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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太原老街图书馆 2016-08-21


司法考试刑法: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俗话说“得民刑者得天下”,刑法的复习在司法考试复习中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的内容,供考生复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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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要素分类

客观构成要素

说明行为外部的、客观面的要素。如行为主体、行为、行为对象、结果等

主观构成要素

说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面的要素。如故意、过失、目的等

记述的构成要素

只需通过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的构成要素。如刑法第320条所规定的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规范的构成要素

需要通过法官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的构成要素。如刑法第237条所规定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中的“猥亵”、“淫秽物品”、“住宅”

积极的构成要素

积极、正面表明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要素

消极的构成要素

否定性的构成要件要素,如刑法第389条第3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成文的构成要素

刑法明文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   法律教育网整理

不成文的构成要素

法条文表面上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刑法条文之间的相互关系、刑法条文对相关要素的描述所确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素。例如金融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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