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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释义:排除妨害请求权

 半刀博客 2016-08-25

  我国《物权法》在第三章:物权保护中规定了“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这一条款规定了两项权利,分别是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条件

  1、行使主体

  从法条来看,排除妨害请求权的行使主体应当是享有物权的人,既包含所有权也包含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等,至少该项物权应当包含占有、使用方面的权能。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个比较大的争议,就是房屋租赁人是否可以作为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的主体,从权利性质上来看,租赁人并不符合条件,因为租赁人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是基于租赁这一法律行为而享有的,因此租赁人对租赁房屋并不享有物权而只享有债权,因此若认为租赁人能够作为行使这个权利的主体有些牵强。

  关于租赁关系,德国著名物权法学家沃尔夫认为,“租赁关系因此脱离了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法上的相对关系,而获得了与物权一样对第三人的适用效力……租赁关系中出现了一种人们称之为债权物权化的现象。”即使出现债权物权化的情形,但是追溯其源权仍然只是债权,因此笔者认为,严格来论,租赁人不能作为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的主体,但房屋租赁人可以寻求其他救济方式来获得与排除妨害请求权相同的目的,比如,若妨害施加人与房屋租赁人在土地关系上相互毗邻,则房屋租赁人可以以相邻权为由行使相关权利,因为根据法律规定,相邻权主体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从措辞上看,是否限于不动产的物权人并不明确。就应然层面而言,不动产的合法占有人(包括承租人)理所当然地应当被包含在内。还有一种可能的救济途径,《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一法条规定的是占有排除妨害请求权、占有消除危险请求权。房屋租赁人必定会占有和使用其所租赁的房屋,因此可以通过这一救济途径来达到排除妨害的效果。

  

  2、妨害行为

  关于这个问题应当从两个方面来理解:(1)如何界定妨害行为(2)妨害行为是否需要达到一定程度。

  概括来讲,妨害行为是一种持续侵犯他人享有之物权但又未必造成实际损害的行为。这一行为应当有三方面特点:首先,妨害行为是一种持续性行为,一次性行为不可能构成妨害,但是有可能构成损害行为,妨害行为应当是在物权上施加了一个不利的影响,并且这个影响一直存在,阻碍着物权的行使的完好性或流畅性。其次,妨害行为应当是一种干扰或者侵害他人物权的行为或者事件,要注意的是这种干扰和侵害的行为在程度上应当弱于侵权行为,并且自然事件也可能造成妨害结果,如暴雨致使房屋倒塌进邻居院子,堵上了邻居的门。最后,妨害行为所导致的结果或者状态不以是否存在实际损害为要件。实际损害是侵权损害赔偿的要件之一,不是排除妨害请求权的要件。这是排除妨害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比较明显的区别之一。

  关于妨害行为是否需要达到一定程度,根据大量相关案例来看,排除妨害请求权只能在干扰行为达到“妨害”程度时才可提起;物权人有义务容忍他人轻微的侵扰行为。个案中侵扰是否达到妨害的程度,是由法官来判断的,依据是正常人能够容忍的侵扰程度,

另需注意

  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的举证责任,不需要证明行为人的过错,即需要举证证明只有两个方面,一、存在妨害状态并且妨害依然在持续;他人行为与妨害状态之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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