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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配偶能否申请“被扶养人生活费”?

 阿汤q28o5g8zkz 2016-08-20

  岳塘新闻网11月5日讯(记者:何蔚)生活中,对于“被扶养人”的认知,一般为当事人的父母和其未成年的孩子。但在法律中,还有一部分人也可能被当作“被扶养人”,那就是当事人的配偶。那么,作为配偶的“被扶养人”是否和其他“被扶养人”一样,可申请“被扶养人生活费”?

  日前,岳塘区人民法院交通法庭庭长张小岭用实例解析了配偶作为“被扶养人”的法律权利。

  案情回顾:

  今年6月14日,刘大爷驾驶电动车行驶至320国道时,不慎与一辆小客车发生碰撞,刘大爷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后,事故双方因赔偿款项和数额比例一直无法达成协议。刘大爷的家人一纸诉状将肇事司机、车主、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三方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起诉书中,刘家人提出的其中一项费用为“被抚养人生活费”。刘家人认为,刘老太是刘大爷的妻子,按照法律规定,配偶可以成为“被扶养人”,理应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刘老太是否符合“被扶养人”条件?如果符合,她是否能申请“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些成为了案件审理的关键。

  法官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张小岭解析,本案中,刘老太已72岁高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所以符合“被扶养人”的条件。“但是,并非所有配偶都能申请‘被扶养人生活费’”,张小岭说,按照法律规定,受害人配偶申请“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满足3个条件:无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受害人对配偶有扶养义务。在本案中,刘大爷已经74岁,丧失劳动能力,对刘老太并无抚养义务。因此,法院最终裁判:不支持刘家人“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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