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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过程中争议焦点的归纳与总结|文丰分享会

 evanoyjqp3qgef 2016-08-22
争议焦点是法官归纳并经过当事人认可的关于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争议的关键问题,既是庭审的主要内容,也是制作裁判文书的主线,方便组织证据认定、事实认定和说理部分的论述。8月9日,文丰所年轻律师分享会上,代理词与庭审研究小组陈徽律师通过实践经验与实际案例与大家探讨“庭审过程中争议焦点的归纳与总结”!
· 争议焦点总结的意义 ·
1、对法官的意义
划清审判脉络,保障庭审高效有序。
争议焦点的总结是裁判文书的“中心思想”。 双方围绕争议焦点所作的陈述与辩论,加上法官依法作出的裁定,就是裁判文书的雏形。双方围绕争议焦点作出的举证质证和发表的辩论,构成了决定案件判决结果的基础。 2、对律师的意义
1、提前帮助律师预判庭审走向,准备证据,确定法律适用。
2、一定程度上引导庭审方向。
3、帮助预测对方的辩论思路,提前做好准备。
总结案件争议焦点的基本逻辑
诉讼标的争点→法律争点→事实争点→证据争点
诉讼标的争点对于法律、事实与证据争点而言,是一上位争点。
诉讼标的争点确定,蕴涵于其中法律争点才能明确:只有法律要件明确,待证事实才能被确定:而只有待证事实确定,证据争点才能呈现出来。
案例一:
1.原告甲因旅游随团在被告乙宾馆住宿,在洗浴房摔倒致伤,事后甲乙签订赔偿协议书,约定乙一次性赔偿甲40000元,其他责任双方互不追究。款项支付后,甲到鉴定部门评定,其伤情为玖级伤残。
2.甲以涉案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请:(1)撤销赔偿协议书;(2)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164514元。
3.乙答辩称,宾馆配备设施齐全,甲不当使用洗浴房,应自担其责,况在事故发生之后,乙出于人道主义与甲签订了赔偿协议,甲要求撤销该赔偿协议没有充分的理由,请求驳回甲的诉讼请求。一
根据基本逻辑进行分析
案件诉讼标的争点: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赔偿协议(原告诉请)
案件法律争点:
被告在订立协议是否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
权利义务是否明显违反公平(重点涉及损害事件中被告与原告过错程度的认定)
事实争点:
订立协议过程中被告是否利用原告急于处理的心态钳制对方;
被告是否尽到
提醒义务,被告是否存在过错,过错程度与已赔偿数额的是否一致。
证据争点:
原告提供的旅行社发给的旅游计划,后面3天有价值10万元的履行路线。原告不是当地人。
被告提供的房屋浴室照片,地面是磨砂砖,墙上有扶手,进门有“当心地滑”的告示。原告提供医疗病历。
法庭总结的争议焦点
对原告在洗浴房滑倒摔伤,被告是否具有过错、过错程度及原告自身的过错认定。(事实认定)
对于损失项目和损失金额的认定。(事实认定)
原、被告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是否应予撤销?(法律认定,实际是赔偿协议书是否违反公平)
在归纳争议焦点方面存在的误区
1、把原告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当作争议焦点,实际上等于没有确定争议焦点。
例:原告起诉被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在总结争议焦点时就不能简单地将被告是否应当赔偿原告多少元损失作为争点。
而应当认真分析原、被告之间的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然后才能确定真正的争议焦点。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是围绕争点审理的最终结果,而非争议焦点本身。
2、遗漏争议焦点。
例如:一起矿山机械买卖合同案件中,被告买了某企业的机械设备,部分货款未付,设备厂家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被告辩称铁路器材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货(或维修)。若把争议焦点归纳为被告应不应该支付所欠货款,则遗漏了争议焦点。
因为,原、被告双方在支付货款问题上发生纠纷,货款应不应该支付是双方最大的争议,但纠纷发生的起因是什么?是设备的质量确实有问题被告合法行使抗辩权?还是被告以铁路器材设备的质量问题为借口拖延支付货款?原告和被告在设备质量合格与否的问题上各执一词,因此,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同样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查清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也是解决本案被告应不应该支付货款的关键。
3、有的案件虽然原告只有一个诉讼请求,但可能存在多个争议焦点。
例:一起铁路专用线侵权纠纷。原告诉称自己对争议的专用线拥有全部产权,被告未经其同意擅自使用,构成侵权,被告答辩称,原告请求无理,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有三点:
自己合法拥有铁路专用线一半产权
被告使用该专用线是经过原告同意的
原告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若不善于分解问题,只简单归纳成被告是否构成侵权一个焦点,就是错误的。
本案有三个争议焦点:
一是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时效,是否存在仲裁时效中断的事由 二是被告使用该专用线是否经过原告同意 三是原告是否拥有铁路专用线全部产权实务案例分析
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是高中以来的同学,保证人丙是乙商业上的合作者。乙称其向甲借款300万元用于经营,并表示其与甲系多年同学,肯定能向甲还清借款,请丙为其提供担保。因丙欠乙200万元,丙同意为乙提供担保。在未见到借款合同的情况下,根据乙的口述,称2015年1月3日、2015年1月12日,2015年1月25日其分别向甲各借款100万元,并签有《借款协议》。丙遂在乙提前准备好的《担保承诺函》上签字,内容为:“本人自愿为2015年1月3日、2015年1月12日,2015年1月25日三份《借款协议》中约定的乙向甲出借的30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5年1月27日.”后甲乙双方又于2015年1月28日签署一份《借款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出借人民币301万元。
后甲方向法院起诉,要求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提供转账凭证。但转账凭证显示有200万元转账记录发生在2015年1月3日前。甲方未提供2015年1月3日、2015年1月12日,2015年1月25日的三份《借款协议》,仅提供了2015年1月28日的《借款协议》,并称该借款协议是对三份借款协议进行合并结算。乙方予以认可。
业界人士可以参与:总结该案的争议焦点,并分析丙方可用的答辩思路及应当准备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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