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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电站系列法律问题(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及合同能源管理法律问题浅析(一)

 昵称36025181 2016-08-25
光伏电站系列法律问题(四)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及合同能源管理法律问题浅析

(一)

文 | 向 尚

指导 | 金平亮



编前语

投资光伏发电项目经常遇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相比于集中式项目,虽然相关的审批流程进行了简化,但也有其特殊的问题,本文试图梳理有关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有关法律问题,一孔之见,以期更多专业人士探讨。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根据国家能源局于2013年11月18日颁布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第二条,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

分布式光伏发电可以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或“全额上网”中的一种运营模式。

分布式光伏项目主要形式为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地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前者较为常见。

注1:
“渔光互补”和“农光互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本团队其他文章专门阐述,在此不再赘述。


项目审批

2.1.项目备案制
根据《暂行办法》第十条,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年度指导规模指标,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目前不同地区已经将备案的权限下放到市县一级,例如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于2013年11月7日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区太阳能发电项目实行盟市备案管理的通知》(内发改规范字[2013]12号)规定,内蒙古地区的太阳能发电项目备案主管部门下放到盟市能源主管部门。

2.2.项目其他批文
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一条,项目备案工作应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特点尽可能简化程序,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

由此可见,一般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省去了复杂的项目前期手续,与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相比,行政审批手续大为缩减。

2.3.豁免发电业务许可证
根据国务院于2013年7月4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和《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豁免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发电业务许可。

2.4.系统接入方式
根据《暂行办法》之规定,鼓励地市级或县级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建设与电网接入申请、并网调试和验收、电费结算和补贴发放等相结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竣工验收等一站式服务体系,简化办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地级市或县级电网企业按照简化程序办理相关并网手续,并提供并网咨询、电能表安装、并网调试及验收等服务。以35千伏以上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且所发电力在并网点范围内使用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应根据其接入方式、电量使用范围,本着简便和及时高效的原则做好并网管理,提供相关服务。

2.5.并网设施建设
根据《暂行办法》二十二条之规定,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用户侧的配套工程由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因项目接入电网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分布式光伏补贴政策

3.1.余额上网全额收购政策
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和《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之规定,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当协助、配合。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电网企业未能按照规定收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余电上网电量,造成项目单位损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3.2.电价补贴

3.2.1
优惠政策
a) 
中央性政策
根据国家发改委于2013年8月26日出台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号),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全电量补贴的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含税),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支付,由电网企业转付;由电网企业转付;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

除此之外,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电量免收随电价征收的各类基金和附加,以及系统备用容量费和其他相关并网服务费。电价补贴标准适用于除享受中央财政投资补贴之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截至本文发稿之日,最新的光伏项目上网电价是国家发改委于2015年12月22日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044号)规定的三类光伏项目上网电价,对于宁夏、青海海西、甘肃嘉峪关、武威等I类资源区,实行0.8元/千瓦时的上网电价;对于北京、天津、黑龙江、吉林等Ⅱ类资源区类,实行0.88元/千瓦时的上网电价;对于其他区域的Ⅲ类资源区,则实行0.98元上网电价。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等规定,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执行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点项目,在用电负荷显著减少(含消失)或供用电关系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允许变更为“全额上网”模式,并将“全额上网”项目的发电量由电网企业由原来“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提高为“按照当地光伏电站上网标杆电价”进行收购。另外项目单位若选择变更为“全额上网”模式,需要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备案,并不得再变更回“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

b) 
地方性政策
截至目前,有很多地区均出台了地区性的优惠政策,比如《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就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再给予0.10元/千瓦时的补贴,补贴年限为5年。

但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地方的对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地方补贴政策于2015年年度即将到期或者不再适用,如山东省、杭州是和上海市出台的相关政策。

3.2.2
将目前“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和“全额上网”两种模式的收入归纳总结如下:

a) 若分布式光伏项目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模式,该电价由两部分构成:
业主消纳部分电量光伏供电电价=业主支付的电费+中央财政补贴(0.42元/千瓦时)+地方财政补贴(如有)

上网部分电价=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中央财政补贴(0.42元/千瓦时)+地方财政补贴(如有)


b) 若分布式光伏项目全额上网,
则适用当地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

3.2.3
补贴政策流程
根据《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享受电量补贴政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负责向项目单位按月转付国家补贴资金,按月结算余电上网电量电费。但在实际中,分布式光伏企业取得财政补贴却存在重重障碍,最大的问题是存在补贴拖延。

根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102号)相关规定,光伏项目(无论是分布式还是集中式)申请中央财政财政补贴的前提条件是:
a)项目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且已经过国家能源局审核确认;

b)已经取得价格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复。

在取得了前述基本条件后,项目公司向所在地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提出补助申请,由省级部门初审后联合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审核通过后,将项目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下称“《补贴目录》”)。我们理解如果项目进入最终财政部公布的《补贴目录》,项目的中央财政补贴就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了。但截至本文发稿之日,最近一次公布的《补贴目录》是财政部于2014年8月21日公布的《补贴目录》(第五批),第六批《补贴目录》迟迟未出台。

除此之外,在财政补助资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却未明确财政补助资金的具体拨付时间,而且仅规定省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这样就造成了在实际项目中,各地方部门在拨付中央财政补贴的时候存在滞后性,也给项目收益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作者简介:

向尚律师,专注于基础设施及能源、资本市场、外国直接投资等领域的法律事务,服务的客户包括中广核、协鑫新能源、I Squared Capital Fund、赛德万方等。


金平亮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主要业务领域为公司法、外商投资、证券法、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方面的法律事务,行业涉及能源、交通运输及基础设施建设、IT、高科技、农业、食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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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电站系列法律问题往期链接:


光伏电站系列法律问题(一):集中式地面并网光伏电站土地问题概述

光伏电站系列法律问题(二):浅析林地及草原的界定和林业局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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