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薏米法评 | 冒用社保卡开药应否治罪?

 一笑533 2016-08-24


薏米法评 | 冒用社保卡开药应否治罪?


文 | 薏米

近日,网上充斥着《绍兴日报》的一条报道:2015年12月17日,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决了邹某和周某冒用社保卡案,案情是患有高血压的邹某,让女儿用丈夫老周的社保卡买药,合计报销11376.64元。诸暨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邹某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周某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报道一出,好友们纷纷问:薏米,你怎么看?

薏米在焦头烂额的加班之中,无暇顾及。今天趁着吃完冬至饺子的空儿,薏米想说说自己的看法。

其实,冒用社保卡案,上述案件并非第一例。

早在2010年6月,天津市民崔某,因违规骗保非法倒卖医保药品而触犯刑律,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就对其违规骗保行为作出了有罪判决。

2011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也以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对冒用他人社保卡开药然后倒卖药品的药贩子王某判处有期徒刑7年半、处罚金5.2万元。

只不过,薏米所列举的两个例子,在形式上和本案略有不同。本案是家庭成员间冒用社保卡的行为,而天津市和北京市两个案例是冒用社会人员社保卡开药倒卖药品的行为。两者主观恶意和行为恶劣程度有所不同,但是本质都是骗保行为。

对于薏米所举的两个案例,毋庸置疑,必定是应严厉打击,以诈骗罪重判。

而对于浙江将诸暨市人民法院的案例,却有不少人同情,有的媒体这样标题“刷了下老爸的医保卡而已,母女俩却双双获刑”,有人在网上评论:“如果这也是犯罪,那么全中国一半以上的人都要犯罪了!”

网上评论纷繁复杂,到底什么样的导向是正确的?且听薏米为您梳理点评。

1.社保卡是什么?

说到社保卡,不得不谈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目前,我国的基本医保主要分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种形态。

三类医疗保障分别针对不同对象,实行不同的缴费标准和报销比例。即使同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也往往因单位缴费情况而有较大差异。邹氏母女案中,就是因为邹氏的社保卡报销比例较少,而丈夫周某的社保卡报销比例很高,因此才冒用丈夫周某的社保卡买药。

所谓社保卡,其用途之一是持卡人可以凭卡就医进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时结算。因此,持有一张能够实时报销结算的社保卡,是一种待遇的象征。假如一个人在地上捡到一张报销比例较高的社保卡,而这张卡又没有挂失的话,那么这个人在吃药这件事上可以节省很多钱。

2.冒用他人社保卡的表现有哪几种?

正是因为社保卡能够带来诸多好处,因此,就出现了两种现象,一种是全家人只用一个家庭成员的社保卡拿药。

社保卡都有“门槛”。假如1800元是一个门槛,那么1800元之内都需要自费医疗,高于1800元才能进行实时报销。如果一家三口人,每个人都用自己的社保卡买药,那么这一家只有达到5400元才可以享受报销。如果只用一个人的社保卡,那么达到1800元,就可以享受报销。假如一个三口之家的药费必然要超过1800元,那么集中使用一个人的社保卡,就会省去很多钱。

因此很多家庭都用一个家庭成员的社保卡买药。

第二个现象,是出现了一类职业——药贩子。这些人忽悠一些持有社保卡的人,用他们的卡开药,享受实时报销,之后将这些药囤积倒卖,大发横财。

天津骗保案中,根据医保报销规定,门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超过1800元的部分,70%由医保基金报销;退休人员超过1300元,70岁以下退休人员按85%报销,70岁以上退休人员按90%报销。王某直接持卡去买药,然后用50%的价格收购,在职职工能赚20%的差价,70岁以上退休的老人最‘划算’,能挣40%的差价。

3.冒用社保卡的危害性在哪?

