
(2)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3)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
(4)调解协议达成后,调解书送达前可以反悔;
(5)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公告送达。
2、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3、和解结案的方式:
(1)请求依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2)申请撤诉。
 注意:不能请求法院根据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两个例外:涉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



实体法与程序法密不可分,
错过民法等于错过司考!
十大亮点,你确定不会是考点?


我读书少,建伟大大不要骗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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