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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

 焱子0b47ngnrum 2016-08-25
   关于市长信箱信件ID(697452)的回复
我怀念的网友:
我局于2015年3月2日收到市政府办转来“市长信箱”编号为ID(697452)的信件,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问题。根据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湘价电〔2012〕
107号)规定,对于实行“一户一表”抄表结算到户的城乡居民用户, 其电价是按照阶梯电价执行。即每户每月用电不超过180度的,电价为每度0.588元;春秋季用电在180至350度之间、冬夏季用电在180至450度之间的,电价为每度0.638元;如果春秋季用电超过350度以上、冬夏季用电超过450度以上的,电价为每度0.888元。属于供电企业直接抄表到户的房屋出租户,一律按上述规定执行阶梯电价政策,一律不得擅自对租户超标准加价收费。
二、关于居民生活用水价格问题。目前长沙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和二次供水价格政策是:长沙市物价局长价房〔2012〕15号文件规定,从2012年2月1日起,长沙市居民生活用水到户综合水价为2.58元/立方米;长沙市物价局、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水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区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长价房〔2014〕321号)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我市城区城市公共供水取水水资源费标准调整,我市各类供水价格在原终端水价基础上分别上调0.1元/立方米,目前长沙市居民生活用水到户综合水价为2.68元/立方米(不含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二次供水加价)。长沙市居民生活用水二次增压存在两种形式:一种是小区管理的二次加压供水,目前这种情形较多;另一种是由长沙市水业集团接管的二次加压供水。
1、小区管理的二次加压供水价格政策。根据《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湘价服〔2010〕19号)的有关规定,实行二次供水的城市居民住宅及其它高层楼宇物业,可加收不超过8%的合理水损和加压电费,计算公式为:到户水价=供水价格×(1 8﹪) 加压电费,加压电费实行单独装表计量、按实收取。长沙市物价局、长沙市住建委长价房〔2011〕48号文件规定,2011年2月22日之后,新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新投入使用物业的二次供水加压电费实行限价管理,分别按有屋顶水箱不超过0.3元/吨和无屋顶水箱不超过0.6元/吨收取。
2、长沙水业集团接管的二次加压供水价格政策。《长沙市物价局关于长沙市水业集团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运营维护价格的暂行通知》(长价房〔2013〕288号)规定的收费范围是:2013年元月5日之后纳入长沙市供水设施建设及长沙水业集团对其设施进行统一管理的自来水用户;收费标准是:对6层(含6层)以下无论是否需要进行二次加压供水的用户免收二次供水运营维护费用,对7层(含7层)以上至32层(含32层)以下进行二次加压供水的用户收取二次供水运营维护费用0.7元/立方米(含加压电费),对33层(含33层)以上进行二次加压供水的用户收取二次供水运营维护费用1.00元/立方米(含加压电费)。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及二次增压费用根据以上政策和住宅小区的具体情况制定。
特此回复。
                              
                                 长沙市物价局
201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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