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出售及以租代售的计税问题——全国各地解答一表汇总 各地国税 地区口径 总局口径 八、出售车位或储藏间,没有独立产权,是否按不动产出售处置? 河北国税 参照总局口径 山东国税 六、关于人防车位计税问题 对于出售没有独立产权的车位或储藏间,虽然购买方并未取得完全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但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并从尊重交易双方习惯出发,可暂按照出售不动产进行处理。 青岛国税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车位如何缴纳增值税? (一)对于捆绑住宅转让车位使用权,在《购房合同》或《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中约定车位价款包含在其购房款中,其转让车位使用权的行为不属于无偿转让不动产,不视同销售行为。 福建国税 参照总局口径 海南国税 (四)地下车位永久租赁行为增值税税目如何适用问题。《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超过20年无效。对永久租赁,按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应按销售不动产处理,适用11%增值税税率。 北京国税 参照总局口径 四川国税 【四川国税】国税专家解答物业行业营改增问题 1、有的开发商将地下车库免费给物业公司用于出租,收入给物业公司,应当怎么纳税? 国税答复:增值税与营业税有一个很大的不同,有大量的视同销售行为。如开发商免费将停车场给物业公司用于出租,属于视同销售中的无偿赠送行为,开发商需要纳一次税,物业公司还需要再交一次税。但开发商只是计算纳税,并不增加其账面收入。 2、物业公司帮开发商出租车位,然后按照一定比例互相分成,如何纳税? 国税答复:物业公司收到的款项全部做销售额计算纳税,将分成款项拨付给开发商,开发商需要按照所收金额向物业公司开具发票。 湖北国税 【湖北国税】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三辑 7月21日 十八、纳税人将无产权的停车位、地下室、架空层和人防工程等房地产对外出租时,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将无产权的停车位、地下室、架空层和人防工程等房地产对外出租时,所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20年(含)以上,并一次性收取租金的,按转让建筑物永久使用权,依销售不动产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否则,按不动产租赁征收增值税。 河南国税 参照总局口径 安徽国税 9、出租地下车位签订的是以租代售的租赁合同,租期20年,但是一次性收取租金,并且有些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出售几十年使用权。该行为在土地增值税上一般被视同转让不动产,在增值税法规下是按照销售还是租赁缴纳增值税呢? 答: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上述出租车位行为,不涉及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永久使用权,因此不属于销售不动产,应按照不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浙江国税 二十、关于免费赠送纳税问题 《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税[2016]36号文都规定免费赠送要作视同销售处理。如何理解免费赠送这个规定,全国各省理解有所不同,我省以前对免费和有偿赠送都要按视同销售处理,鉴于营改增后免费和有偿赠送内容多样化和复杂化,税务机关难以区别对待的现实,我们建议对销售货物、服务等行为无任何关系的赠送认定为免费赠送要视同销售处理,如房地产企业、银行宣传资料的发放等;对销售货物、服务等行为有关的赠送认定为有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处理,如宾馆(酒店)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向客户免费提供餐饮服务,房地产企业对客户买房送车位活动等。其他情况各地可比照处理。 深圳国税 参照总局口径 新疆国税 参照总局口径 银川国税 参照总局口径 江西国税 参照总局口径 厦门国税 8.出售车位或储藏间,没有独立产权,是否按不动产出售处置? 上海国税 参照总局口径 云南国税 (六)出售车位或储藏间,没有独立产权,是否按不动产出售处置? 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果购买方取得了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分配等权力,仍应按照出售不动产处理。 甘肃国税 参照总局口径 天津开发区国税 参照总局口径 前海国税 参照总局口径 宁夏国税 4.出售车位或者储藏间,按什么税目征税? 答:出售车位或者储藏间,按照销售不动产征收增值税。 江苏国税 【非官方渠道,建议谨慎使用】10、纳税人出售车位或储藏间,没有独立产权,是否按不动产出售处理? 内蒙古国税 (四)地下车位永久租赁行为增值税税目如何适用问题。《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超过20年无效。对永久租赁,按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应按销售不动产处理,适用11%增值税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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