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车祸4天后才报险 保险公司拒赔28万修车费.
发生交通事故后,司机闵女士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没有在保险合同规定的出险48小时内报保险。哪知,之后的修车费花了28万元,在理赔时遭遇保险公司拒赔。当事人不服,为此诉至法院。最终,武侯法院驳回了闵女士的诉讼请求。 2014年11月26日晚,闵女士驾驶自己的轿车行驶至机场路辅道开往三环路方向时,车辆撞上桥墩。闵女士当场受伤,被送往医院就医,第二天出院。11月30日,闵女士才向保险公司报案,称事故发生时间为11月29日。
法庭查明,闵女士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限额61万余元的车辆损失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闵女士在投保单投保人声明处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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