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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安全疏散和避难——百日通关

 昵称7969961 2016-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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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Ⅰ 民用建筑安全疏散和避难

一般要求

5.5.1  民用建筑应根据其建筑高度、规模、使用功能和耐火等级等因素合理设置安全 疏散和避难设施。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位置、数量、宽度及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应满 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5.5.2  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以及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 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m。


5.5.3 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面,通向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

 

5.5.4 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


5.5.5 除人员密集场所外,建筑面积不大于 500 ㎡、使用人数不超过 30人且埋深不 大于 10m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当需要设置 2个安全出口时,其中一个安全出口可利用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

 

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的地下或半地下 设备间、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 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 地下建筑(室),可设置 1个安全出口或 1部疏散楼梯。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建筑面积不大于 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 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房间,可设置 1个疏散门。

5.5.6直通建筑内附设汽车库的电梯,应在汽车库部分设置电梯候梯厅,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汽车库分隔。

 

5.5.7高层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 1.0m的防护挑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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