我们能够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这是国家为保障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待遇,向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筹集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专项基金。

通俗地说,每个月单位会帮助我们上缴一部分钱,再扣除划入我们个人医保账户的钱之后剩余的那部分资金和产生的利息就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设立基金的目的就是分担疾病风险,解决职工患大病时的医疗费用。

医疗保险基金中的每一分钱都和我们息息相关。而无论是家庭成员间互相冒用社保卡,还是药贩子冒用他人医保卡骗保挣钱,其套取的每一分钱都是我们参保人的钱。而医保的人钱并不是无穷无尽的,目前人口老龄化严重,医疗费用上涨迅速,一些地区医保基金已经出现赤字。而这种情况就会导致参保人自己需要掏的钱越来越多。因此医保的蛋糕就那么大,骗保骗走了资金,意味着其他参保患者用来报销医药费用的钱就少了,尤其对于大病重病患者,这无异于拿走了他们的救命钱。

有些人,认为骗保骗的是国家的钱,貌似和自己毫无关系,甚至自己家里也这样使用社保卡,因此认为邹氏母女的行为并不严重。而实际上,骗保骗的是我们每一个人参保人的钱,危害的是每一个参保人的利益。

长此以往,除了药贩子之外,每个家庭还要套取医保基金的话,我们的医疗保险体系将溃于蚁穴。

因此,冒用他人信用卡,就是一种诈骗行为,危害巨大。

4.这个判决正确吗?

对于邹氏母女的行为,诸暨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邹某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周某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薏米告诉你,这个判决定性准确,刑罚相当,起到了震慑效果。

根据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因而,追究邹某母女俩刑事责任,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而本案中,邹氏母女二人用周某社保卡配药34次,金额达1万余元,完全可以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实刑,考虑到本案系家庭成员间冒用社保卡,主观恶性比药贩子要小很多,因此,判处拘役缓刑并处罚金,是非常恰当的。

而在国外,骗保除了要判刑,还会影响个人信用,从此不能办信用卡、不能贷款、买保险会比别人高很多,也不会有正规企业雇佣,代价非常之大。相比国外,我国这样的处罚已经非常之轻。

有人认为,认为即使用亲人医保卡买药不合适,但既然已经偿还了报销金额,实在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可是,既然有法律就要遵守,既然有法就要执行,否则,刑法设置的意义何在?

因此,作为一名法律人,薏米很负责任地告诉大家,这个判决很正确。不要让某些新闻标题误导了你。

这个判决也为不懂法的民众起到了预防作用,因此这个判决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5.案件背后的思考

通过这个案件,其实折射出很多其他问题。其中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医疗机构的审查疏忽责任。医院在受理医保相关业务时有义务核查姓名等身份信息,发现信息不符时应拒绝办理。

可是在实际情况中,医生并不会对持卡人是否正确进行严格审查,因此邹氏母女拿着周某的社保卡开药,医生并未拒绝。有的医生即使会问“和病人什么关系”,只要回答“家属”,也就不再深究。

给谁开药都是开,开多少药,医院也不赔钱。药贩子就是抓住了医院的这种心理,因此拿着别人的社保卡,自称帮亲戚、朋友开药,多数是治疗高血压、冠心病、高血脂、心衰、腰腿痛的常用药,没什么特殊的,开药量也在一个月之内,所以医生也不会多问。而像邹氏母女这样,使用家属社保卡开药的,更是斯通见惯,因此医生更不会多问一句。

医院核查不严的漏洞,也是此类案件发生的一个原因。因此,要杜绝该类案件,医院核查环节十分必要。

当然,目前我国各种医疗保险制度也并非那么完善,像高血压等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虽然纳入医保,但因各地医保报销基本都设定了起付标准,超过才可以按比例报销,所以,对于慢性病患者来说,医保之外的个人负担依然不轻。要想避免骗保类的违法犯罪,加强基金监管是一方面,严格核查身份是一方面,最终还要落实到不断完善大病医保、大病救助及社会救助制度上。

总之,为了能够多报销医药费,冒用他人社保卡开药,是一种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从法律上讲是一种诈骗行为,情节严重,数额较大者,可构成诈骗罪。大家以后小心守法为好。

今天,薏米法评就到这里。欢迎各界朋友交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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