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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说“临时工”没有保障?这些法律常识要清楚 金柚网2016-08-2215评 临时工和社保?这两个词似乎没有从来就没有过交集…… 我们经常在电视里看到这样的新闻:某某地区的清洁工在工作时被汽车撞伤,却因没有医保只能自费治疗。清洁工是“临时工”大军里人数最多的一支,也是最辛苦的一支。每每看到这样的新闻,都会一阵酸楚涌上心头。就因为没有社保,他们连人身安全都得不到保障。那像清洁工这样的职业,真的没有享受社保的权利吗? 今天,我们来聊聊,“临时工”的社保话题—— 其实,在这个话题之前,有一个问题想要跟大家说明:在中国,其实是没有“临时工”这个职业的。额,你是不是吓到了? 1996年11月,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临时工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关于是否还保留“临时工”的提法问题,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职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 那么问题来了,“临时工”这个称号到底是怎么来的呢?如果非要深究的话,大概是因为有的单位会招一些短期合同工、非全日制的合同工或者以完成某项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工,没有长期的发展意向,所以被认同为临时工。这里还有一个大家也比较容易误会的点,那就是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工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合同,由劳务派遣公司派到用工单位是指的这样一种。劳务派遣工跟所谓的我们习惯称的临时工还不完全一样,因为他跟用工单位没有劳动关系,他的在劳务派遣公司。而所谓的临时工的劳动关系在他自己所在的单位,这两者是不一样的。 临(合)时(同)工可不可以参加社保? 即使是短期合同工,他也是企业通过正规渠道招来的劳动者。《劳动法》第二条中“劳动者”其范围是很广泛的,既也包括了正式职工,也包括了合同工。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 因此,正式工也好,临时工也罢,只要一旦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这种关系哪怕只存在一天时间,凡正式工享有的权益,临时工也均应享有。进城务工的农民,可不要认为自己和正式工有多少差别,而在享受《劳动法》所赋予的权益上不能依法去争取。作为企业的HR,也需要及时为员工办理社保。 同工同酬,职工利益有法律来保障 目前,我国主要存在三种劳动用工关系,一种劳务关系,以及视为雇用的用工关系。。 三种劳动关系,即《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种劳务关系,也叫做特殊的劳动关系,主要是指劳动者属于退休返聘人员、协保人员、内退人员、双困或者征地养老人员等等,因为特殊政策可以签订劳务合同。 视为雇佣的用工关系,主要是指国外、港澳台以及无国籍人士,在我国企业就业并未办理就业证的人员,其合法权益因未办理就业登记一般不受我国法律保护,仅视为雇佣关系处理。 由于职业特点等多方面原因,企业不能完全取消“临时工”,不过只要用工合理合法,就能有效避免短期用工带来的风险。 1、合理签订劳动合约。根据《劳动合同法》,正常情况下,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特别注意,该合同种类不得约定试用期。 2、给他们正式员工的一切待遇和福利。无论是社保还是薪酬,合同工都应该合理享受到他们应有的权益。 最近看到一个新闻,某合同工在跟单位签订劳动合约期间,仅享受到了约定的工资,除此之外没有任何的社保和补贴。结果有一次在工作过程中不幸受伤,医院鉴定为10级伤残。在没有审核伤残补助金的情况下,费用只能自己承担。后来这名员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部门认为,这家企业应该赔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何赔付这么多?因为没有社保啊,法规面前,企业还能说什么?
“临时工”的称谓不能成为企业的保护伞,每个HR在招聘的时候,也不可以告诉面试者,招聘的职位是一个临时工。签订短期劳动合同也不是避免给员工缴纳社保的理由。一旦被查处,跟“不给正式职工缴纳社保”一样是要受到法律严惩的。如今国家加紧了违反《劳动法》的企业的追查力度,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修改的法律也越来越体现对劳动者权益的重视,尤其是社保、薪酬等权益方面。 这里要建议各位boss,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不要铤而走险,应当适时转变经营模式,转变盈利模式等方法去降低成本,而不是一味地将降低成本转嫁到劳动者身上。否则劳动风险中的每个“坑”,都有可能让你得不偿失! 点击展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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