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3.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不得转让; 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行人应当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时,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 原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至5%以下的披露义务 4. 股份减持比例达到5%时的信息披露义务 5.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减持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务 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大股东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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