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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出炉】民诉复习安排与内容

 张维良的图书馆 2016-08-19

民事诉讼法

复习时间:8

复习内容:民事诉讼法基础理论,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当事人制度,主管与管辖制度,证据,一审普通程序、二审程序、简易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仲裁法

日期

科目

专题 知识

知识点

知识点明细

备注

1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概说

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

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注意把握各种不同纠纷解决方式的区别及优缺点,容易成为论述题的考查对象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民诉法8

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民诉法5

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

民诉法9

辩论原则:贯穿审判程序的始终;对实体和程序部分均可辩论

注意辩论的意义所在及延伸的释明权问题都是高频考点,客观题和主观题都容易考到

处分原则:处分权的行使必须有法律规定,法律明确规定不能处分的,当事人不得随意放弃或者变更


调解原则:(1)适用范围:一审,二审,再审程序。(2)不适用范围:执行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

特别注意不适用调解的几种情形。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独任制度

适用案件;组织形式;适用法院;适用审级


合议制度

第一审、第二审合议庭,二审发回重审或再审程序的合议庭组成


回避制度

适用范围: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注意对法条的明确记忆

法定原因

回避方式:申请回避和自行回避

申请回避的期间: 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申请回避的效果

注意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回避的决定权

民诉47

回避决定的复议

民诉48

决定回避的法定后果

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两审终审制度

含义


例外: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以及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得上诉的裁定;调解书不能上诉。

注重记忆

公开审判制度

1、 审判公开

2、 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公开

3、 判决一律公开

注意一律不公开审理案件:①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②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③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 经过当事人申请才不公开审理的案件:①离婚案件:②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1

民事诉讼法

主管与管辖

管辖权恒定

理解管辖权恒定的含义

注意民诉意见3435

级别管辖

重点掌握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注意区分民诉法20条和21条的区别

一般地域管辖

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掌握“原告就被告”“被告就原告”以及其他特殊情形,见民诉法第22-23条;民诉意见4-17

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票据纠纷、运输合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海事赔偿、海难救助、共同海损等地域管辖

见《最高院关于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民诉法24-32条;民诉意见26-30

专属管辖

国内案件专属管辖

民诉34

海事法院的专属管辖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7

涉外案件专属管辖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对外国法院管辖的排斥。

选择与合并管辖

选择管辖、合并管辖


协议管辖

适用范围、合同形式, 协议时间、协议管辖的法院范围

注意协议管辖要满足的条件

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

注意掌握移送管辖的条件

指定管辖

民诉法37条;民诉意见3637

管辖权转移

管辖权转移所转移的是管辖权;移送管辖中只是案件转移,管辖权不转移

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的提起主体、期间及法律后果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可以上诉;见民诉法38条;《最高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结论是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诉的要素

诉讼标的、诉的理由

能够区分诉讼对象与诉讼标的、诉由与诉讼请求的区别

诉的种类

确认之诉、给付之诉、

变更之诉

要能够准确判断一个具体诉讼是确认之诉、变更之诉、给付之诉中的哪一种,这三种诉的区别。

反诉

反诉的特征、条件、审理,反诉与反驳的区别

注意掌握反诉的条件、反诉与原诉的审理。

当事人

当事人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民诉法50-52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

注意掌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之间的关系

当事人适格

需要把握的知识点包括当事人的含义、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成为适格当事人的情形

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

重点把握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两者的区分点在于诉讼标的是相同的还是同种类的

普通共同诉讼

必诉与普诉的区别

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产生、权限、

更换、种类

重点掌握诉讼代表人的权限

人数确定代表人诉讼

确定方式见民诉意见59-60

人数不确定代表人诉讼

民诉法55条,民诉意见616363条,注意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有公告程序,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内起诉的,裁定适用法院已经做出的判决、裁定

第三人

第三人的概念、特征、分类及意义

明确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重点掌握有独三与无独三的划分标准、区别、可以成为第三人的法定情形等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原告的区别

