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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码| 从第七届破产法论坛看重整计划的通过和批准

 刘锡春律师 201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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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6年8月13日至14日,第七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北京举行。其中论坛的主题之一即为“企业挽救制度研究”,本期法信小编以此为切入点,从“破产重整计划的通过和批准”的角度整理了相关资料,供读者参阅。


法信码 | A2.G9677

重整计划的通过和批准




法信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十六条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八十七条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一)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三)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四)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五)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六)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八十八条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九十二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法信 · 相关案例

1.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法院可以强制通过破产重整方案——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市吴中支行等申请雅新电子(苏州)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本案要旨:破产重整案件中,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未能通过,但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并且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可以强制通过破产重整方案。

案号:(2008)吴民破字第1—2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9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2.在担保债权组经再次表决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如果重整计划草案对担保债权组的权益调整符合法定条件,则法院可予以强制批准——厦门星星实业有限公司重整案

本案要旨:在担保债权组经再次表决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如果重整计划草案对担保债权组的权益调整符合下列条件,则法院可予以强制批准:(1)各债权人按其担保物可实现价值确定的有担保债权将获得全部清偿;(2)因重整计划执行而受到延期清偿的损失可以获得公平补偿;(3)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

案号:(2009)海民破字第1—(7)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1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3.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法院经审查认为管理人申请符合破产法规定,应当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并且终止重整程序——昆明聚仁兴橡胶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本案要旨: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程序符合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破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因此,管理人申请符合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并且终止重整程序。

案号:(2008)昆民重整字第1—14号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9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法信 · 专家观点

1.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具体程序

(1)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提出申请。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分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后,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人,即管理人或者债务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以尽早确认重整计划的效力。本条规定,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

(2)对经各表决组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审查。为了保证重整计划内容的合法性、公平性和可行性,本条规定,对已经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还应当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

(3)人民法院在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同时,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批准后,重整期间结束,债务人就应当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债务,债务人的各项权利也恢复正常,因此,人民法院有必要在批准重整计划的同时裁定终止重整程序。此外,为使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了解重整计划的内容并知晓破产程序的进程,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和终止重整程序的,还应当予以公告。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释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安建主编,法律出版社2006年出版)


2.部分表决组未通过的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87条规定,对于部分表决组未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与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双方可以就不能达成共识的问题进行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行表决一次,如果表决通过,那么将适用《企业破产法》第81条的规定,提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如果再行表决仍未通过,则可以依《企业破产法》第87条规定提请人民法院批准强制重整计划。但是,无论对该问题作出何种修改,双方协商的结果,都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因为其他表决组不会对他们在再次协商中作出的让步进行再次表决,其他表决组的成员也不受其约束。值得注意的是,适用《企业破产法》第87条规定的前提是至少有一个表决组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如果所有的表决组都没有通过重整计划,那么该重整案件只能适用《企业破产法》第88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重整计划草案的强制批准,是指对于部分表决组表决未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在企业有重整希望,重整计划草案又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破产重整实践中经常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尽管企业仍然有继续自下而上的机会,并且为债权人提供了比较好的条件,但债权人还是会基于各种原因,如丧失对债务人的信心或者可能就是想彻底解散债务人使其彻底消灭,从而不接受重整计划草案。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批准重整计划,强制债权人接受。

(摘自《新企业破产法教程》,李国光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出版)


3.重整计划一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具有广泛的约束力,无论重整计划对债权是否造成减损,无论其对重整计划支持、反对还是未参加对重整计划的表决。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在重整期间均应遵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人民法院批准生效的重整计划。任何债权不依重整计划均不得就重整财产行使权利。这项规定体现了重整计划的强制约束力,避免了因个别关系人的异议而阻挠重整计划的实施,这是帮助债务人走上重整之路的有力措施。

(摘自《新企业破产法教程》,李国光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出版)


法信第228期

      内容编辑:帮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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