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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单位向境外单位提供以期租结算形式的国际运输服务如何申报?

 君达财税图书馆 2016-08-20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四《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规定:“三、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期租、程租和湿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不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由承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零税率。”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规定:“第二条 下列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 ……(九)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研发和技术服务(研发服务和工程勘察勘探服务除外)、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除外)、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远洋运输期租服务、远洋运输程租服务、航空运输湿租服务。” 因此,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期租服务,不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如果向境内单位提供远洋运输期租服务,出租方应按11%适用税率征税;如果向境外单位提供远洋运输期租服务的,出租方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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