有独第三人对诉讼标的有不同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相同就是共同原告了;无独第三人则对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不具有被告的诉讼地位,其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只有判决承担责任时才能上诉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被告的区别

1

民事诉讼法

诉讼代理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

确定、代理权限、诉讼地位、代理权的取得和消灭

民诉法57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权限,委托代理权的产生、消灭,一般授权与特殊授权和法定委托诉讼代理人

民诉法58-59

民事证据

民事证据的概念,民事证据的特征

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掌握证据的三个特征,理解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民事证据的法定分类

法定证据的种类及其认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物证与书证的区分、法定证据的形成程序、鉴定结论的有效与瑕疵

民诉法67-74条;《证据规定》20-31

民事证据的学理分类

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传来证据、本证-反证、言词证据-实物证据

掌握本证和反证的区别,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在具体案例中的认定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证人

出庭作证的申请,证人资格,不能作为证人的情形、不能出庭的法定情形

掌握证人资格,证人与鉴定人的区别

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条件、程序

民诉法74条,证据规定2324

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的范围、免予证明的事实、自认

证据规定第9

8条、74条的规定

证明责任

举证责任的分配、后果

一般情形下谁主张谁举证,熟练掌握《证据规定》第4条举证责任的八种特殊规定

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区别

民事诉讼要求高度盖然性,刑事诉讼则要求证据确实充分

举证时限

举证时限的确定、变更、延长、效力

注意掌握举证时限的确定、延长、简易程序的举证时限

新的证据

新的证据判断、新证据提出时间

重点把握

法院调查取证

依职权调收证据

注意法院调查取证的情形

依申请收集证据


质证

质证的对象方式

质证一般公开,除非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认证

各种证据的证明力、认证的几个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规定68条);和解调解不豁免规则(证据规定第67条);补强证据规则(证据规定69条);证据持有推定规则(证据规定75条)

期间和送达

期间

期间的计算、耽误和延展

民诉法7576

送达

留置送达、转交送达、

公告送达、送达的效力

掌握每一种送达方式适用的情形民诉法77-84

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诉讼中和解的区别

调解是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主持进行的,是诉讼活动;和解和诉讼外调解均不是诉讼活动

注意法院调解的效力

法院调解原则

法院调解原则

自愿和合法原则

法院调解的程序

法院调解范围

注意离婚案件必须调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其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后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准许。民诉意见92-94条;不适用调解的范围见《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法院调解的特点:法院主持,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应及时判决

民诉法8991条,民诉意见95-97

调解协议和调解书

1、调解书的效力

2、调解协议的特点

3、不需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4、调解书的送达

掌握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情形,民诉法90条;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区别

1

民事诉讼法

财产保全和先于执行

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分类、范围、意义、措施

 重点掌握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的不同要求

民诉法第929394条;民诉意见31329899100109

财产保全解除

 掌握解除的条件

二审前财产保全


先予执行

1、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条件

2、先予执行裁定执行

民诉法9798条、《经济案件审判规定》第17

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构成种类和适用

妨害构成要件

注意:拘留和罚款用决定书,并且应当经院长批准;罚款个人1万元以下、单位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强制措施的种类、适用、批准、决定

普通程序

起诉

起诉条件

民诉法108条,能够判断具体案例中的起诉符不符合法定条件

受理

对特殊情形的处理

重点掌握,高频考点,见民诉法111条、民诉意见141-145149-152

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法院尚未受理时发现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后发现无管辖权的,裁定驳回起诉 ;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实体上的判决

仲裁协议对受理的影响:①达成有效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②仲裁协议无效时法院有权受理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对方又应诉答辩的,视为有管辖权④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对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驳回起诉

民诉意见146-148

撤诉

1、撤诉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与法院按撤诉处理的情形

2、撤诉的法律后果

 重点把握法院按撤诉处理的情形

缺席判决

1、对原告的缺席判决

2、对被告的缺席判决

注意非必须到庭的被告和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告(非必须到庭的)的法定代理人不到庭的情况

判决效力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判决的错误及其处理

可分笔误(用裁定补正)和实质错误(《意见》第163条)

