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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挑刺:这案要让你办,你也得这样判!

 昵称nNk4T 2016-08-26

某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鸣笛引起的交通事故案件:一位出租车驾驶员开车时因前面三轮车占道,鸣笛示意,不料三轮车驾驶员吓了一跳,导致三轮车侧翻,车上一名乘客受伤后经抢救无效身亡。法院判决出租车驾驶员对该起事故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学过高中物理的都知道,根据物体振动的规则与不规则,声音分为'乐音'和'噪音'两大类,乐音听起来舒服,噪音听起来难受。要说把汽车喇叭的声音设计成小提琴、二胡、钢琴、笛子等乐音不是难事,为什么汽车喇叭一直保留着噪音设计呢?因为噪音更能引起注意,说白了就是用来'吓'人的,不吓你不躲呀!


学开车的时候'老司机'调教我们,上路要六查:机油、汽油、水、刹车、喇叭、灯,喇叭如果不响,那绝对属于不能上路的严重故障。有很多人羡慕国外,说人家的司机可真文明,不管是城市还是乡村道路上,几乎听不到汽车喇叭的响声,绝对不会出现开车急促按喇叭、加塞钻逢、左冲右突的情况。

(中国式过马路)


其实,那与其说是文明,不如说是秩序。让一个国外的司机来咱中国开一下车试试,不吓出他尿才怪呢。为啥?中国式过马路、见缝插针的电瓶车、随意跨越中间护栏……不按喇叭那就等着撞车吧。单从操作技术性和反应灵活性来说,中国司机绝对比国外司机牛得多。


大家也许还没忘前几个月发生的,中国一家四口在美国自驾游遇车祸全部身亡事件,如果在咱国这起事故或许可以避免,为啥?因为在咱国即便是绿灯,驾驶员也会为之四顾确保安全之后才敢谨慎通过,你很难保证哪个角落有电瓶车突然窜出来出现在你车前。


但在美国就不行了,只要对方有'路权'就绝对不会减速,所以才发生了该起悲剧。悲剧发生后责任怎么认定呢?在中国多少都要给车方分一些责任,况且你不是还有保险嘛。而在美国人家是这么认定的:死者没有'路权'强行通过,我们只能对死者表示遗憾。

(护栏应当再高点)


我曾经听一位资深交警说:'中国的交通就该放开一个星期,把不守规矩的人都撞死了,交通秩序自然就好了。'这话只能私下说说,敢对外说出来,不被骂死才怪呢,但你敢说他说的没有道理?我国的交通设施、道路宽度并不比一些发达国家差,汽车也并不比一些发达国家多,为啥咱们的交通秩序就是搞不好?


因为大家一方面自己不守规矩,一方面维权意识还特别强,出了事一定得找个'下家'赔,不说有理没理,不说权利义务,谁是'弱者'谁有理,不赔就咱给你闹,拉横幅、贴大字报,谁都知道在中国兴这一套,执法人员吃这一套。


所以,在中国你会看到许多奇葩的诉讼,一大学生在学校跳楼了要学校赔,一小孩在自然河道溺水要村里赔。更有甚者,黄河淹死人了,家属就去黄河管理局闹,赔钱!有些河段无奈在自己管理的河段两侧安了防护网,但那么长的黄河不可能都用铁丝网给拦上吧!

(真把电瓶车用了极致)


这么清楚的一起交通事故,交警竟然作出了'责任无法认定'的结论。其实傻子都知道不是责任无法认定,而是怕担责任,一认定车方无责,家属马上就闹事上访四处告,谁都不想惹这个骚。但认定事故责任就是你交警的责任呀,你又是勘察又是测量的都认定不了,你让坐堂的法官怎么判?


交警可以和稀泥,法官可就惨了,因为法官不得拒绝裁判。其实,法官在本案的处理中已经考虑得很周全了,因为一般对于'责任无法认定'的交通事故,法院是按'同等责任'来处理的,本案已经认定三轮车负主任责任了,还能怎么办?


我知道大家都会弱弱地感到哪里不妥,因为即便按喇叭与三轮车翻车有因果关系,但也应该考虑按喇叭有没有过错你可能会说现在许多城市不是不让按喇叭吗,会造成噪声污染,那是行政违法,与民事过错是两码事儿。


本案中司机该不该按喇叭,主要看有没有'路权',说白了就是看谁碍了谁的事。但从相关报道来看是'三轮车占道',并且三轮车上坐着五个人,三轮车不允许拉人难道你们不知道吗,你挡了人家的路,人家就不能按一下喇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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