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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实务操作三误区

 図籴帑簤屸璺 2016-08-22


增值税专用发票实务操作三误区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是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之一,也是进项税额抵扣的条件之一,但不是全部条件,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属于相关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形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实务中存在三个误区,提请纳税人注意,以避免不能抵扣增值税的风险。


误区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通过或勾选认证后就合规

    实务操作中,不加盖发票专用章、盖单位公章、盖财务专用章、发票内容压线及单位抬头不完整等一些不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可以认证通过或勾选认证。但是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属于不合规的发票,不能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和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凭证,也就是说,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认证通过或勾选认证通过,并不代表该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合规。


误区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服务时,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也规定了“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等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如:企业租用一辆大客车专用于职工上下班班车,租车费用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属于用于集体福利购进应税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还有餐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话,也就没有“进项税额转出”的概念。


误区三:专用发票可以压线错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对开具专用发票要求做了相关规定,其中要求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对不符合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第二十条规定,防伪税控企业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专用发票,打印压线或错格的,应作废重开。

也就是说,“压线、错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发票使用规定,不能作为抵扣进项税额凭证、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及不能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凭证,且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位有权拒收。不仅仅是专票中的密码区“压线、错格”,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压线、错格”也属于不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示

    实务中为了防止相关纠纷,建议购买方在相关购买合同中加列以下条款:卖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机关认证或不符合发票相关法规要求,造成买方不能抵扣的,卖方应向买方支付未通过认证发票中载明的税款金额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还应予以赔偿。卖方未按买方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买方有权终止合同。



说说企业所得税会计



所得税会计实际上只有一个唯一的分录,说到底主要就是围绕一个分录的四个科目进行核算:

借:所得税费用

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负债

“所得税费用”是会计上确认的数据,“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是税务局要的数据,它们之间的差异,就是递延所得税。“所得税费用”小于“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就是递延所得税资产,“所得税费用”大于“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就是递延所得税负债。

【注意1】在上述分录中,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发生额的对应科目除“所得税费用”科目外,还可能涉及“商誉”、“资本公积”两个科目;“应交税费—所得税”对应的科目一定是“所得税费用”。另外,如果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还可能涉及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科目。

【注意2】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产生时在借方,转回时在贷方;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产生时在贷方,转回时在借方。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好比“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的替身,比如应交税费为100万元,税务说可以少交30万元,无非是用递延所得税负债充当一个替身从应交税费中抵减30万元,反之,税务说要多交30万元,无非是用递延所得税资产充当替身让应交税费增加30万元。不管多交少交,会计上的所得税费用都是100万元。

少交时,借:所得税费用100,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70、递延所得税负债30;多交时,借:所得税费用100、递延所得税资产30,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30。

递延所得税资产就是税务局不同意你所计算出来的所得税数额,而是叫你多交了一部分,但允许以后年度弥补回来的,所以这一部分要记个账,记账得有个科目,这就是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的由来;同理,少交的部分,就作为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核算。

递延所得税资产对企业而言,相当于先垫支给税务局的款项;递延所得税负债对企业而言,相当于企业得到税务局的一笔贷款。

递延所得税资产:好人终有好报,就怕你等不到那一天;递延所得税负债:出来混的,迟早要还的。

附:一个实例:

2011年12月30日,某公司以1000万元购入一台不需安装的机器,预计无残值。会计和税法规定按直线法计提折旧,会计折旧年限为4年,税法规定折旧年限为5年,该企业各年利润总额均为10 000 000元,所得税税率为25%。2012年5月,该公司因生产污染被处以500 000元罚款;2013年6月,该公司获得国债利息收入400000元。

会计处理如下:

2012年末,会计折旧(按4年)=2 500 000(元),账面价值=10 000 000-2 500 000=7 500 000(元)。

2012年末,税法折旧(按5年)=2 000 000(元),计税基础=10 000 000-2 000 000=8 000 000(元)。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500 000(元),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500 000*0.25=125 000(元)。

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10 000 000+500 000(可抵扣暂时性差异)+500 000(罚款为永久性差异)=11 000 000(元);应纳所得税=11 000 000*0.25=2 750 000(元)。

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费用 2 625 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125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 750 000

2013年末,账面价值=7 500 000-2 500 000=5 000 000(元)。

2013年末,计税基础=8 000 000-2 000 000=6 000 000(元)。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 000 000(元),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余额=1 000 000*0.25=250 000(元),本期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50 000-125 000=125000(元)。

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10 000 000-400 000(国债收入为永久性差异)+500 000(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 0 100 000(元);应纳所得税=10 100 000*0.25=2 525 000(元)。

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费用 2 400 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125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 525 000

另外应注意的是,递延所得税资产意味着企业已支付的所得税超过其应支付的部分,因而可用于抵减未来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企业预计在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那么递延所得税资产和其他资产一样也应减记其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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