审理阻碍

延期审理的情形、发生时间、法律后果

民诉132

诉讼中止的情形、法律后果

民诉136

诉讼终结的情形

民诉137

适用文书

延期审理:决定书;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裁定书

1

民事诉讼法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掌握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以及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见民诉法142条、民诉意见168条;《简易程序的若干规定》第1条,特别注意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简易程序的特点

①传唤证人、当事人可以用简便方式②审判员独任审理③举证期限可以当庭举证,协商的举证期限不得超过15日④审限短,立案次日起3个月,不得延长

见适用简易程序若干意见第61822条,民诉法144145146

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关系

原来适用普通程序的当事人双方自愿选择简易程序并经法院同意的可以转为简易程序;不得违反当事人意愿,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将简易转普通。

 注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差别、转换

适用简易程序需要先行调解的情形

适用简易程序若干意见14


可以简化判决书的情形

适用简易程序若干意见32


二审程序

上诉提起与受理

上诉的条件


可以上诉的案件: 判决原则上都能上诉,但是公示催告程序和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不能上诉;裁定能上诉的只有①不予受理②驳回起诉③管辖权异议④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注意把握上诉的条件和不能上诉的案件

上诉人、被上诉人资格确定



上诉的程序和撤回:①只能向一审法院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但是上诉状可以通过原审法院提交也可以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②必须提交上诉状③判决宣告前可以撤回上诉,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④不准许撤回上诉的情形(判决有错误、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利益)

民诉147149156

上诉案件的审理

上诉审理的范围:①原则上对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②如果发现上诉请求以外的判决有错误的,也应纠正③被上诉人在答辩时要求补充或者变更一审判决内容的,二审法院可以不予审查。


上诉期限、上诉案件的调解

 民诉法151

1、审理的地点、方式

2、特殊情形的处理:(1)遗漏当事人处理;(2)当事人死亡处理;(3)当事人分立处理;(4)一审判不离案件

3、增加诉求或反诉

4、遗漏诉求处理

民诉法152条、183条、民诉意见185184182

二审和解处理

和解后两种处理方式:请求法院制作调解书或者申请撤诉;撤诉的原一审判决无效

上诉案件的裁判

二审程序裁判

民诉法153条、民诉意见181

裁判效力及审限

民诉法158159

二审的审理方式,径行判决的使用条件

可以开庭,也可以不开庭径行判决

掌握民诉意见188条关于径行判决适用情形的规定

1

民事诉讼法

特别程序

选民资格案件

起诉与受理、审理与判决

民诉164165

公民失踪案件

宣告失踪程序

民诉166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案件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案件

民诉170-173

财产无主案件

财产无主案件

民诉174-176

特别程序的特点

特点:①一审终审②一般都是独任审理,除了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③不能再审,但可以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④都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⑤不能调解、和解、反诉⑥审限短,除了选民资格案件要在选举日审结外其他的要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或者公告期满1个月审结

重要知识点,注意准确记忆与运用

与普通程序的区别

注意掌握特别程序的特点

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转化为普通程序的情形、审限

民诉法160-163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概念、特点、与二审程序的区别

注意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区别 

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

法院提再审程序:①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判决裁定有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②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判决裁定有错误,提审或者指令再审③最高人民法院发现地方各级法院判决裁定有错误,提审或者指令再审


案件再审的程序

民诉180185186

基于检察院抗诉的再审

抗诉的事实理由

①抗诉的主体是上级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②抗诉的程序是上级人民检察院向与其同级的法院抗诉③事由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相同

抗诉的程序

对抗诉案件的再审

基于当事人的再审

申请条件事由

掌握民诉法179条;民诉法179183条民诉意见209条,民诉法184

申请再审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再审案件的审判

再审案件审程序


再审的审查和审理法院、对调解书的申请再审、不得申请再审的案件、申请再审的期限

当事人反诉的处理


遗漏当事人处理

民诉意见211

离婚案审理范围

民诉183

1

民事诉讼法

督促程序

适用范围和特点

适用范围 、督促程序特点

民诉法191条,民诉意见215218

支付令

申请审查

申请支付令条件

民诉191

审查处理支付令

民诉192193

对支付令的异议

对支付令的异议

注意①必须是书面异议,②对债务关系无异议仅是对清偿能力、期限方式有不同意见的不是异议;③必须向受理支付令的法院提出或者起诉;④法院不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

