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专栏的开办,与各地律师就检察监督的命题交流讨论的较多。这些话题中,被询问最多的竟然不是实体问题,而是案件受理阶段的材料提交问题。“当事人应向哪一级检察院提交材料?”“应提交哪些申请材料?”成为被反复“复制”“粘贴”的问题。 大家对如何启动检察监督程序的陌生,一方面源于《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关于检察监督受理的规定比较原则和抽象,一方面源于各地有各自细化而未充分披露的受理要求。即使在天同所自己代理的检察监督案件中,每次代理律师到不同地域提交材料,也有准备不完全符合当地细节要求之处,也有准备的过于充分实无必要之举,每次都有新鲜的收获和经验。 本期抗诉真言,我们结合自身在检察监督案件受理程序中积累的经验,搜集整理了各地检察监督案件受理阶段的材料提交要求,与大家分享,以期大家在申请检察程序中更高效的“备料”、更精准的“投放”。
根据《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均有管辖权。仅从本条规定看,当事人似乎既可以向作出生效法律文书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检察院申请监督,也可以向上级检察院申请监督,甚至可以直接向最高检申请监督。 而事实上,在《监督规则》的制定中,特意区分了管辖与受理的概念,即在检察监督程序中,管辖和受理并不统一。上级检察院虽然有管辖权,对案件却一般不予受理,案件材料只能向有受理权的检察院提交。因此,材料提交不能仅看管辖规定,更要看受理的相关规定。《监督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由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即先由同级检察院受理审查,如果生效法律文书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再由同级检察院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 作出上述区分的原因在于,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上抗下”的监督模式,由作出生效法律文书法院所在地的上一级检察院提出监督,但这种模式使上级检察院的案件数量激增,形成了案件受理的“倒三角”。因此,为了缓解上级检察院的办案压力,案件需全部通过同级审查后提请抗诉方式才能进入上级院审查视线。
《监督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但是,对于各类材料的提交要求及份数等事项,《监督规则》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对此,各省、自治区检察院一般都制定了各自的受理操作指引或实施细则,对当事人提交材料等事项进行了细化。我们根据自身申请监督过程中提交材料的经验,进行更为细致的总结梳理: 1、监督申请书 《监督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所以,从《监督规则》的规定来看,监督申请书的提交份数应为“其他当事人人数+1”。 但是,根据我们的申请监督提交材料的经验,各地检察院对监督申请书份数要求不一: 注:我们收集的均为省一级人民检察院的规定,但省份尚不完整,我们会继续收集整理并在文章中及时更新。
2、生效法律文书 检察监督的对象是生效法律文书,所以在申请监督时需要提交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的相关生效法律文书。
3、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 《监督规则》仅要求应当附证据清单,但对于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套数、能否提交新证据等并没有明确规定,我们根据经验,对检察监督的证据提交规则进行了梳理:
4、原审诉讼卷宗材料 当事人的监督申请书和证据难免带有倾向性,所以检察院仅凭申请人一方提交的申请材料往往难以作出最终的判断,检察院内部一般也规定必须看完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后才能启动监督程序。所以,《监督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调阅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 对于当事人在申请监督时,是否需要提交法院原审诉讼卷宗,《监督规则》没有明确规定,但从检察院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调卷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的规定看,似乎当事人不需要提交原审诉讼卷宗。事实上,根据我们的经验,除了山东省检察院要求当事人在申请监督时提交诉讼卷宗外,其他检察院对此均无明确要求。 Tip:根据我们的了解,检察院在决定提请抗诉或发出检察建议前,原则上必须调阅原审诉讼卷宗。因此,即使检察院不要求当事人提交原审诉讼卷宗,为了便于检察院全面了解案情,加快审查进度,我们也建议当事人在提交监督申请书以前,到法院档案室调取和复印原审的全部诉讼卷宗并加盖法院档案章,在申请监督时一并提交给检察院。
1、检察院受理案件时,是否进行实质审查? 《监督规则》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监督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一)符合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至二十八条的规定;(三)本院具有管辖权;(四)不具有本规则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据此,检察院在受理案件时,对当事人的材料只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 不过,根据我们的经验,天津市、青海省检察院在受理案件时,控申部门将会同民行检察部门,要求当事人简要陈述案情和案件的争议焦点,并要求当事人说明申请监督的理由和依据。而内蒙自治区院、吉林省院要求在其拟制的表格中列明简要案情和申请请求及理由。
2、实习律师是否可以单独办理申请监督工作 实习律师能否单独办理申请监督工作,《监督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目前法院立案原则上还要求必须由执业律师办理,实习律师不能单独立案。 根据我们的了解,在前述列举的检察院中,除了黑龙江、内蒙古、湖北、青海、云南省检察院规定实习律师不能单独办理申请监督工作以外,其他检察院都允许实习律师单独办理。 Tip:为了体现对当事人和检察院的尊重,同时也避免突发情况实习律师经验不足,我们还是建议由执业律师或者执业律师带实习律师去办理申请监督。 3、各地对于提交材料的时间是否有特殊规定? 各省检察院因业务学习、整理案件工作等原因,可能在某些时间无法受理案件。例如,河南省、湖南省检察院因业务学习每周二、周五下午不受理当事人的监督申请,黑龙江省检察院周三、周五下午不受理监督申请,辽宁省检察院每周三、周五不受理监督申请,这也需要当事人予以注意。 以上是天同律师在申请监督过程中归纳和总结的一些经验,我们建议当事人或者律师在提交监督申请材料以前,检索一下当地检察院的网站上是否有关于案件受理的规定或者指引。如有可能的,可以通过电话的方式核实确认具体流程以及检察院收材料的具体要求,争取一次性提交成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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