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发票那点事儿
[日期:2016-08-19 |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 |
[字体:大 中 小]
|
出差住宿是每个纳税单位经常发生的事情,营改增前,无论出差去哪里,只要取得合法的住宿发票,都可以顺利报销。但营改增后,如入住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住宿场所,因这类纳税人实行简易计税,按现行政策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有消费者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就必须前往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8月1日起,部分地区住宿业纳税人可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了。对于这一利好消息,住宿业纳税人应注意以下事项。
营改增实施的几个月中,国税办税服务厅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业务量激增,加之往返办税服务厅给代开发票的纳税人造成了极大的不便。鉴于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取得住宿服务的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税款,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具有全天开具发票的需求,而且住宿业纳税人有固定经营场所,因此,国家税务总局为方便纳税人,决定自2016年8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暂时试点范围限于全国91个城市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作者单位: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国税局
(源自《中国税务报》2016年8月19日 孙晓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