公示催告程序

特点和范围

适用范围

民诉195

公示催告特点

注意管辖法院是票据支付地的基层法院;受理后3日内发布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60日;公告期满后申请人须经申请法院才会做出除权判决

提起和受理

申请公催告条件

民诉法195

公催告申请受理

民诉196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

除权判决、利害人权利救济

注意除权判决的效力以及利害关系人的权利申报期间

民事裁判

判决

内容效力、判决书内容、

判决错误的处理

民诉138141

裁定

裁定与判决区别、裁定内容 、适用、效力

民诉140141

决定

决定内容效力能复议裁定决定、依职权裁定决定


执行

执行程序

执行根据 、执行管辖

民诉201

当事人异议、案外人异议

注意执行异议有三种:①当事人对执行管辖权的异议(执行解释第3条)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民诉法202条)③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民诉法204条执行解释15-20条)

委托执行、执行和解 、执行担保、执行承担、参与分配、执行回转和审判程序关系

民诉206条、民诉法207条、民诉意见266267条、民诉法208条民诉意见268-270、民诉209条、民诉意见271-276、民诉法210


执行的开始

申请执行的条件、移送执行的范围

民诉212

执行措施

对行为的执行、名誉权案件执行、迟延履行的责任、代位执行、立即执行、强制报告财产

民诉法217-231;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131条;民诉意见第285287条;执行规定575861656788条;执行解释第39

执行中止终结

执行中止、执行终结

执行中止民诉法232条、执行规定102条;执行终结民诉法233条破产程序终结企业破产法19

1

民事诉讼法

涉外民诉程序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一般原则 涉外民诉管辖 期间、财产保全、送达

民诉235-239条、241-244条、245-254条、264条、265

司法协助

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与执行

仲裁制度

仲裁范围与特征

仲裁的范围

注意婚姻家庭收养继承案件、劳动纠纷(劳动仲裁委员会)、行政争议不适用仲裁

仲裁具有自愿性 专业性 灵活性 保密性 快捷性 经济性 独立性的特点并且一裁终局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仲裁员的任职资格

仲裁具有中立性,仲裁员聘任条件,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

仲裁制度

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类型、形式、内容

仲裁法第1617

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的效力、协议效力的确认、仲裁条款独立性、协议无效与失效

仲裁协议的效力异议需要重点掌握,详见仲裁法20条,仲裁法解释1-13条,要注意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管辖法院无论国内还是涉外都是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仲裁当事人

仲裁当事人、仲裁代理人

仲裁法29

仲裁中的保全

仲裁财保程序

注意:是由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以法律规定提交至相关法院

仲裁证据保全

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法30

仲裁员回避更换

仲裁法34-37,尤其掌握37条只有因回避需要选定或者重新指定仲裁员时,当事人才可以请求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继续进行

仲裁审理

仲裁审理的方式

要点:仲裁的公开;仲裁裁决的作出;仲裁中和解

仲裁裁决

仲裁调解和解、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条件和理由、对撤裁申请处理

仲裁法5149

58条、60条、61

裁决执行不执行

仲裁裁决的执行

①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 ②当事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③当事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裁不予执行理由

仲裁法第63

不执行和撤销裁决

区别点在于:①提出请求的当事人不同②提出请求的期限不同 ③管辖法院不同 ④法定理由不同 ⑤法律程序不同;仲裁法64

中止、终结、恢复、执行

仲裁法64

涉外仲裁

涉外机构程序、涉外裁决的撤销、涉外裁决的不予执行、涉外裁决在中国执行、中国涉外裁决在外国执行

仲裁法7172条;程序简言之:由当事人申请提出证据予以证明,然后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作出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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