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田径场上“奇葩”的判决 2016里约奥运会出现了新鲜事,女子4x100夺冠热门美国队接力预赛中,在第二棒和第三棒交接时出现掉棒以致无缘决赛。赛后,美国队向裁判进行了申诉,认为自己掉棒的原因是受到了身旁巴西队的干扰。 裁判最终认定,美国队申诉成功,美国队获得重赛的机会,单独比赛的美国女队在在没有干扰和压力的情况下跑出41秒77的好成绩,挤掉此前预赛成绩排名第八的中国女队晋级决赛。 赛后,中国田径队提出三点质疑: 1、美国接力队在两场比赛中穿着的衣服不同。 2、允许美国接力队独自重赛是绝对的不公平。因为这次重赛是完全不同的比赛环境。 3、中国队不应该被剔除出决赛名单,因为我们已经通过合理的方式获得了决赛资格。 虽然中方根据这三点据理力争。但经过三个多小时的交涉,最终申诉还是被驳回。此后中国队再次提出了申诉,并表达了诉求,希望有9支队伍晋级决赛,决赛分成两组进行,一组4个队,一组5个队,该诉求仍被驳回,中国女队最终憾别决赛场。 二、从法律的角度点评一下中国田径队的应对 应该说,中国队本次的应对,包括两次抗议及所提诉求,表现得中规中矩,但缺乏亮点。为什么这么说?难道还有更好的办法吗? 办法应该是有的,那就是中国奥运代表团应该立即接洽、联络巴西代表团,对裁判组取消巴西队比赛成绩提出异议和申诉。很多人对此表示不以为然,巴西队本身就没有小组出线,是否取消成绩无伤大雅。作为普通人持上述观点情有可原,但作为法律人,我们应该意识到,巴西队的成绩保留与否,虽然对其自身几乎没有影响,但对中、美两队的影响巨大。 我们知道,裁判组之所以作出这个裁定,有一个基本的前提,那就是认定“巴西女队违规”,用法律的术语来说,是一个“事实认定”的结果;一旦确认结果,那就变成裁委会“适用法律”的问题了。 据说中国田径队得知消息后,反复观看比赛录像,得出如下结论: 1、根据录像回放,巴西运动员是碰了美国运动员的右手,但美国运动员菲利克斯是左手持棒,一般情况下,对这种影响不大是不判罚的。 2、掉棒是在触碰之后发生的,美国队的运动员起跑过早也是掉棒原因之一,本身也有责任,所以中方认为不应该处罚。 3、质疑美国队的单独重赛。因为单独重赛是在没有任何干扰下进行的,比赛环境与预赛时完全不同,这个成绩无法和预赛时的成绩相比较。 从上述事实看,至少有以下几个问题: 1、巴西队是否构成所谓的“干扰”? 2、即使巴西队构成干扰,该“干扰”是否与美国队的“丢棒”有直接因果关系? 3、在高速运动的赛场上,发生身体触碰现象,为什么一定要被认定为是巴西队“干扰”了美国队,而不是美国队“干扰”了巴西队? 4、…… 总之,即使裁决结果听上去很“奇葩”,但要质疑奥委会裁判组,胜算很小,因为规则本就是他们定的,你很难证明他们“适用法律错误”;但是,如果对他们所认定的事实提出异议,胜率无疑就会高很多。而且,一旦对事实的认定不利于巴西队(也等于不利于中国队),中国队应积极鼓励、帮助巴西队以继续质疑、申诉、甚至反诉,邀请技术专家进行鉴定,最大限度地拖延时间,须知,比赛在巴西举行,时间拖得越长,对我方就越有利。 奥运赛场,也是一个合纵连横的外交大舞台。中国队,不应该是一个人在战斗。 这要从2004年雅典奥运会马拉松决赛说起,在距离马拉松比赛的终点只剩下5公里时,利马一马当先,且领先第二名多达40秒,眼看一枚奥运金牌毫无悬念地即将到手,却不料一个身着绿色短衫、红色苏格兰短裙,戴着绿色苏格兰便帽的人突然冲入赛道,他对着利马使劲地一推,完全没有防备的利马几乎摔倒在人群中。虽然警方很快控制住了肇事者,但受到阻挠的利马失去了自己的节奏,在38公里处被其他人超越,最终只获得第三名。 如果要说“冤”,利马肯定比美国女队冤得多。虽然马拉松和短跑属于径赛的两项极限运动,性质很不一样,但毕竟比赛中运动员之间的身体接触比比皆是,被视为运动比赛的一部分;而被赛场外人员严重干扰却实属罕见,赛事举办方要为此承担很大的责任,更何况,肇事者霍兰是有前科的,在2003年,他就以同样的装束出现在英国银石赛道上,让正在进行的F1英国大奖赛临时中断。 巴西代表团曾提出抗议但被驳回,最终国际奥委会和雅典组委会在赛后为利马颁发了一枚顾拜旦体育道德风尚奖,这枚奖章在当年的12月7日于里约热内卢被正式授予给利马。 赢得奥运金牌是利马一生的夙愿,这次意外事件使得利马与奥运金牌失之交臂,其后也再没机会获得(三年后利马因伤退役),但这并不妨碍他成为一位始终受巴西民众敬仰的运动员。当利马点燃火炬的一刻,这位从未赢得过奥运金牌的选手完美诠释了奥林匹克的精神,竞技之美并不只在于名次和奖牌的颜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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