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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透视】银行业参与债转股,如何行稳致远

 文野 2016-08-19

银行要严格甄别筛选进行债转股的企业,主动开展投资银行业务,提前谋划好股权退出机制,加强风险防范


  近期,债转股作为帮助企业快速去杠杆的一种有效途径,引起市场的广泛关注。商业银行作为债转股的主角之一,应如何看待和应对呢?


  债转股呼之欲出


  市场上对债转股的尝试已悄然开始。3月8日,熔盛重工发布了一则关于债转股的公告,董事会计划向22家债权银行或其旗下实体发行股份,来抵销公司的171亿元债务。某大型商业银行通过债转股方式持有公司14%的股份,成为最大股东。此即为新版债转股的雏形,把银行对企业的贷款等债权,依法转换为对企业的股权,实现财务重组。


  其实,债转股的实施可以追溯到上世纪90年代末,与本轮债转股降低企业杠杆的目的不同,上轮债转股旨在处置银行的不良资产。由于当时很多企业坏账率居高不下,严重拖累了商业银行,而商业银行本身也没有力量予以处置,于是也就有了债转股的尝试,国务院批准原国家经贸委推荐规模内债转股企业580户、债转股金额4050亿元。可见,债务重组发生在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之间,当时的债转股是行政性的,最终体现为财政损失。


  本轮债转股应该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进行,主要是“以时间换空间”的政策。对企业来说,是以未来的经营收益换取当下渡过难关、得以持续经营的机会,对于去杠杆过程中偿债压力较大的企业而言,可谓久旱逢甘霖。企业债务转增资本,意味着企业原来的贷款资金不用还本付息,降低了资产负债率,不仅有利于企业去杠杆,还能增加企业的运营资本。企业完成债转股后,由银行和投资基金对标的企业的治理结构、经营管理进行优化,并进行产能整合,从而提升企业的发展能力和市场价值,改善企业的市场融资能力,为后续发展打下基础。


  增加处置不良资产的渠道


  目前,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方式主要有核销、批量转让、不良资产证券化等。此次重新尝试债转股,对商业银行而言,又多了一种处置不良资产的渠道。在当前形势下,核销对财务冲击较大,批量转让和不良资产证券化缺乏有效买家。相比之下,债转股有可能成为效果较好的手段。


  一方面,有利于缓解银行资产质量恶化的压力。对不良贷款实行债转股,可以直接降低银行的不良贷款率,提高拨备覆盖率。更为关键的是,商业银行实行债转股的对象很可能并不是企业的不良贷款,而是正常类贷款。一些贷款还未成为不良的企业,因短期因素造成还款能力下降而出现暂时性偿付困难,如果不及时采取债转股等财务重组措施,在经济增速放缓的背景下,其银行贷款大多也会变成不良。实行债转股后,可以暂时缓解优质资产劣变的压力。


  另一方面,有助于增加银行的利润。通过债转股,商业银行能够释放一部分信贷资源,有助于提升放款能力,将贷款投放到收息率更高的企业或项目,增加当期利润。银行还能分享企业未来市场价值上升的收益,提升未来利润。


  一枚硬币有其两面。在看到债转股的独特魅力以及市场对其广泛认同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债转股的另一面,不能忽视其背后潜在的风险。


  一是增加银行的资本占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商业银行被动持有的工商企业股权投资在法律规定处分期限内、或因政策性原因并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均为400%,商业银行对工商企业的其他股权投资(超过法律规定处分期限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风险权重为1250%。而企业贷款的风险权重为100%,资本占用孰高孰低一目了然。


  二是加大银行的风险暴露。进入到债转股程序的企业,其经营管理可能存在较大问题,虽然一时解了企业的燃眉之急,但在经济增速放缓时期,企业经营状况好转的难度较大。如果企业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银行必须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变动确认投资损失。如果企业最终走向破产清算,企业优先偿还的是债权,而非股权。


  三是加大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于存款和借款,到期必须全额归还;银行提供贷款,预期是按时收回利息和本金,因此期限错配是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原则。将债权转为股权,现金流不确定性增强,如果银行不能在债转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事项中拥有足够的话语权,可能出现商业银行被动持股的局面,丧失对投资回报现金流的控制权。如果对企业进行大规模的债转股,发生问题时不能顺利退出,就会破坏银行的资金回流,引发流动性风险,影响银行经营的稳定性。


  商业银行需要注意的问题


  债转股重现江湖,商业银行需要积极妥善地参与和应对。总体来看,债转股是处置不良资产的一种技术手段,不宜成为商业银行的主导业务,也不宜大面积推行企业债转股。


  一是严格界定债转股的企业范围。评判商业银行债转股成功的一个重要标志是,企业股权未来的价值超过现有债务的价值。因此,银行要严格甄别筛选进行债转股的企业。应当选择产品有市场、有竞争力、发展前景好,只因周期性问题导致资产负债率暂时较高或面临暂时的流动性危机的企业,通过股权投资、并购重组等方式,改善企业的公司治理,提升企业的价值,帮助企业去杠杆并实现转型升级。同时,债转股不一定局限于不良贷款,也可以是具有投资价值、负债率较高的企业的正常类贷款。对于不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标准的产能落后行业和“僵尸企业”,不能纳入债转股范围,应采用企业重组、并购、破产清算等多种方式剥离处置不良资产,坚决按市场化原则出清。


  二是成立新的金融资产管理子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核心业务就是处置不良资产,对实施债转股有天然的优势。一方面,可以发挥综合金融服务的优势,利用资产管理公司的综合金融平台支持企业发展;另一方面,能够达到合理的风险隔离效果,发挥敏感信息和安全数据“防火墙”的作用。而且,在首轮债转股过程中,资产管理公司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使很多债转股企业重获生机。


  三是主动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商业银行应利用自身优势,通过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参与持股企业的管理、并购,主动化解债转股的风险,将其作为发展投行业务新的机遇。在对行业龙头企业进行债转股时,积极参与企业的兼并收购等重大决策,推动企业和整个行业的产能整合。


  四是提前谋划好股权退出机制。商业银行在制订企业债转股方案时,应明确相应的退出途径和方式。债转股企业经营恢复正常后,银行可以通过由企业回购股权、在多层次的股权交易市场上向机构投资者、社会公众出售等方式退出股权投资。


  五是加强风险防范。

  五是加强风险防范。一些濒临破产的企业可能会想方设法以债转股的形式来逃避债务,这就要求银行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和制度避免道德风险。对于符合债转股要求的企业,商业银行可尽量通过产业基金、信托等方式对企业间接持股,从而做到业务与风险隔离。(作者:中国农业银行战略规划部李莉,来源:《中国农村金融》2016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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