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订阅号由中国首家互联网法律生态系统+O2O平台猎律网运营,更多精彩内容请访问www.huntlaw.cn 来源:中国法院网 《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乘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301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乘客。”第302条第一款规定,“承运入应当对运输过程中乘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乘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承运人相对于乘客而言,双方属于客运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的焦点是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将乘客运抵约定地点,乘客向承运人支付相应票款。这就要求承运人在履行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运输行为、运输线路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取得相应资质,承运人的运输工具具备安全技术标准要求和行业规范,承运人的驾驶人员、乘务人员取得相关行政规章要求的技能资格,并采用安全运输方式运送乘客。安全运输方式不仅包括符合安全管理规定,也包括“合理注意义务”。当然合理注意义务的确定不仅要考虑一般人应有的谨慎和勤勉,还应考虑运输业特有的对安全运输的注意程度。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应勤勉履行道路运输管理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运输职责,以专业人员标准合理注意,避免发生交通事故。如果对乘客提供的运输服务有瑕疵,导致乘客伤亡,那么承运人就应当对乘客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保证乘客免受第三人等来自外界的不法侵害,属于治安管理范畴,不属于承运人向乘客提供的运输服务范围。第三人等不法侵害造成乘客损害,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及时、充分履行救助义务后,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承运人违约责任的认定,应当从承运人与乘客达成的运输合同来分析。在乘客运输过程中,乘客和承运人之间建立起了乘客运输合同关系,在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乘客人身伤亡的情况下,承运人应该依照《合同法》第302条规定对乘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责任系法律规定的严格责任,或者说是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为违约行为、损害后果以及违约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其中并不包含主观过错,只要承运人存在违约行为,不论承运人主观是否存在过错,只要不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能够证明伤亡是乘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判断第三人侵权中承运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必须考虑承运人在乘客运输合同中承担的义务范围。《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乘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该条明确规定了乘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必须承担安全及时运送乘客的义务,只要安全运送的结果未实现,无论造成该结果的原因是承运人自身原因还是第三人侵权,如果不存在伤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乘客故意、重大过失的情形,承运人均构成违约。 那么承运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对伤亡乘客承担侵权责任呢? 乘客运输过程中,当第三人对乘客实施侵权行为时该第三人是直接侵权人,由该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大家均无争议,但承运人在第三人对乘客实施侵权行为时如果未能尽到法定的救助义务,如何承担侵权责任,是存在争议的。如何认定承运人对乘客构成侵权,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分析:首先是发生了乘客人身伤亡的事实,承运人对此存在违法行为,承运人的违法行为和乘客的伤亡存在因果关系,承运人对此在主观上有过错。其中对承运人的违法行为和主观过错的认定是争议的焦点。法律已经规定了承运人在乘客遇险时积极救助的法定义务,因此,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即使没有任何不适当的运输行为,乘客的伤亡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也没有任何因果联系,但只要承运人没有履行尽力救助的法定义务,其行为即构成违法。只要承运人尽到了一般善良人的救助义务,承运人就不构成违法行为。 承运人的过错包括不履行法定救助义务的故意和不履行法定救助义务的过失。如果承运人主观上既没有不救助的故意,也没有不救助的过失,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乘客遭受第三人侵权后,如何行使,是乘客或者乘客亲属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多数情况下,受害人可能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责任方式,如果受害人选择不适当也应当由受害人自己负担不利的后果。 笔者认为,乘客遭受第三人侵权损害的赔偿问题存在两个法律关系即客运合同关系和侵权法律关系,可能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司法解释》)等法律或司法解释,而上述法律之间对乘客遭受第三人侵权损害的规定相互矛盾。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2条规定了承运人对乘客的人身损害承担无过错合同责任,即除了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能够证明伤亡是乘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以外,承运人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其他法律则规定有过错才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我们只能以两者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理由来解释。但我们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2条规定与《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来对比,就可以看出《合同法》第302条规定的瑕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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