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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处方销售处方药,药店又罚又赔,冤不冤?

 渐近故乡时 2016-08-23
       2014年3月24日,贾某到沛芝堂分店购买了一盒百草妇炎清栓、五盒克拉霉素片、两盒聚甲酚磺酸阴道栓、五盒芙露饮/匹多莫德口服液。克拉霉素使用说明书中的注意事项第一条为:肝功能损害、中度至严重肾功能损害者慎用。后贾某服(使)用了以上药品。
      2014年3月30日,贾某因发热等病 症,到鞍山市中心医院进行检查。医嘱服用莲花清瘟胶囊,服用后病情好转。2014年4月8日,因恶心、周身酸痛、发热到鞍山市中医院就诊,西医诊断为:药物性肝损伤。贾某的住院病志中记载,贾某对克拉霉素过敏。贾某住院11日(2014年4月8日至2014年4月19日),护理期限11日,花费医疗费5145.03元。贾某为复印病志花费9.5元。贾某是辽宁友仁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职工,每月1720元,因本次病症误工16日。
       2014年5月8日,鞍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沛芝堂分店作出(鞍)药当行罚(2014)10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沛芝堂分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克拉霉素片,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沛芝堂分店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贾某起诉到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诉称此次事故造成经济损失9989.90元,其中医疗费5144.88元、误工费1720元、护理费1447.52元、交通费1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900元、病历复印费9.5元。请求法院判令辽宁沛芝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毓恬分店赔偿9989.90元。
      经审理,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沛芝堂分店在无处方的情况下,向贾某出售了处方药克拉霉素片,并被鞍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沛芝堂分店作为药品零售企业本应严格执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应随意出售处方药,因此沛芝堂分店存在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存在过错;贾某服用该药物后,出现恶心、周身酸痛、发热病症,被诊断为药物性肝损伤,病志中记载了贾某对克拉霉素过敏,而克拉霉素片会对肝功能造成损害,因此,贾某告的损害事实,即药物性肝损伤与服用违规销售处方药克拉霉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沛芝堂分店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沛芝堂分店不具有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赔偿责任,故赔偿责任应由沛芝堂公司承担。2014年9月10日,作出判决如下:
       一、辽宁沛芝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给付原告贾崇医疗费5144.88元、误工费917.33元、护理费995.15元、交通费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复印费9.5元,合计7716.86元;
        二、驳回原告贾崇的其他诉讼请求。
       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已经成为药品零售业内的潜规则。虽然,我们都知道法律明确规定:处方药必须凭处方销售。但是,很多零售药店都心存侥幸!
       当药监执法力度逐渐加大后,当消费者法律保护意识逐渐增强时,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一起袭来,零售药店能挺住就别喊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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