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发改价商〔2016〕520号 各区、县(市)发改局,国网长沙供电公司,浏阳地方电力有限公司: 现将《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商〔2016〕47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根据文件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农网改造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农村分类到户电价中的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按省电网目录电价执行。 二、农村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调整如下
三、各供电单位要做好农村分类到户电价的公示工作。各区、县(市)发改局要加强监督检查。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四、调整后的长沙市农村分类到户电价自2016年7月抄见电量起执行,《关于调整长沙市农村分类到户电价的通知》(长发改价商〔2016〕60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商〔2016〕478号)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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